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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夜未眠 ──明清時期的元宵、夜禁與狂歡 陳熙遠 摘要: 雖然只是常年歲時調節生活節奏的一個節令,元宵節和其它單日節令有著關鍵性的差異: 從三至十餘日不等的連續節慶,既為迎春活動帶來高潮,也為從舊曆到新年的過渡儀式劃 下句點。更重要的是,它具有強烈社會的性格:城裡的燈市與鄉間的廟會,成為元宵節裡 群眾自由交際互動的主要場景,人人倘佯在元宵節的錦繡排場上,既是觀眾,也是演員。 從統治階層的立場而言,普天同慶元宵,正是「與臣民共樂太平」的寫照。朝廷藉著非常 節慶中的燈飾與煙火,正可向天下邦國展示日常生活裡物阜民豐的承平歲華。但是隨著夜 禁的開放,統治階層所必須擔慮的不僅是治安上的風險,更重要的是,百姓在「不夜城」 裡以「點燈」為名或在「觀燈」之餘,逾越各種「禮典」與「法度」,並顛覆日常生活所 預設規律的、慣性的時空秩序──從日夜之差、城鄉之隔、男女之防到貴賤之別。事實上 對禮教規範與法律秩序的挑釁與嘲弄,正是元宵民俗各類活動遊戲規則的主軸,流行各地 的民間「偷青」習俗,儘管只是儀式性的竊取,但取得吉兆的唯一法門卻是悖禮的行為與 違法的手段。而在明清時期發展成型的「走百病」論述,婦女因而得以進城入鄉,上廟逛 街,甚至過訪文廟、入官署,從而突破時間的、空間的、以及性別的界域,成為元宵狂歡 慶典中最耀眼的主角。 關鍵詞:元宵、夜禁、狂歡、禮典、法度、偷青、男扮女妝、走百病。 一、州官放火‧百姓點燈 南宋著名詩人陸游(1125-1210)在《老學庵筆記》裡提到一個膾炙人口的故事:有位郡 守田登「自諱其名」,多位屬下因言詞不慎冒犯其名諱,甚至遭到笞杖之刑。由於「燈」 、「登」兩字諧音,因此舉州之人只好隱諱地指「燈」為「火」。到上元燈節時,田登依 例慶祝,准允百姓進入州治遊觀,小心翼翼的書吏便寫了榜文公告於市:「本州依例放火 三日。」 榜文裡「放火」一詞當然是藉指「點燈」,不過僅就字面上言,「放火」也可意指違法的 行為。這個「只許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的典故流傳至今,便常被藉以批評上位者以 雙重標準寬容本身越軌違制之舉,卻不許別人循規蹈矩,依法行事。 這個州官放火典故的背景,正是在「一年明月打頭圓」元宵佳節。 元宵節是中國農曆新 年第一個月圓之夜,它既是迎春活動的高潮,也可說是「新年之結局。」 一般以為元宵 節的起源乃漢武帝於正月祠祀「太一」之神,然而充其量這不過是漢代皇室在正月時舉行 的一項祭祀活動。 晉代傅玄(217-278)〈庭燎詩〉有云:「元正始朝享,萬國執珪璋。 枝燈若火樹,庭燎繼天光。」 可見當時國都在元旦的朝貢慶典裡,已有以燈火徹夜照明 的安排。 最晚到隋文帝時代(581-605在位),京城與各州已普遍有於正月望日「燎炬 照地」的作法,並在夜裡進行各種慶祝活動。儘管當時以勤儉治國著稱的隋文帝曾接受柳 彧的建議,一度下達禁令, 不過其子煬帝繼位後,卻反其道地大肆慶賞元宵。