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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經過多年的研議,在每次與地方財政有關的大小會議中均建議儘速立法通過的「地方稅法 通則」與「規費法」,終於在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具有法規鬆綁、中央權力下放的意義 ,賦予地方政府課稅權及更多的財政自主性。未來各地方政府只要經由同級議會的通過, 並報請財政部、主計處備查,即可開徵「特別稅」、「臨時稅」、「附加稅」。然而這些 經過千呼萬喚才通過的法律,卻產生兩項主要的疑慮:一方面有許多人擔心祇是畫個大餅 ,實無用武之地,另方面在地方財政惡化及經濟不景氣雙重壓力下,是否會對工商業投資 帶來一些加稅的疑慮,均值得加以探討。 首先,「地方稅法通則」及「規費法」的通過,使得具有地方特色、因地制宜的財貨或公 共服務,均有可能成為被定價、收稅、取費的對象,地方建設及公共財提供與付費的潛在 競爭機制得以建立,進而形成公共財享用與付稅取費間較明確的對應關係,使得地方資源 配置會更有效率。此種財源籌措工具的提供,對那些需要開創地方財源、充實地方建設的 地方政府,提供就地合法的法律基礎。而對那些無此需要者當然可以備而不用,卻多些可 供選擇的機會,並不會造成實質上的傷害。 在地方政府是否有開徵新稅的誘因方面,在現行政經環境下,一般認為地方議會祇顧討好 選民,很難對當地居民開徵新稅,因此開徵新稅的誘因不大,此種顧慮有其道理。但衡諸 過去經驗,仍有運用的空間,否則曾經引起爭議的「鎮長稅」就沒有存在的可能。然而檢 視現行中央與地方間的財政收支劃分及補助制度,養成地方伸手向中央要錢的依賴心理, 利益由自己獨享,成本卻由他人負擔的「白吃」心態,形成嚴重的反誘因機制,才是造成 地方政府不事開源、財務不能自我負責的關鍵,進而阻礙新稅的開徵。也基於此,在立法 院審議中的「財政收支劃分法」草案中的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公式,於計算基準財政收入額 時,考慮對依「地方稅法通則」徵收之賦稅收入排除在外,將可提升開闢新財源的誘因。 至於如此是否會造成各地方之間富者恆富、窮者恆窮的疑慮,則可透過加強補助金的功能 來協助貧瘠地區的發展。 在當前政治生態中,政治人物若仍一味討好選民,祇有減稅而無加稅,中央與地方財政均 向下沈淪,造成財政快速惡化,設若不努力改善,則「地方稅法通則」的通過,就很難發 揮其功效。但若地方首長有能力與勇氣課徵合乎地方利益的稅,仍會得到選民的支持,並 不是全然悲觀。目前已有許多縣市政府躍躍欲試的要開徵觀光稅、溫泉稅、汙染稅、攤販 稅、寵物稅等,由此可見此法已產生一些積極的作用。針對具地方特色的財貨或公共服務 課稅(費),合乎使用者、受益者、自願性付稅(費)原則。對具有外部成本的活動課徵 汙染稅,也能發揮污染者付稅(費)的精神,甚至產生「雙重紅利」效果,一方面可以降 低汙染排放,一方面又能取得收入替代具扭曲性的租稅,進而改善投資環境,兼具經濟發 展與環境保護的功能,並且提供地方政府首長發揮創意的空間。 目前經濟不景氣,此時加稅會有影響工商業活動及投資意願的疑慮,地方首長理應對是否 開徵新稅做慎重的評估。而理性的企業投資者,在投資區位選擇的決策上,也會考慮公共 服務的效益與付稅(費)成本的大小。若祇是低品質、高付稅(費)的公共服務,不但得 不到選票,反而引起居民或企業用腳投票來表達政治消費者的主權,值得地方首長警惕。 由於開徵新稅要經過地方議會的通過,地方首長基於意識形態而有反商情結時,地方議會 也有制衡的力量,將會降低不合乎當地利益的課稅行為。若是課稅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 他地方公共利益,以及跨越轄區之課稅行為時,在「地方稅法通則」中也明列不得開徵; 未來如何執行及排解爭議,如何提供申訴管道,則有賴進一步建立遊戲規則。 總之,「地方稅法通則」及「規費法」的通過,在現階段政治與經濟生態下,或會產生一 些疑慮,需要透過各地方政府稅制與經濟發展、環境保護間建立良性的互動機制來化解。 就長期及整體發展而言,實有賴中央與地方財政互動關係的改善與相關配套制度的健全。 【2002/11/22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9.1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