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mallgrid (珞‧花無情)
請詳見長榮大學修讀學士學生學則
第七章
第廿八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處理規定如下:
一、各學科學期成績不及格者(包括軍訓、體育)均不予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二、一般生連續兩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均達各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
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三、(一)列入輔導之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
精神疾病學生、重病學生、遭受特殊事故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
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連續兩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
學分數,均達各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二)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安置就學者,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三)前述各類學生,除經相關入學管道錄取本校、身分已於學籍資料備查者外,
其餘身份學生應於各學期期末考前檢具由主管(專業)機構核發正式證明文件
,依行政程序提出申請認定,經本校核可後備案。上述認定不溯及原因不存在
之學期紀錄。
學生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含)以下者,得不受前項第二、三款規定之限制。
體育、軍訓(護理)選修課程學分數,應併入前二項學分數內核計。
http://www.cjcu.edu.tw/~register/new_register/RuleFile/2005101115472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