《隋書‧ 音樂志》載,自大業二年(606)以後,「每歲正月,萬國來朝,留至十五日。於端門外 ,建國門內,綿亙八里,列為戲場。百官起棚夾路,從昏達旦,以縱觀之,至晦而罷。伎 人皆衣錦繡繒綵,其歌舞者,多為婦人服,鳴環佩,飾以花毦者,殆三萬人。」 奢華闊 綽之至。一旦官方「放火」在上,百姓自然會隨之「點燈」在下,原初隋文帝的禁令恐怕 已成具文。據傳隋煬帝本人曾親賦〈正月十五日於通衢建燈夜升南樓詩〉一詩: 法輪天上轉,梵聲天上來。燈樹千光照,花燄七枝開。 月影凝流水,春風夜含梅。旛動黃金地,鐘發琉璃臺。 煬帝點明其張燈之舉,乃出自禮佛崇法的需要,並非嬉遊可擬。至少可以確定的是,此後 放燈成為上元慶典中不可或缺的應景節物。 元宵節與其他歲時節令的一項重要的差異,便在於它並非單日的節慶,而是日以繼夜的連 續假期。根據明代劉侗與于奕正《帝京景物略》的梳理,唐玄宗時燈節乃從十四日起至十 六日,連續三天。宋太祖時追加十七、十八兩日,成「五夜燈」。南宋理宗時又添上十三 日為「預放元宵」,張燈之期連達六夜。逮至明代,更延長為前所未有的「十夜燈」。 原來明太祖初建都南京,「盛為綵樓,招徠天下富商,放燈十日。」從初八上燈到十七日 才罷燈。永樂七年(1409)明太祖更明令從正月十一日開始,賜百官元宵節假十天。並且 諭令禮部「百官朝參不奏事,有急務具本封進處分,聽軍民張燈飲酒為樂,五城兵馬弛夜 禁」。 不過,雖然成祖已著為定例,以後每年年終,禮部仍得援例請旨,讓皇帝親自定 奪是否「賜文武諸臣上元節假十日。」 逮至清代,元宵慶典則基本上又回到以五日為度。 相應這連續幾天的假期,乃是夜禁的開放,使百姓得以相對自由地出遊觀燈。唐代曾在武 后時擔任宰相的蘇味道(648-705)曾有〈正月十五夜〉詩作,已成後代狀擬元宵盛況的 經典: 火樹銀花合,星橋鐵鎖開。暗塵隨馬去,明月逐人來。 遊使皆穠李,行歌盡落梅。金吾不禁夜,玉漏莫相催。 「執金吾」,原為漢代徼循京城之官,負有晝巡夜察之責。在《周禮》一書所型構的理想 職官體系裡,即有「掌夜時」的「司寤」一官,職司「禦晨行者、禁宵行者、夜遊者」。 《大明律》以及內容相沿的《大清律》對京城及外郡城鎮的「夜禁」皆有具體的規定: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點,鐘聲已靜之後,五更三點,鐘聲未動之前,犯者笞三十。二更、 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鎮各減一等,其公務急速、疾病、生?、死喪不在禁限 。其暮鐘未靜,曉鐘已動,巡夜人等故將行人拘留,誣執犯夜者,抵罪。若犯夜拒捕及打 奪者,杖一百;因而毆人至折傷以上者絞,死者斬。 順治初年更針對京城的夜間巡邏,詳細規定如下:京城?,起更後閉柵欄,王以下官民人 等不許任意行走。步軍尉負責分定街道界址,輪班直宿,而步軍協尉則往來?邏。至於夜 行之人,除非有奉旨差遣及各部院差遣,或是「喪事、生產、問疾、請醫、祭祀、嫁娶、 燕會」等特別狀況,直宿的官兵須詳細詢問事故,記錄其旗分、佐領、姓名、住址,才可 以開柵放行。 當然這所有的法律禁令,在元宵放夜時暫時失效。