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廉銀制度是清代獨創的財政制度,共實施約二百年之久。
此制使各省虧空逐年補足、國庫充實,但因財稅本身結構及官員
薪資微薄,因此並未能根絕貪污納賄。
清初的賦稅制度乃沿襲明代的一條鞭法,中央與地方稅收之
劃分為附加稅(地方於中央的正稅上另行收附加稅)及分成稅(全國
的稅收由中央及地方按一定成數分配)的混合。但因明清的中央集
權,賦稅皆歸中央所有,由戶部掌管,因此地方的財政基礎十分
薄弱。
朝廷正賦的主要收入為地糧及丁銀,丁銀攤入地畝後,合稱
為地丁前糧。所謂的耗羨是正賦以外的附加稅,主要是正賦耗羨
及雜賦羨餘。正賦耗羨有錢糧火耗與糧米色雀耗、鼠耗(因老鼠損
耗大量米糧,因此別稱為耗子)。民間繳納碎銀,由州縣將其改鑄
為馬蹄形的紋吟,再轉運京師。不論是在改鑄時,或是解送時,銀
兩皆有損耗,再加上運送途中的旅費等,因此州縣會於正項之外,
加收盈餘以彌補損耗。起初,火耗約加收1~2%,但因地方正賦必
歸中央,而中央又極力避免增加正賦,因此地方多編造各種名目,
暗加重耗,每兩或加一、二錢,或加三、四錢,即約10~40%不等。
又有雜賦羨餘,因此民間負擔越來越重。
雍正既位後,裁減火耗,耗羨歸公,提解藩庫,不但彌補地方
的虧空,增加國家的稅收,亦使賦役的負擔更加公平合理。因實行
攤丁入畝,免除了無地貧民的丁銀,取消了人頭稅,亦允許生計困
難的窮人自由遷徙,增加其謀生的機會。而耗羨歸公不僅減輕人民
的附加稅,也因支付官員養廉銀而減少貪污。
在這裡,必須提起明清官吏的情形。雍正初年,工部左侍郎赫
林檢查舊例,得知在京漢官自一、二品到八、九品,每年俸米僅十
二石。人口少的家庭約可用四個月,較多的僅夠裹腹四個月,其餘
的日子不得不挨餓。而如總督、巡撫、布政使等封疆大吏,不但要
養家糊口,諸如賑助、賞犒等皆要龐大的支出。而外任文武大員,
家口眾多,如湖南巡撫王朝恩的家人及親丁約一百六十餘人,川陜
總督年羹堯降調杭州將軍時,隨從男女仍不下千餘人。而在雍正年
間,如傅敏署理湖廣總督,查明總督巡撫每年公私費用各需一萬兩;
四川總督黃廷桂指出總督公私所需,包括衣切軍務、往來應酬等合
計兩萬兩;河南布政使張廷璐查明學政每年沿途服馬需一千六百兩,
雜用三千兩,幕僚的束脩需一千兩,養贍省城的家人要一千餘兩,
共約六千六百餘兩。由此可知,雖所費依人而異,但開銷皆大。
明清採行低薪政策,不論是京官的俸米或是外任官的俸銀皆少。
順治元年,朝廷規定外任文職,比照京官品級歲支俸銀:總督比照從
一品實支一百八十三兩八錢四分四釐;巡撫、布政使比照從二品實支
一百二十量五錢八釐;按察使比照從正三品實支八十八兩八錢四分;
道員比照正四品實支六十二量四分四釐;知府比照從四品實支四十八
兩七錢六分四釐;知州比照正五品實支四十二兩五錢;知縣比照正七
品實支二十七兩四錢。由於官俸微薄,不敷使用,因此地方大吏每於
正俸之外接受節禮,如端陽、中秋、新年及生誕四節,州縣多供應上
司後禮。知府盤查倉庫錢糧時,州縣備酒席及送銀兩,稱「過山禮」。
另有表禮、水禮等,以及供獻地方產物的「土儀」。當送禮的銀術達
百兩以上,要加十兩,成為「隨封」,或加二十兩,稱「雙隨」。其餘
如跟役家人,亦由州縣饋贈。為此,州縣搜括民間,吏治廢弛。而耗
羨不是正賦,不用撥解中央,因此各州縣多私徵耗羨以供上司所需。
在康熙年間,外任官員支取養廉銀皆由州縣自取,並未合法化。
雍正初年將耗羨提解藩庫後,外任官員支取養廉銀始合法化。雍正元
年(1723)四月,山西巡撫德音以隱匿災荒及催科徵納而革職,由諾岷
補其缺,諾岷上任後,裁減火耗,錢糧正賦每兩所收火耗不得超過二
兩。山西通省火耗銀約五十萬兩,扣存銀二十萬兩以留備用,剩餘的
三十萬兩皆為各官養廉及通省公費之用。雍正二年(1724)六月,山西
布政使高成齡奏陳「州縣耗羨銀兩,自當提解司庫(布政司藩庫),聽
憑大吏分撥,以公眾之耗羨為公眾之養廉。」即州縣耗羨提解司庫之
後,通省官員的養廉銀可聽任分撥,而不必分派州縣。高成齡奉旨准
後,支給各官養廉銀就被制度化了,其它各省亦仿傚山西。而各省因
地禮位置及稅額多寡不同,支給養廉銀的先後不同,多寡亦會因人而
異。如川陜總督、湖廣總督各三萬兩,兩廣總督、雲貴總督各二萬六
千兩,閩浙總督一萬六千兩。山西巡撫三萬一千七百兩,河南巡撫三
萬兩,廣西巡撫六千四百兩,各有不同。
在實際上,各省養廉銀的來源各不相同,因此各省官吏所得亦有
差距。直省督撫的養廉銀自七千兩到三萬兩不等,差距頗大。如川陜
總督衙門每年支付養廉銀三萬兩、陜西巡撫養廉銀二萬兩,皆由規公
耗羨出。甘肅巡撫則以各商茶規銀一萬一千九百兩為養廉銀,四川巡
撫衙門以條糧、鹽茶等項耗羨規費銀三萬九千五百餘兩為養廉銀。福
建養廉銀的來源除了耗羨之外,尚有糖船驗規及各屬節禮等。兩廣總
督及廣東巡撫養廉銀的來源主要是地丁伙耗及落地稅羨餘兩。除文職
員外,武職將弁廉銀,如河東額引羨餘銀內自雍正三年開始,每年支
給西安、寧夏、四川將軍、副都統等員養廉銀六千兩。
清初定例,巡撫一年俸銀為一百二十餘兩,而如山西、河南巡撫
之養廉銀各為三萬兩,為其本俸之二百五十倍,固然受惠的為上下官
員,但民間亦不須再忍受地方官的加派。非但如此,養廉銀制度成定
制後,嚴禁饋送,官員貪污事件明顯減少得以使吏治有所澄清。各省
虧空逐年補足,國庫充盈,而耗提解司庫,杜絕州縣中飽私囊,使百
姓負擔減輕,雖未能使種種流弊一掃而空,但也使清朝的經濟走上正
常發展的軌道。
─摘錄自莊吉發,《清史隨筆》(蘆洲:博揚文化,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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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many unbroken cha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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