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去年8月政府召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會中工商團體就已提出調降遺產稅率的訴求
,祇因為一味減稅的意味太濃,缺乏稅制合理化的配套改革,因此並沒有達成共識。今年
2月初行政院長游錫?甫上任,在視察財政部業務時,指示研擬調降或取消遺產稅,使得遺
產稅問題又再度受到社會的重視。
現行遺產稅制之所以引起爭議,主要在於稅率過高、稅基過狹,以及罰則過重三大問題。
在稅率過高方面,遺產稅的最高邊際稅率為50%,高於綜合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的40%。而
且在民國40、50年代,有一段長達20年的期間,稅率高達70%,此又與當時租稅思潮強調以
高累進稅率做為平均社會財富的工具有關,所得稅如此,遺產稅亦然。
然而稅率過高,逃漏稅的誘因必然增強,使得透過各種租稅規劃逃漏規避稅負的方式層出
不窮;在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下,往往還經由租稅天堂等管道來避稅。因此,徒有量能課稅
的精神,卻達不到平均社會財富的目的。何況,高度累進的遺產稅率,會影響工作意願與
努力程度,降低儲蓄與財富累積的動機,終將不利於經濟發展。近年來,許多國家體認此
一事實,紛紛調降遺產稅率,似乎已蔚為世界潮流。鄰近的新加坡、馬來西亞,稅率祇有
10%,紐西蘭、加拿大已經取消遺產稅,美國也擬在2010年廢除遺產稅,改課財產交易所得
稅。
在稅基過狹方面,依據財政部的估計,遺產稅申報案件中,有95%是不用課稅的,祇有5%的
案件要課稅。這使得遺產稅高達50%的稅率,其適用對象卻過度集中在極少數人身上。而稅
基過狹的現象,又與免稅額、扣除額規定過高有關。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稅額包
括本人700萬元,配偶400萬元,喪葬費100萬元,最基本的免稅金額就有1,200萬元,以致
造成95%的申報案件不必繳納遺產稅。因而遺產及贈與稅的稅收,一年祇有250億元左右,
占總稅收的比率不及2%,對財政收入的貢獻有限。
在罰則過重方面,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
以一倍至二倍罰鍰(第45條);而逾期未依限辦理申報者,則按核定金額補稅外,再加處
一倍至二倍的罰鍰(第44條),且均沒有金額上限的規定,全部遺產極可能因一時疏忽而
充公,罰則可說是過重,也有合理化的必要。
目前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已對遺產稅制改革專題進行研究,我們認為,應將各項免稅財
產及免稅額、扣除額之金額大小重新檢討與設計,適度提高應課稅遺產的比率,同時合理
降低遺產稅率,至少可考慮將最高邊際稅率與綜合所得稅率(40%)拉平。除了擴大稅基、
降低稅率外,同時應檢討稅率級距數,將現行10級縮減成5級,以達成簡化的目的。在稅制
合理化後,為了降低逃漏稅誘因,提高逃漏稅成本,可採「輕稅重罰」的原則來配合,而
罰鍰以不超過全部遺產數的某一百分比為限。
由於遺產稅收主要作為地方政府的財源,在當前中央與地方財政困難之際,遺產稅在現階
段既不宜輕言廢止,即應如前所述,朝稅制合理化的方向修法。至於在改制的過程中,若
造成地方政府稅收的短少,中央政府應妥籌財源來彌補,以降低不必要的爭議或對立。
最後,財政當局應檢討遺贈稅與其他租稅在稅制結構中如何適當配合的問題。若以一個人
的生命週期來觀察,工作賺取所得繳納所得稅,消費時繳納消費稅,經由儲蓄累積財富則
被課徵財產稅。而遺產稅屬於財產稅的一種,為人一生所繳納的最後一項租稅。若是整套
租稅均能公平合理的課徵,則遺產稅作為補充稅的角色就大幅降低。若是所得稅等相關租
稅不能公平、合理的課徵,卻要仰賴高遺產稅率來達到垂直公平的目的,恐怕祇是一廂情
願的想法;不僅不切實際,反而引起更大的逃漏誘因,造成財產交易所得一路免稅到底,
卻仍享受各項公共服務,則租稅的公平何在。因
此,在檢討遺產稅並謀改革之時,對於財產交易所得亦應加強課稅,包括證券交易所得、
土地交易所得等的課稅,完整配套的建立合乎公平正義的稅制,才能化解遺產稅所擔負平
均社會財富的沈重責任,卻又達不到目的的窘境。
【2002/03/08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