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公布98年【暑期開課第二階段】注意事項:
壹、登記日期:自98年6月24日至7月2 日止 (欲暑修者請務必先登記)。
貳、登記地點:台中校區:教務處課務組
參、正式報名及繳費日期:98年7月13日為期僅一天(每1學分費:2000元整)。
(星期一)
肆、上課日期:自98年7月20日至8月31日止。
伍、開課科目及上課時間表預定於98年7月8日公布。
陸、附本校學則有關暑期開課條文:
第四篇:暑期授課
第六十九條:學生有左列情形者,可申請參加暑修
1、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者。
2、因轉學、轉系須補修轉入年級前科目者。
第 七十 條:選課、繳費
1、學生暑期選課應繳納學分費,學分費於暑修報名前一個月公告之。
2、暑期上課為期九週,選修科目最多不得超過十五學分,並不得衝堂修習各科。
3、凡申請同一科目,必須滿二十人始可開班。畢(結)業生之特殊情況以個案方式處理
之。
4、教學時間,每一學分至少須授課十八小時(含考試)。實驗(習)一學分至少須授課
三十六小時(含考試)。
5、暑修上課,非特殊原因經教師核准請假,不得無故缺課,否則取消考試資格。
第七十一條:成績處理
1、成績及格或不及格,均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
2、暑期所修學分不與學期所修學分合併累計,暑期成績亦不與學期成績平均合併核計。
惟暑期所修學分數及成績應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教 務 處 9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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