推 nameless22:有沒有搞錯啊...2008年了 暫停規則還用2004年以前的? 10/22 23:20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29-30日、12月1日。
二、比賽地點:台灣大學校總區室外體育場、總合體育館。
三、報名及登錄:每隊最多可報名20人,登錄12人
四、比賽使用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籃球規則
五、比賽制度:
1.預賽採分組循環賽制,各組取前兩名晉級複賽,複賽採單淘汰制。
循環賽部份,勝場得積分兩分,敗場得積分一分,棄權零分,積分多者獲勝。若兩隊積
分相同以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若三隊積分相同,則比較三隊相關比賽之得失分判定名
次,若得失分亦相同則以得分總和判定名次,若再相同則由大會公開抽籤決定。
2.依大會規定之比賽時間,開始後10分鐘,出賽隊伍若場上人數不足5人則視為棄賽,或經
查獲以非登錄球員進行比賽,則該比賽無效,並沒收該比賽。則對方隊伍以20比0獲勝。
3.比賽時間:
(1)四節制,每節10分鐘。中場休息3分鐘,一、三節結束休息1分鐘。
(2)比賽僅在第四節最後兩分鐘及延長賽最後兩分鐘停錶(包含所有死球及進球)。
(3)第一節以跳球決定球權,二、三、四節開始與爭球情況相同由球權輪替決定進攻方向
。
(4)男籃進入複賽後進攻時間以24秒為限,女籃在四強賽始有24秒之限制。邊線球及底線
球以5秒為限。進攻球隊必須8秒之內使球進入前場。
4.犯規規定:
(1)球員個人犯規達五次應判離場,於該場不得再度上場。
(2)球隊犯規每節達五次時,第五次開始進入加罰狀態,由對方隊獲得兩次罰球機會。
5.請求暫停:
(1)四節制比賽中一、二、三節雙方隊伍各有一次請求暫停機會,第四節兩次,每一節延
長賽則有一次暫停機會。每次暫停時間為30秒,第一節未用的暫停次數可累計至第二
節,第三節未用的暫停次數可累積至第四節,但上半場不可累計至下半場。
(2)第四節最後兩分鐘或延長賽最後兩分鐘,進球之對隊可請求暫停或替補。
(3)由隊長或教練提出。
6.申請替補或暫停:
(1)所有申請替補與暫停之隊伍均須以明確的手勢通知紀錄台人員要求暫停或替補〈替補
員需至紀錄台前等候〉,而時機將由紀錄台人員判定並以哨聲通知裁判表示為暫停或
替補時機。每隊每場交換選手次數不限,但交換時間不可超過10秒鐘,否則視同暫停
一次。特殊情況的死球,兩隊均不得請求替補,中籃得分的一隊不能請求暫停。若防
守球隊在對手球中籃之前已請求暫停,或發生犯規和違例,則適用正常替補程序。
7.延長賽:
(1)正規四十分鐘比賽雙方平手時,應於兩分鐘後舉行第一次延長賽〈時間為五分鐘〉以
分出勝負,若一次延長賽再度平手,休息兩分鐘後,再進行第二次延長賽〈時間為五
分鐘〉;若再度平手則繼續進行五分鐘延長賽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2)每一次延長賽僅有一次暫停。
(3)延長賽均使用第四節(下半場)進攻之籃框。
(4)延長賽所有犯規均與第四節累計。
8.服裝規定 :
(1)所有比賽,秩序冊上排名在前的球隊(主隊)應穿淺色球衣,其球隊休息區與本籃,應
在記錄台面向球場左側,客隊則在另一側,應穿深色球衣。
(2)參賽球員不得佩帶會對其他球員及自身造成傷害之裝備及物品
例如:頭部裝飾品、髮飾或項鍊手鍊等(指甲一定要剪短)
(3)為避免對戰組合雙方球衣相同或是顏色相似而造成比賽進行困難,各隊自行準備
顏色不同於球衣但全隊統一的T-shirt,並於比賽前於衣服前後貼上背號,(檢錄台將
提供膠帶),若發生撞衫的情形,則由客隊穿著T-shirt。
六、注意事項
1.各隊出場比賽球員必須攜帶選手證及學生證,比賽前20分鐘至檢錄臺登錄球員名單,否
則不得上場比賽(若有雙棲球員無法同時登錄,必須先行告知)。若到達預定
比賽開始時間,比賽之球隊尚未向大會登錄,則沒收該隊比賽。
2.比賽中僅有隊長、教練或經理可和裁判及紀錄台詢問比賽相關訊息。比賽期間嚴禁任何
故意或粗暴之犯規動作,情況嚴重者裁判有權將球員或教練驅逐出場。
3.選手可重複報名競賽項目,但如欲時間衝突時需自行取捨,大會將以現場登錄認定比賽
資格,無法出賽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延賽或重排賽程,大會不負時間衝突之調度責任
。如因體力不堪負荷,不得向裁判要求休息或延遲比賽,無法出賽以該點棄權論。
4.雙棲球員因賽程緊湊而無法於規定時間提早完成檢錄者,應於大會公布的該場比賽時間
五分鐘前,親自攜帶選手證至該場比賽之紀錄台補檢錄。
5.若該雙棲球員同時為兩場比賽之唯一球員,而無人可替補,因前場比賽結束時間延後而
無法完成下場比賽之檢錄,應於前場比賽結束時間起算五分鐘內攜帶選手證至下場比
賽檢錄。而賽程進行得於此狀況下順延開賽時間。(以五分鐘為限)
6.體保生及甲組球員合計至多一人場上比賽,登錄不限。
7.為了賽程進行順利,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之,各參賽隊伍不得有異議。
8.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刻判定該錯誤隊伍為「奪權比賽」。
七、申訴與裁判
1.申訴辦法
(1)對雙方比賽資格質疑之申請必須在比賽開始前10分鐘進行,若發現不符合資格之球員則
該球員不得上場,若該球員上場比賽則取消該隊所有場次之相關成績並取消其比賽資格
。
(2)比賽過程中如對裁判的判決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申訴,請在裁判於紀錄紙簽名前,向紀
錄台提交書面申訴書及保證金一千元,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上訴至大會,由大會進
行判決,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3)如申訴不符實情,則該隊須扣除保證金以示負責。
2.比賽中皆以裁判之判決為主,若有不遵守裁判之判決或侮辱裁判之行為者,得取消該隊
之比賽資格及名次判定。
3.比賽中若有球員蓄意做出危險動作傷害他隊球員,違反運動家精神,則由裁判視其嚴重
性,重者取消資格及名次判定。
4.比賽三日內,如有發生球員打架及爭執,取消該校比賽資格及名次判定。
八、比賽用球:男籃比賽用球為斯柏丁七號;女籃為斯柏丁六號。
九、獎勵方式:取前三名頒發獎盃
十、大會保有更改、解釋、新增、刪減一切規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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