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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定稅額之調整: 1.娛樂稅承辦人員應每半年(每年元月及七月份) 調查業者實際營業狀況調整查定稅額,營業情況  變動較大者,得視實際營業情形隨時調整其查定稅額。 2.娛樂稅代徵人對於查定稅額如有異議申請更正或復查者, 應派員稽查,就查得之資料,作為核課  之依據。 3.娛樂稅代徵人因故連續停業在五日以上經申請調查屬實者, 其查定課稅額按比例核減之。但經政  府機關命令停業或因天災地變人力不可抗拒之情事發生, 而被迫停業,不受五日之限制。 五、其他注意事項: 娛樂業申請設立、變更、停歇業、復業及稅額調整時, 營業稅、娛樂稅承辦人員應相互知會。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   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活動,其全部收入作為本   事業之用者。 二、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作為救災或勞   軍用之各種娛樂。 三、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   式收取費用者。 前一、二項舉辦單位應於活動前向稅捐處申請代徵及免徵娛樂稅手續;於活動結束五日內 辦理結案手續,並於規定期限內檢具收支對照表及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其門票或代價全部 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之證明文件或取領受機關之收據,送稅捐處查對符合後予以免徵。 http://www.kctax.gov.tw/02/bookhand920217/bookg3.htm ※ 編輯: yfgiselle 來自: 61.59.92.7 (07/22 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