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學年暑修班,單學期課程舉辦一期,每期上課六週。全學
年課程舉辦二期,每期上課五週。每期每人以選修三科為限
二、每期所開科目之授課時數,每一學分以十八小時為原則,實
驗與實習課程一學分以三十六小時為原則。
三、各系開設各科目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系主任同意得申請利
用暑期開班授課。
1.因情形特殊,在學期中聘請教師困難者(科目由系方提出)
2.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者(科目由系方提出)
3.因轉學或轉系須補修低年級之科目者
4.應屆畢(結)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結)業者
5.修習輔系、雙主修(學位)者
四、除前述一、二兩項科目由系方公佈外,其餘科目依教務處規定
日期辦理登記申請開班,開課前二週內辦理報名繳費,辦理停
開退費由教務處公告日期。本班以接受本校學生申請為原則,
他校學生申請者,必須經其肄業學校之同意,得酌情准予參加。
五、各科目開班之學生人數,以十五人以上為原則,須經系主任簽
註理由申請並經教務處核准始可開授。
六、學分費依當年度會計室公告之標準收取。已繳之學分費,除停
開、系主任同意或學生因公假未能上課外,概不予退費。
七、學生成績考核規定如左:
1.學生成績每期內至少須舉行一次臨時試驗與期末試驗成績合
併核計,以評定學生該期之成績。
2.期末考試不得請假補考。考試成績不及格不得補考。
3.成績及格或不及格,均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
4.本班所修學分不與學期所修學分合併累計,其成績亦不與學
期成績合併平均計算。惟本班所修學分數及成績應併入畢業
成績計算。
5.應屆畢業生如參加本班所開設科目成績及格,即修足畢業應
修學分者,准予列入該學年度畢(結)業學生名冊,函報其
畢業資格。
6.未繳交學分費者(含退費者),視同退選。
7.其他未規定者,悉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八、科目曠課時數達該科目全期應上課總時數九分之一或請假(含
公、病、事假)時數達該科目全期應上課時數三分之一者,均
將取消其考試資格,上述情形除公假外概不退學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