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將修改所得稅法,免除獨資合夥事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
夥人的綜合所得稅,同時因而不再有暫繳營所稅,及扣繳盈餘所得稅的問題,不但減輕業
者現制下繳稅的資金壓力及記帳的人力成本,同時也讓稅制更趨於合理。
現行所得稅法下,除了免開立統一發票的小店戶可由國稅局直接核稅外,必須開立統一發
票的大店戶部分,還是需要自行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並繳納稅款,同時獨資事業主與合
夥事業合夥人還要就營利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在新制度下,無論大、小店戶都不必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由國稅局核定課徵綜合
所得稅,同時也當然因此不必辦理暫繳申報,較現制下至少可以延緩繳稅一年,業者的資
金壓力大為減輕。另外,獨資合夥事業也沒有提前分配盈餘問題,因此,也不必再就扣繳
分配盈餘的所得稅款,對獨資合夥事業來說,還可以減少請人記帳、繳稅的成本。
而獨資合夥事業的資本主或合夥人,不必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及暫繳稅款後,也
可以省掉繳錯稅被處罰的麻煩。
這項新制的採行,將使我國所得稅制趨於合理,並和美國等先進國家趨於一致,即直接區
分為公司稅和個人稅制。公司組織者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 獨資合夥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人
、會計師、律師等執行業務所得者以及一般個人,則繳交個人綜合所得稅。
另外,新制也可以簡化稽徵實務及成本。過去,各國稅局必須互相通報營業場所和戶籍不
在同一轄區的獨資合夥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資料,並分別寄發營所稅及綜所稅
單。將來配合五區國稅局和財稅資料中心的電腦連線作業,可以直接由資本主或合夥人戶
籍所在地的國稅局核定綜合所得稅。 【2001/10/3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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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在海裡
那是一顆溶於水的星星
光暈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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