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競賽規程
◆本次大會規則以籃球協會公佈之最新規則為主。
◎比賽時間:
1、比賽時間應包括四節,每節十分鐘。在第一節與第二節和第
三節與第四節以及每一決勝期間其休息時間為兩分鐘。上半
場結束休息五分鐘,所有決勝比賽為五分鐘。
2、第四節最後三分鐘、決勝期最後三分鐘凡是違例、犯規、暫
停皆停表。
◎得分相等與決勝期:
1、第四節(下半場)時間終了得分相等時,應繼續一次或多次五
分鐘的決勝期,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2、在所有決勝期,應繼續第三、四節(下半場)之進攻方向。
◎賽程
1、預賽分區循環賽如遇戰績相同時,則以總得分與總失分之比
率(總得分/總失分)最高者為晉級複賽的隊伍。
2、球權採輪替的方式,紀錄台會作明確的標示。
◎球員犯規:
1、球員五次犯規,包括侵人與技術犯(二次)的總次數時,應告
知該球員已犯滿,並應自動退出比賽。
2、每一節內,每隊球員侵人與技術犯規總合滿四次時,該隊進
入球犯規罰則階段。
3、決勝期所有的犯期,應均視為第四節(下半場)的一部分。
◎請求暫停:
A、說明:
1、球隊要求暫停時,依據下列規定每次應給予一分鐘的時間:
在第一、二、三節,每隊允許請求暫停一次,第四節可暫
停兩次。每次決勝期可請求一次暫停。第一節如未使用暫
停,則可以累積至第二節使用;第三節如未使用暫停,則
可累積至第四節使用,但是一、二節與三、四的暫停次數
分開採計。
B、程序:
1、教練或助理教練有權請求暫停,但必須親自到記錄台處以專
用手號,明確提出暫停的請求。
2、記錄員必須在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時,儘速發出信號,通
知裁判某隊請求暫停。
3、記錄員必須在繼續比賽前發出信號,以通知裁判某隊護球暫
停,及若裁判宣判犯規,則記錄員必須在裁判已經與記錄台
完成犯規登記手續的聯繫後,發出信號。
4、下列情況允許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暫停:若對隊投籃得分是
在該隊請求暫停之後,且在投籃球員球離手之前,該隊已登
記請求暫停。
C、限制:
1、當第一次罰球或僅只一次的罰球,繼續比賽時,不得允許請
求暫停,直到經一段開錶時間之後再成死球時,才允許暫停。
2、不必登記暫停,若:
a、受傷球員未曾接受觀察治療,且能立即(大約十五秒)準備
參加比賽。
b、受傷球員已儘快地被替補。
c、職員所允許的延誤。
3、未使用的暫停不得移到下半時或決勝期使用。
◎ 請求換人
當有一方請求換人,在經過裁判許可之下,兩方隊伍可同行進
行換人。
◎注意:
1、對於比賽開始三十分鐘前,請攜帶出賽名單(備有選手證及學
生證)至總檢錄站登錄,未登錄者不得上場。每場比賽登錄12
名球員。
2、如遇雨天則移至室內繼續比賽,並採用雨備規則。但因雨未完
成之比賽,移至室內後採用原規定繼續比賽,比賽遇有爭議,
則依裁判之判定為準,其他相關細節則依最新比賽規則為準。
3、比賽開始後,五分鐘未到者,視同棄權。
4、球隊若有未經報名註冊或不符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
經檢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而該隊比賽之成
績也不予計算。
5、比賽期間如遇球員或球隊有關人員侮辱裁判等事情發生時,按
規則規定處理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6、比賽前如發生球員資格之申訴,必須當場檢查,由主辦單位查
詢該球員之學籍。比賽後如有任何異議,需在本場地進行下一
場比賽前至大會填寫申訴單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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