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NTUND90 看板]
作者: aswing (劉屏殺手) 看板: NTUND90
標題: Re: 公投法重要條文
時間: Fri Nov 28 00:14:23 2003
逐條評論
※ 引述《aswing (劉屏殺手)》之銘言:
: 東森版
: 公投/公投法重要條文解釋照過來~~ 傳新聞簡訊給朋友
: 2003/11/27 21:52
: 國會組記者/綜合報導
: 立法院27日晚間通過公投法的重要條文如下:
: 一、 公投議題範圍:未來公投仍無法直接涉及統獨、國體變更等憲政議題,根據通過的
: 國親版本第2條規定,人民只能進行「憲法修正原則之複決」,這也是綠軍批評為「鳥籠
: 公投」的條文。預算、租稅、投資、薪俸與人事不得為公投項目。
預算不得涉及公投,比如,提出核四公投牽涉到預算問題,
所以可能不可以公投.另外,人事不得公投,因此國會組織改變無法公投.
不過我相信這都有漏掉的地方,比如核能政策作為大型公共政策,得公投.
國會減半我則認為需要協商,不只是減半的問題,還包括選舉制度的問題,稍後談.
: 二、 公投案成立要件:根據通過的國親版本第10條規定,全國性公投提案人數應達提案
: 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地方性公投提案人數應達最近一次縣
: 市長、直轄市長選舉人數千分之五以上,連署達百分之五以上。
這個我看不太懂,最後一句,選舉人千分之五以上,連署百分之五以上是什麼?
是不是提案人千分之五(不同層級),連署人得達百分之五?
也就是要先提案,再連署?
總統選舉,非政黨提名人得再四十五天內得到上一次全國選舉人數百分之一點五連署.
也就是,千分之十五連署支持.
公投的百分之五,就是千分之五十,
台灣有兩千萬選民的話,要有一百萬人連署(實數稍少)?
: 三、 公投發動權方面:根據通過國親版的第13條增列條文規定,公投發動權將行政機關
: 排除在外,行政機關也就無法舉辦「諮詢性公投」。行政機關若執意發動公投,將涉及刑
: 責,會被處以6個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追償因舉辦公投政府所支付的費用。
: 唯一例外的狀況是,根據通過行政院版第15條的「防禦性公投」規定,總統可因國家受外
: 力威脅時,發動公投。
防禦性公投根本就是鬼扯淡,有外力威脅是什麼?戰爭?
戰爭時還要先選出大元帥嗎?還是到時再公投台灣獨立?
我覺得這根本就是政院版最大敗筆......卻是唯一通過的爭議條款.......
排除諮詢性公投,又排除政府公投權,又把公投門檻拉那麼高,這樣叫做公投?
我的看法是,放低連署門檻,不予政府公投權,但政府可進行諮詢性公投.
由立法機關發動的公投,不就是瘋子的公投?
立法機關的多數黨才有能力發動公投,問題是,多數黨明明可以直接立法,幹麻要公投?
除非是關於憲法的問題,不過之前不就說了,憲法公投只限複決.
所以這條是自相矛盾條款.......
: 四、 舉辦公投時間:根據第19條規定,未來舉辦公投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因此公
: 投將可與總統大選同時舉辦。
這個我沒意見......
: 五、 公投的限制:根據通過的國親版本,不管公投提案通過與否,3年內不得就同一議題
: 重行提出。
這點我基本沒意見,但是得講清楚,什麼是"同一議題",
三年內......
(本來想講修憲的例子,後來想到修憲不能公投......,完了,我想不到可以公投的東西?)
(本意是說,三年內有修憲,算不算同一個議題要講清楚,現在例子不成立)
: 六、 根據國親版立場,行政院必須設立公投審議委員會,專責審議公投議題,並審議公
: 投提案是否在3年內重複提過。
公投審議委員會由立法機關比例代表組成,立法權真大......
公民們千辛萬苦提了一個可以公投的東西,還要經過多數黨的同意才能公投?
這裡還涉及一個問題,就是先前提到個國會組織,
因為國會不是比例代表選出,所以國會意志無法有全面代表,
這樣的國會組成,如果不改變選舉辦法,就不會調整.
用這樣的"比例"去"比例代表"派任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委員,沒有比例代表的代表性.
而國會組成的改變,雖然以選舉辦法為主,但是因為憲法綁了一些組成法規,
還是得先修憲.
這又回到公投只能複決憲法原則的問題,多數黨主導修憲,多數黨主導公投,
多數黨審議公投提案.......
國親這個公投法,看起來完全為現狀量身訂做,
真不知道他們是不是覺得自己永遠當不了總統,行政院長,
並且會永遠在立法院當多數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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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尊重別人價值的人決不說什麼解放某人,
尊重自己價值的人必不甘受人解放.
唯有自己解放自己,才是真正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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