儘管法律上並無明文具體保障百姓享 有元夕弛禁的權利,不過「金吾弛禁」的傳統由來已久,官府與人民之間有著一定的默契 。例如《大清律例》明文規定「城市鄉村如有當街搭臺懸燈、唱演夜戲者,將為首之人照 違制律杖一百、枷號一個月;不行查拏之地方保甲,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不實力奉行之文 武各官交部議處;若鄉保人等有借端勒索者,照索詐例治罪。」 但在元宵節的假期裡,城市鄉村,何處不懸燈唱演夜戲?再如京城為預防災害,在平常嚴 禁點放爆竹,不僅一般百姓不准任意點放,就連「大臣院內點放者,亦著一併嚴禁。」唯 一的例外當然是年節期間點放花爆的習俗,官方也不得不承認,因為「由來已久」,只得 「仍聽其便。」 更何況從官方的立場而言,元宵慶典的安排,無疑具有展現國家承平氣象的意義;既總結 過去一年來的富庶豐饒,復預約未來一年的康泰昌隆。因此朝廷本身便有各式應節的慶典 安排,不惟「點燈」,而且「放火」──施放煙火。明代宮中於元宵時節便布置大型的鰲 山燈火,此乃「禁中年例,亦清朝樂事」。當然,即使是宮中重地,也難免因點燈意外而 釀成祝融之災,例如永樂十三年(1415)便因鼇山火發,焚死多人,正德九年(1514)又 火藥不慎引發鼇山大火,從乾清宮一直延燒到坤寧宮,當時明武宗「回顧火燄燭天」,竟 還戲謂左右說:「好一棚大煙火!」 不過宮禁中鼇山「點燈」的意外,並未阻止皇室繼 續「放火」以展現「與臣民同樂太平」的決心。1608年訪問南京的利瑪竇(Matteo Ricci , 1552-1610)在禮部尚書王忠銘的力邀下,赴尚書府度過他在中國的第一個元宵節,對 「精彩的煙火施放和精巧的燈籠展示」讚嘆不已。 而王忠銘之所以力邀利瑪竇參觀元宵 節慶的排場與熱鬧,顯然正是要以「非常」的炫目燈火表演,來向外賓展現「日常」中國 點滴積累的富足與豐饒。 在清代紫禁城裡,同樣也有「安設天燈」的規矩。於上燈之夕,並需演奏「火樹星橋之章 」。歌詞長篇累牘,無非鋪排新春吉祥之意:例如開始唱的是「火樹星橋,爛煌煌,燈月 連宵夜如晝」,結尾則是「願春光,年年好,三五迢迢。不夜城,燈月交,奉宸歡,暮暮 朝朝,成矞成卿,萬朵祥雲護帝霄。」 當然在「點燈」之外,也不免要「放火」。清廷 每年於西廠山高水長樓前招待外藩蒙古以及內外大臣欣賞「火戲」。 根據趙翼(1727-1814)與清宗室禮親王昭槤(1776-1829)兩份詳略互補的描述,可大致 看出當時煙火慶典的表演盛況:當日申刻時分各文武大員與外國使臣先後「分翼入座」。 「圃前設火樹,棚外圍以藥欄。」待皇帝入座、賜茶完畢後,各營依次演出「角伎」之戲 以及「僸?兜離」等藩邦樂曲。結束後,皇帝「命放瓶花。火樹崩湃,插入雲霄」。接著「 膳房大臣跪進果盒,頒賜上方,絡繹不絕」。然後「樂部演舞燈伎,魚龍曼衍,炫曜耳目 」。 在山高水長樓前,舞燈者有三千人列隊,他們「口唱太平歌」,並各執綵燈,循環 進止,依次排成「太」、「平」、「萬」、「歲」等字樣,最後再同時合成「太平萬歲ꄊv四字。 舞蹈表演完後,便開始施放煙火的重頭戲,只見「火繩紛繞,砉如飛電,俄聞萬 爆齊作,轟雷震天,逾刻乃已。」等到皇帝起駕回宮,而諸大臣使節也隨後紛紛歸邸,時 見「皓月東升,光照如晝。