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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brafred (我沒有暱稱) 看板: NTUHistory84
標題: (蘋果)訂八月五日為國定假日
時間: Thu Nov 25 08:18:19 2004
蘋果日報 論壇版 2004年11月19日
訂八月五日為國定假日
因為高中歷史教科書課程大綱,《中日和約》最近引起爭論,本文擬根據所
知史實就其中兩大爭議點加以說明,並據此籲請將此約生效之日訂為國定假
日,以凝聚國人之國家定位共識。
一.爭議點之一:「只說放棄,而沒有明確的歸還對象」
說明:
1.《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子法:《舊金山和約》針對將由日本進
行主權移轉的領土,包括韓國(條約中稱「高麗」)、台澎、千島列島、南
冰洋、南沙群島等均用:「日本茲放棄其對於……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
要求」等語詞。因為沒有任何接受日本放棄台澎主權的政府參加,的確到一
九五一年九月八日該約簽訂時,台灣的主權歸屬未定。但《舊金山和約》第
四條原本規定日本與放棄各地之行政當局商訂特別處理辦法。就台澎而言,
此一特別處理辦法即為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日本國與中華民國在目前中
華民國總統府對面的台北賓館所簽訂的《中日和約》。
《中日和約》定台灣歸屬
2.《中日和約》確定台灣主權歸屬中華民國:《中日和約》的全名,中文為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日文為「日本國?中華民國?間平和條
約」,英文為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中方簽約代表為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約文第三條關於日本國及其國
民有關台灣及澎湖之財產處置對象為「在台灣及澎湖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
」。《中日和約》第十條也明確指出在中華民國有效統治範圍內的國民均屬
中華民國國籍。
《中日和約》簽訂是美國同意日本《舊金山和約》生效的前提條件,《舊金
山和約》在《中日和約》簽訂之後七小時方始生效。所以台灣的主權歸屬對
象到《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初步敲定,而於《中日和約》同年八月五
日生效時正式確定是中華民國。
3.「放棄」是最貼切的國際法用語:有關領土主權變更的國際法用語,有「
割讓」、「合併」、「放棄」、「歸還」等項,由於日本對於台澎之「一切
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為《馬關條約》之「完全主權永久割讓」,所以
不用「歸還」。此次領土主權移轉亦非「合併」。就剩下的「割讓」、「放
棄」二詞而言,「放棄」最為貼切。
日與「中」條約未提台灣
二.爭議點之二:「一九七二年日本已聲明終止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的《中
日和約》」
說明:
1.依法律的「處分原則」,此項「終止」只能運用在未處分而可能持續處理
的事項。例如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約」第七條「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願儘速商
訂一項條約或協定,藉以將兩國貿易、航業及其他商務關係,置於穩定與友
好之基礎上。」
一九五三年六月十三日也有「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貿易辦法」簽訂生效,因
貿易、航業及其他商務關係係可能持續處理的事項,一九七二年以後則不再
與中華民國簽訂此種條約或協定。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國一九七八年
簽訂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之中,日本不能重新處理其在一九五二年《中
日和約》中已經向中華民國放棄的台灣主權。所以在《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之中,隻字未提台灣問題。
《中日和約》與憲法相符
2.日本法院的判例,以《中日和約》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生效之日為台灣人
喪失日本國籍而發生國籍變更之日,也明確指出《中日和約》使在台灣的中
華民國主權確立。
由於《中日和約》明確指出中華民國的主權行使範圍以「有效統治範圍」為
限,此與民國八十九年(一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中華民國《憲法》
增修條文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中之「固有」(鞏固持
有)兩字,都符合「領土」本意。
又由於《中日和約》明確界定台澎主權移轉對象為中華民國,唯有沿用中華
民國的國家符號如「國父」、「國旗」、「國號」、「國慶」等等,才能根
據《中日和約》確保國家主權。
所以八月五日是影響我國國家定位的重要日子。
請明訂它為國定假日,以表達國人平息眼前政爭,為國家開創未來之堅定決
心。
林滿紅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美國哈佛大學史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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