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NTUND90 看板]
作者: aswing (劉屏殺手) 看板: NTUND90
標題: Re: 公投法重要條文
時間: Fri Nov 28 00:31:50 2003
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
審核期間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
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審議委員會應於
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提案內容,確定後通知提案人的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
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
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這是中央社記者寫的,東森那記者不知道再搞什麼.......
第一段:
千分之五,就是大約(少於)十萬人.
第二段:
就是要先有人提案,經過審查,然後連署.
第三段:
百分之五,就是大約(少於)百萬人.
再說一次,總統選舉非政黨提名人連署是百分之一點五,大約(少於)三十萬人.
公投很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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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尊重別人價值的人決不說什麼解放某人,
尊重自己價值的人必不甘受人解放.
唯有自己解放自己,才是真正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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