車馬馳驟,塞滿隄陌」。 在清乾隆五年(1740),陝西道監察御史仲永檀曾針對每年舉辦這場奢華的煙火慶典提出 諍言,以為「人君一日萬幾,一有暇逸之心,即啟怠荒之漸。」婉勸即位不久的乾隆能酌 量裁減上元燈節的「燈火聲樂」,以「豫養清明之體。」乾隆特別降旨回應,表示他平時 宵旰憂勤,兢兢業業,不敢或忘《尚書》「不役耳目」與《詩經》「好樂無荒」的聖訓, 何況元宵節乃是「歲時讌賞,慶典自古有之。」並且是「外藩蒙古朝覲有不可缺之典禮。 」他只不過是沿襲「舊制」,未嘗有所增益。 從乾隆的辯解看來,元宵不僅是全民的歲 時節令,同時也是國家的重要慶典,具有向中外臣民宣示「太平景象」的象徵意義。 既然元宵佳節乃是普天同慶的日子,官方「放火」在上,當然得容許百姓「點燈」在下。 對名門望族而言,元宵慶典懸燈演劇,同樣有光耀門楣的重大意義。例如浙江諸暨縣的義 門陳氏,在道光七年(1827)曾立有〈元宵懸燈演劇助田碑記〉,碑文開宗明義指出:「 元宵,令節也,踏燈慶賞為昇平盛事。漢唐以來,沿而未改。」而該族雖名為「大宗」, 於元宵節時亦依規矩張燈結綵,從元宵前夕「試燈」到十八日「落燈」,然宗祠雖「燈綵 絢爛」,唯獨「歌臺岑寂」。族中長老頗引為憾,遂倡議捐資以踵事增華。嘉慶九年(18 04)得捐田十九畝交由「祠內族長牧管」,在嘉慶十三年(1808)召開的闔族會議中,因 捐田「租息不敷應用」,便議決推舉一位「老成殷實者經理」,旋經「族中紳士照簿核算 」,除了「輸課、培埂」等各項費用外,另新置十九畝田特別交由「祠內值年者輪值,為 元宵懸燈演劇之用。」碑文上並將新舊助田細號畝分土名一一羅列,「以垂永久」。 當然,官方以「點燈」、「放火」所營造出昇平盛世的榮景,也許不過是粉飾太平的假象 。但如果真逢國家窮蹇困頓之際,恐怕也只能便宜行事,草草度過。1901年因八國聯軍攻 佔北京,慈禧與光緒皇帝因而避居西安,遂以「年歲荒歉,宵旰憂勞」之由,不許民間放 燈,西安的行宮中不過「以紙糊數燈於門楣」,過了十六夜後,便立即撤下。 這與往年 慈禧在元宵節晚上仿天女散花,「取金葉屑二升臨高撒之」,號稱「金屑滿天飛」的闊綽 手筆,啻天壤之別。 二、張弛於「點燈」/「放火」之間 儘管官方在元宵依例「點燈」,卻也擔心百姓越軌「放火」。 雖然在元宵節慶裡乃「金吾不禁」,但放夜弛禁並不意味巡護戒備工作的鬆懈。在康熙八 、九年間擔任閩浙總督的劉兆麒(1629-1708)即曾公告〈燈夜申飭巡防〉,要求部屬必 須嚴防「有不逞之徒乘機竊發,地棍營廝,橫肆搶奪,疏于法紀」,並且詳細規定各營將 領「委令守備千把各官查照原派巡查汛地,量帶兵丁四圍巡邏。如遇奸宄竊發及兵棍搶奪 等事,立刻擒拿解究,或有烽?不測之處,即時救護消滅,并禁乘機搶擄之弊,每晚至更 深時後方止,仍嚴諭各弁兵務須加謹力巡,不得懈弛?忽。」 不過維繫治安固然是地方官職責所在,但在燈節時期,卻又不得任意干擾宵節活動的進行 。換言之,既要確保弛禁後地方治安無虞,又必須讓「非常」的元宵節慶得以「正常」地 舉行。其間分寸的拿捏,關乎甚鉅。乾隆三年(1738)濟寧州就有一個案例:在正月十四 日早上有巡兵拾獲一紙匿名帖,言及有人計畫「借玩燈,暗帶兵器殺人劫財」,帖上並列 有武舉某某等二十餘人姓名,因此都司便「張皇於燈節時早閉城門柵欄」。