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單手或雙手碰觸對手,就其本身而言,不一定是犯規。但是,把手或手臂放在持球
或未持球對手身上,並保持接觸,卻是職員應正視的問題。
職員必須判別,以手或手臂碰觸對手造成身體接觸的球員,是否因此得利。若此身體接觸已
明顯妨礙對手的行動自由,顯然造成對手不利時,此種身體接觸即屬非法,應予判罰。
1.如果一位防守球員正處於防守狀態,用手或手臂阻擾對手的行進,此種身體接觸應為非
法。
2.連續碰觸或戳刺持球或未持球的對手,應視為犯規,此舉可能導致粗暴動作的昇高。
3.持球之進攻球員,有下列動作時,通常被視為犯規:
‧“鉤”或纏住防守球員的手臂或手肘,以此得利。
‧ 企圖控制球而“推開”前來打球的防守球員。
‧“推開”防守球員以開拓更大的空間。
‧ 運球時,伸展前臂或手,防止防守球員來抄球。
4.空手之進攻球員,有下列“推開”動作時,通常被視為犯規:
‧ 擺脫以接球時。
‧ 防止防守球員與其爭一個球時。
‧“推開”防守球員以開拓更大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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