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範草案由羅啟賓提出)
建議增修條文
本團組織章程
第八條
第二項 團長對於本團之特殊事務得召集成立特別小組推動之。
第三項 前項特別小組之成立及運作方式另以規範定之
建國中學校友管樂團特別小組活動規範(草案)
第一條 本規範依據建國中學校友管樂團組織章程第八條第三項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之特別小組,乃本團團長為推動本團特殊事務,而於團員
中指派小組長召集組員成立之。
第三條 小組成立後應提出詳細企畫書,公告於幹部會議。
前項企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負責人
二、組員名單
三、負責事項
四、小組存續期間
五、小組活動經費
第四條 特別小組與本團幹部於處理事務之權責有衝突時,在特別小組事務範
圍內,權責歸屬於小組。但小組企畫書中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小組長直接向團長負責,團長認為有必要時,得裁撤特別小組或改組
之。
第六條 小組長應於本團幹部會議列席,報告特別小組活動狀況,並應提出特
別小組之詳細會議記錄。惟小組負責人於幹部會議中不享有表決權。
第七條 特別小組之經費,於小組提出企畫書後,由本團幹部會議以追加預算
編列之。
第八條 特別小組於其所提出企畫書所記載之存續期間到期時,非經申請延期
則自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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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一行的才是真的papl
沒有這一行的不是真的pa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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