直到次日才發 現「並無影響」,不過是虛驚一場。但都司此番輕舉妄動「駭人耳目」,遂遭到參劾,結 果落得「嚴加議處」的下場。 就地方治安的情形而論,村民因看燈或扮演燈會所引發的衝突或因疏失所造成的意外,在 所難免。以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庋藏的清代題本為例,確有不少重大命案發生於元 宵節弛禁的夜晚。例如雍正八年(1730)上元燈節,直隸大興縣沙窩村舉辦廟會,當地村 民史自貴邀請鄰近親友一同看燈,可是卻沒有去接叔父史久隆的女兒看燈,史久隆因此忿 而趕到史自貴住處詈責,當時有兩位鄰居趕來勸阻,就在口角扭鬥之際史久隆拿起了隨身 小刀竟將其中一位鄰居紀萬庫殺死。 如果說親友間都會因邀約看燈而發生嫌隙,遑論迎 燈賽會時因對峙擁擠而起衝突,乾隆十二年(1747)發生在浙江嘉興府桐鄉縣的案例:卅 七歲的農民錢彩雲,於正月十四日帶領著十五、六歲的村童錢貴弟等人「演扮馬燈,慶祝 豐年」。錢彩雲在前面吹海螺引路,走到王家兜橋邊,正遇到迎滾燈的張光宗等人也爭先 上橋,兩廂「湊合擁擠」之間,張光宗將錢貴弟騎的馬燈擠碎,於是引發了肢體衝突,張 光宗「打錢彩雲眼胞上一拳」,錢彩雲便隨手以海螺「還打張光宗頭上一下」,結果正中 張光宗的?門,張側跌倒地,磕到左耳耳根,一命嗚呼。 即使一切活動平順,也難保沒有 意外事故的發生。例如嘉慶十六年(1811)元宵節晚上山西太平縣師保娃在村子裡的社廟 「扮演故事迎燈」,師保娃因手邊沒有「出獵戲具」,便借了鐵銃瓜代,殊不知鐵銃裡裝 有火藥,當他用鐵銃挑掛花燈時,忽見花燈著火,便順手將銃頭橫轉,意圖將火撲滅,不 料燈火薰入銃門,觸發火藥,竟將他身邊的師萬谷打死,釀成悲劇。 這些案例,不過是在元宵節夜禁解除的情形下,社會秩序一時失控的零星個案。對統治階 層而言,民間鬧元宵最大的隱憂,恐怕不是元宵節慶當中可能發生的意外,而是元宵節中 所縱容的脫序行為,對元宵節慶外的日常生活可能造成的長遠影響。 現存對民間元宵活動最早而且最詳盡的報導,剛好是站在維護禮法秩序的立場,提出禁抑 的主張。如前述隋文帝時代的御史柳彧,即「見近代以來,都邑百姓每至正月十五日,作 角抵之戲,遞相誇競,至於糜費財力」,因此特別在開皇十七年(597)上奏請禁絕此風 。柳彧在奏書裡指出:古代「明王訓民治國,率履法度,動由禮典,非法不服,非道不行 。」換言之,在日常生活裡國家正是以「法度」與「禮典」作為訓民治國的兩端,具體反 映在生活上的表現,便是「道路不同,男女有別,防其邪僻,納諸軌度。」柳彧隨即一一 指證當時民間慶祝元夕時種種逾越法律秩序與禮教規範的活動: 竊見京邑,爰及外州,每以正月望夜,充街塞陌,聚戲朋遊,鳴鼓聒天,燎炬照地,人戴 獸面,男為女服,倡優雜技,詭狀異形,以穢嫚為歡娛,用鄙褻為笑樂。內外共觀,曾不 相避。高棚跨路,廣幕陵雲,袨服靚粧,車馬填噎,肴醑肆陳,絲竹繁會。竭貲破產,競 此一時,盡室并孥。無問貴賤,男女混雜,緇素不分。 