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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mallgrid (珞‧花無情) 請詳見長榮大學修讀學士學生學則 第七章 第廿八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處理規定如下: 一、各學科學期成績不及格者(包括軍訓、體育)均不予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二、一般生連續兩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均達各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 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三、(一)列入輔導之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 精神疾病學生、重病學生、遭受特殊事故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 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連續兩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 學分數,均達各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二)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安置就學者,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三)前述各類學生,除經相關入學管道錄取本校、身分已於學籍資料備查者外, 其餘身份學生應於各學期期末考前檢具由主管(專業)機構核發正式證明文件 ,依行政程序提出申請認定,經本校核可後備案。上述認定不溯及原因不存在 之學期紀錄。 學生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含)以下者,得不受前項第二、三款規定之限制。 體育、軍訓(護理)選修課程學分數,應併入前二項學分數內核計。 http://www.cjcu.edu.tw/~register/new_register/RuleFile/2005101115472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