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0分鐘賽制中,每隊在上下半時內,允許請求暫停次數的總數為五次;
4 ×12分鐘賽制中,允許請求暫停次數的總數為六次。2 ×20分鐘賽制中,
上半時可請求暫停兩次,下半時可請求暫停三次。每隊在每一決勝期可請求
一次暫停:
A.暫停期間,允許球員離開比賽場地,坐在球員席上。球隊席區所有人員,只
要他們停留在球隊席區附近,得允許其進入比賽場地。
B.暫停期間,一位球員請求替補,他只需向記錄員報告,不必通知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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