細繹柳彧羅列所有在元宵夜裡的狂歡活動,儼然正是近代俄國文學批評家巴赫丁(Mikhai l Bakhtin, 1895-1975)筆下西方中古狂歡節(carnival)的翻版充街塞陌的聚遊群眾、 撼天動地的金鼓喧聲、易性變裝的化妝舞會以及鄙俗穢嫚的笑鬧表演。元夕縱容人們逾越 各種風教俗成的、法律明定的界域,顛覆一切日常生活的規律──從日夜之差、城鄉之隔 、男女之防、雅俗之分到貴賤之別。人們身在其中,享受著一種與以國家「法度」與「禮 典」所規範的日常生活完全不同的自由,倘佯在一個所有社會階層、性別角色以及經濟身 份的種種界定都失去意義的世界。 然而對柳彧而言,非常節日的非常活動,只會造成調控日常生活的法律秩序與禮教規範產 生鬆動。他所擔憂的正是這種狂歡的遊戲規則可能「浸以成俗」,進而對日常生活造成法 律上、禮教上以及經濟上的危害與衝擊,不僅「竭資破產」,而且「穢行因此而生,盜賊 由斯而起。」是以正本清源之計,唯有明令天下根本禁斷元宵狂歡之風。 歷代不乏像柳彧一樣,對燈節慶典抱持否定態度之人。例如在元英宗至治元年(1321)元 宵前夕,甫即位的元英宗計畫「於宮中結綺為山,樹燈其上,盛陳諸戲,以為娛樂」時, 時任大中大夫參議中書省的張養浩(1269-1329),立即上〈諫燈山疏〉,嚴辭批評裝設 燈山為「浮華無益之事。」他特別提醒英宗以前「世祖皇帝在位三十餘年,每值元夕,雖 市井之間,燈火亦禁」。因為「聖人之心,所慮者遠,所防者深,況宮掖之嚴,尤當戒慎 。」而與元世祖對比的殷鑑,則是英宗的前任皇帝武宗。按照張養浩的說法,廿七歲登極 ,不及四年便崩殂的元武宗,因為「輔導非人」,故而「創構燈山,喧鬨數夕。」言下之 意,武宗英年早逝,正是恣欲縱樂的結果。張養浩希望繼武宗位的英宗能「以世祖皇帝崇 儉遠慮為法,以曲律皇帝(武宗)喜奢樂近為戒。」 因此英宗遂放棄建造燈山的計畫。 明代大儒湛若水(1466-1560)曾針對此案大作文章,推崇並發揮張養浩「玩小繫大、樂 淺患深」的論點: 闕庭?掖所以風示天下之地,而人主一身又天下臣民之主也,茍於禁中為鰲山張燈之?,而 欲禁閭閻之燈火,亦難矣。茍一人為侈靡之倡,而欲萬民為質朴之俗,亦難矣。 元宵既是全民的節慶,身為萬民表率的皇帝一旦恣欲「放火」在上,如何禁止百姓「點燈 」在下?張養浩與湛若水所最擔慮的並非宮中的「鼇山張燈之?」,而是意在其所牽動的「 閭閻之燈火」。對他們而言,將元宵節納入日常生活的常軌,乃是維繫社會風俗淳厚的關 鍵。因此在上位者必須隨時「謹獨」,以身作則「循天理以遏人欲」,導正社會質樸之俗 。 明代戶科給事中叢蘭(1456-1523)也曾向明孝宗提出遏止元宵狂歡的奏議。在強調「京 師風俗之美惡,四方所視效」的同時,他指出「近年以來正月上元日軍民婦女出遊街巷, 自夜達旦,男女混淆。」是以他伏請皇帝能「痛加禁約,以正風俗。」後經都察院覆議奏 請通行兩京并天下一體嚴禁。 而在嘉慶年間左輔(1751-1833)也曾提出〈禁鐙公呈〉,針對地方燈會「巧附衢歌巷舞 之名,侈陳火市星橋之盛」,特向常州知府請命「節財除弊」。公呈中左輔洋洋灑灑地列 舉燈會六大弊端,其中包括「士民皆舍業而嬉,閭巷悉堵墻而進,婆娑一市」、「簫鼓喧 闐,蟻聚蜂團」以及「男女交路,而瓜李無嫌」等各種「狂蕩」行為。 由此可見,歷來 雖不乏批判之士屢申除弊之議,但元宵狂歡的習俗一直沿承至清末未改。 