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incare (`混)》之銘言:
: 如題....
重新再看了一次以前的文章
發現第四篇已經有了很詳細的說明了唷
第九篇也有相關的介紹
才疏學淺,但就所知的部份作一些簡要的說明和補充:
"耗羨"(也就是火耗)大體上就是遊走於合法及不合法邊緣的附加稅
藉口漕運過程中有損耗,碎銀上繳熔鑄成銀錠時有傷損,額外另課的附加稅
清代附加稅名目甚多,原因出於各級官員的薪俸過低
(這方面大抵是從明代延續下來的,始作甬者不難理解是那位平民出身的皇帝朱元璋)
(詳細薪俸成數情形可參見前文第四篇)
而來自於丁銀及地稅的正賦增加的空間小而且尚要解京
(康熙那有名的爭議政策為一例:滋生人丁,永不加賦)
賦稅留於地方者也僅俸,工二項
地方官微薄的薪水不足以應付過多公私支出
地方上級官員還得向下級官員索取官場的規費(而他們奉承上司也得要錢)
是以就巧立名目向人民收徵特別稅
由於耗羨未成定制,地方官向百姓收錢的數額也就自由心證
各省加徵火耗的量額遂越來越不像話
一方面除了讓官吏貪污成流風之外
更嚴重阻礙了正賦的徵收,導致中央戶部的大量虧空
雍正年間於是決心對此改革
將耗羨歸公,提於司庫再依官吏位階高低分配
白話一點說就是幫官員們都大幅調昇薪水,但只拿所規定的數目不可多取
因此一定程度地杜絕了官員無限度的向百姓徵收耗羨中飽私囊的情況
這方面對吏治澄清的作用是頗為許多後人稱道的
不過在錢穆先生的國史大綱一書中看到負面的說法,抄錄如下:
三藩亂後,各省錢糧,掃數解京,地方絕無存留更不必言建設
雍正以後,並以火耗歸入正項,地方更無餘款,更說不到實濟
乾隆十年柴潮生上疏,謂:「康熙間法制寬略,州縣於地丁外,私徵
火耗.其陋規匿稅,亦未盡釐剔.自耗羨歸公,一切弊竇,悉滌而清.然向
者本出私徵,非同經費,端介有司不敢茍取,賢能者則以地方財治地方
之事,故康熙間循吏多實績.自耗羨規公,輸納比於正供,出入操於內部
地方有應行之事,應興之役,一絲一忽,悉取公帑.有司上畏戶,工二部之
駁詰,下畏身家之賠累,但取數事之美觀而無實濟者,日奔走之以為勤
,遂成天下之大弊.」
由此看來,錢先生並不是針對火耗歸公的缺失而來,地方與中央財政劃分的
不適當(全部上繳中央統籌造成地方建設不夠力)才是他病之的重點......
若前文有所疏失之處,墾請不吝指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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