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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繳稅分為本國人、外國人課徵,外國人當年在美國停留超過31天,或前3年合計停留 超過183天就必須繳稅。 王建民從紐約洋基隊領到的薪水,若撥入他在美國開設的銀行帳戶就必須繳稅,且因 洋基隊屬地在紐約州,王建民必須向紐約州政府繳稅。 以王建民2006年的年薪35萬3175美元為基準,根據美國聯邦稅率,年收入超過33萬 6550美元者,稅率為35%,因此得上繳12萬3611.25美元(約新台幣407萬)的稅。 在2007年,年收入超過34萬9700美元者,稅率為35%,王建民本季的年薪雖然還沒公佈, 可以預期一定會超過這個門檻,因此稅率仍為35%。 而在台灣,稅制採屬地主義,意即在台灣境內的收入才要課稅。 依據我國所得稅法第2條中「該所得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規定,王建民在美國提供 勞務(職棒球賽),由在美國的雇主(紐約洋基隊)給付酬勞,因此他的年薪不符合我國 來源所得之定義,這部分毋須在台灣繳納所得稅。 不過王建民在台灣的各類廣告代言,包括麥當勞、福特汽車、宏碁電腦、玉山銀行等, 則符合上述規定,必須向中華民國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 至於王建民所指「在台灣先被課稅,在美國又再課一次」,應是廣告代言公司把產品代言 合約中議定之款項,在支付給美國的經紀公司CSMG前,先被台灣課稅,匯給經紀公司抽成 後,再被美國課稅,剩餘的才是王建民的實際所得。 (記者徐正揚)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mar/5/today-sp4.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168.51
cchris:這篇新聞錯誤很多. 美國的稅分resident和non-resident 03/05 04:39
cchris:有關紐約州的問題,那是紐約州稅,和聯邦稅無關(2個分開交) 03/05 04:40
cchris:美國也是累進稅率,35%只有超過三十幾萬的部份的所得才用35% 03/05 04:41
cchris:所以應繳的稅要分段計算,從15%,25%,28%,35%都有 03/05 04:43
cchris:所以王的聯邦稅率要加權計算 03/05 04:44
RankBoy:樓上真專業 03/05 05:46
xaphony:1F專業 loh姐早 03/05 05:51
benboy:那代言費部分是真的還要給美國課稅?? 03/05 09:29
cchris:規定很複雜.但曾經被他國扣稅的所得,一般是可抵美國的稅的 03/05 09:32
a4:至於王建民所指「在台灣先被課稅,在美國又再課一次」....... 03/05 09:41
a4:解決了上一篇到底是誰搞錯的疑惑了 03/05 09:42
cchris:這也不見得.記者可能引用別篇記者的內容,而誤認為是王說的 03/05 09:49
cchris:這種高薪人士的稅務很複雜,一定會找會計師,不用在乎誰弄錯 03/05 09:50
macacas:王在台灣的居住地那些耶都要課稅阿...記者沒搞清楚吧 03/05 11:28
blurdamon:本篇記者課了王12萬3611.25美元的全額累進稅太不仁道XD 03/05 18:59
ariadne:樓上都漏了王要申報最低稅賦 (  ̄ c ̄)y▂ξs 03/05 19:57
bluekizuki:境外部份九十九年才會實行(見第十二條最後一行) 03/05 20:11
ariadne:國內所得沒超過千萬?....妳認為咧 ( ̄y▽ ̄)╭ 03/05 20:45
bluekizuki:那個有扣繳啊…而且我強調境外部份…我們離題了… 03/05 21:24
cheinhun:arod的稅真可怕.. 03/06 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