當然,為燈節慶典辯護者亦不乏其人,例如明末沈德符(1578-1642)《萬曆野獲編》中 便提及有人批評「為燈事嬉娛,為臣子墮職業,士民溺聲酒張本」,因而建議「禁絕」上 元節假,沈德符卻深不以為然,認為此舉乃「不知體制甚矣」,完全忽略燈節君民同樂太 平的象徵意義。 同時代的張大復(1554-1630)曾在長安與官場的朋友談及「燈市之麗」 ,但席間「有一二官人自號清節者極惡之,以為傷財廢事無過於此。」張大復當場正色反 駁說:「清素可以持身,不可以御俗;俗尚清素,終是衰颯氣象,雍雍?大之世當不爾。」 張大復本人正好經歷了從「煙花燎亂,金鼓喧填,子夜後猶聞簫管之聲」的太平盛況,到 獨自佇立庭中,眼見「月明如水」,卻「寂無啟扉者」的末世氣象。對歷經滄桑的張大復 而言,元宵節慶無疑是世風民氣的表徵,若以節財省事為慮裁減慶典,反而只會禁抑世風 ,消蝕民氣。 其實早在《禮記‧雜記》裡,孔子便曾與弟子子貢討論如何面對國人年節蜡祭活動的態度 : 子貢觀於蜡。孔子曰:「賜也,樂乎?」對曰:「一國之人皆若狂,賜未知其樂也。」 子曰:「百日之蜡,一日之澤,非爾所知也。張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張,文武弗 為也。一張一弛,文武之道也。」 舉國之人瘋狂地參與迎春的蜡祭活動,作為一個旁觀者的子貢既感到隔膜,也表示淡漠。 孔子同樣從為政者的立場,卻提出正面的解釋:他以為應對人民所表現的瘋狂趕到欣喜, 因為這種瘋狂代表了長年壓抑在日常生活中的積鬱得以暫時抒解。孔子並且以引弓射箭為 喻,指出適度地一張一弛,才能正確發揮弓箭的功能。而蜡祭節慶中舉國狂迷,正代表社 會秩序得到最好的調節。 晚清來華達四十多年的美國公理會傳教士明恩溥(Arthur H. Smith, 1845-1932),曾在其 《中國鄉村生活》(Village Life in China)一書裡將自元旦到元宵的春節視為中國的 「國假」(national leisure),他指出許多外國人可能會驚訝以勤勞著稱的中國人,竟 然會從一年十二個月裡,騰出半個多月純作宴遊以及虛榮的展示活動。他推論這段時間無 疑是中國國家的「安全閥」(safety-valve)──若沒有年節的調節,也許中國會因無休 止的勞累而陷入混亂。 同是作為迎春的嘉年華會,元宵節與古代蜡祭實有異曲同工之處 ,而明恩溥此論,與孔子所謂「一張一弛」的觀點不謀而合。 從隋初的柳彧到晚清的左輔,顯然都沒有受到孔子教訓的啟發,他們和子貢一樣,對舉國 若狂的節慶活動抱持著戒慎恐懼的態度,遑論能進而「樂」民之所「狂」。他們無法苟同 這場一年一度的嘉年華會能夠具有任何調節社會的正面功能;元夕的狂歡,非但沒有具有 調整生活節奏、釋放百姓活力與積鬱的「安全閥」功能,反而會動搖「訓民治國」的根本 ──「法度」與「禮典」。對他們而言,元宵節對正常的生活作息而言,不是一種調節, 而是一種威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3.1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