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研究生赴大陸地區研究作業要點
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十二次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第十九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第二十六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第二十九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三十四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一、 中華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大學校院博、碩士研究生赴大陸
地區研究(不含港、澳地區),促進兩岸青年學術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研究」係指赴大陸地區部委所屬重點大學及列入大陸地區二一一工程
之省級大學、藝術及體育等專業性大學或重要學術研究機構進行與撰寫學位論文有
關之修習或資料蒐集,但不得依本要點在大陸地區高等校院修習學分或取得學位。
三、 本要點獎助對象為大學校院修畢學位學分二分之一之在學博、碩士研究生。
四、 申請案每年辦理兩次。申請人應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或九月一日至三十日由其
所屬學校代為申請。經費補助期程為一至四個月,每人限申請一次。
五、 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各兩份,由所屬學校統一彙整造冊並備函(由校長署名)代
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 申請名冊(格式如附件一,由學校統一造冊)。
(二)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由申請人親自填寫)。
(三) 學校出具修畢學位學分二分之一之有關證明。
(四) 研究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並應說明必須赴大陸地區研究之理由)。
(五) 博、碩士歷年學習成績證明正本及其他學術性著作或發表於學術會議之論文影本。
(六) 臺灣地區研究論文指導教授一人推薦書(格式如附件四,由推薦人員填寫)。
(七) 大陸地區接待學校(院、系、所)或學術研究機構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一人同
意指導研究之同意函(須註明工作單位、職稱、住址及聯絡電話)。
(八) 大陸地區接待學校(院、系、所)或學術研究機構出具之邀請函。本會於每年六
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分別公布審查結果。
六、 獎助經費項目如下:
(一) 機票費:按實際往返地點經濟艙票價計算,但不包括大陸地區內陸交通費及行李
托運費。
(二) 生活費:每個月新臺幣貳萬元。
(三) 資料費:每人新臺幣貳萬元。
(四) 大陸地區教授指導費:每個月新臺幣參仟元。
(五) 證照費:辦理護照及出入境費用。
(六) 保險費:依赴大陸地區之天數,以每人投保新臺幣肆佰萬元之保險費核算。前項
經費獎助人數、項目及期程,本會依實際需求核定。
前項經費補助人數、項目及期程,本會依實際需求核定。鐘點費或研究工作費及生活費所
得,由其延攬單位依有關法規,扣繳受補助人之所得稅。
七、 獎助經費分兩期撥付。第一期款由所屬學校與本會辦理簽約後,於受獎助人確定赴
大陸地區研究日期後,由學校檢附三分之二獎助經費之領據請領並轉發,第二期款
於研究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提交學校彙整後請領,並辦理核銷手續:
(一) 第二期獎助款領據(由所屬學校出具)。
(二) 來回機票票根正本及購票證明(或旅行同業公會統一印製之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
(三) 辦理證照及出入境費用收據正本及進出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證照影本(須註明出
入境日期,另大陸地區之機場稅須檢附收據正本)。
(四) 保險費收據。
(五) 大陸地區教授簽收之指導費收據。
(六) 受獎助人簽收之生活費及資料費收據。
(七) 研究心得報告一式三份及在大陸蒐集之相關資料目錄(報告內容應包括行程紀要
、研究心得、對兩岸交流看法、結語與建議。字數不得少於五千字。)
申請人於赴大陸地區研究同一期間,同時向本會、其他機關(構)、團體申請獎(補)助
赴大陸地區研究者或從事其他活動並獲同意者,本會得視其獎(補)助情形,核定獎助項
目及經費。受獎助人於完成學位論文後,應函送本會三冊,以供參考。
八、 本獎助以會計年度為準,受獎助人應於本會核定同意獎助之該年度內完成研究,不
得申請延期至下一會計年度辦理。若因故不能赴大陸地區研究,應於事前由所屬學校以書
面告知本會,並返還已領之全部費用。
九、 受獎助人所提申請表資料、研究計畫及大陸地區指導人員等,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
者,應事先由所屬學校徵得本會書面同意。
十、 受獎助人赴大陸地區研究,在獎助研究期間應連續在大陸地區停留,如有特殊情形
須中途回臺,應述明理由,報請所屬學校校長同意,並副知本會。中途回臺之所有費
用自理,並視回臺日數,按日扣除相關費用。
十一、 依本要點從事研究,如需向所屬服務機關請假,應由受獎助人自行負責辦理。
十二、 接受本獎助赴大陸地區研究者,其申請入出境事宜,依據「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
陸地區許可辦法」有關規定,自行辦理。
十三、 受獎助人如有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或相關法令者,本會得撤銷或終止補助,並依
相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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