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NTUND90 看板]
作者: aswing (劉屏殺手) 看板: NTUND90
標題: 我對公投法的整理
時間: Fri Nov 28 16:21:33 2003
對於新通過公投法,對人民權利多所限制、造成立法權的擴張,也與公投為彌補代
議之不足精神相違反,並且造成民意機關審查民意的亂象,長此若民意無從彰顯、行政機
關毫無因應能力,可能引發「憲法政變」,因此我強烈主張行政院應即提出覆議。
新憲法的最終同意權,在於人民。而新進通過的《公投法》,排除了制定新憲法的
可能,只留下修憲的複決權力。甚且,這樣的權力,若不經由立法院提出,則必須透過門
檻過高的公民投票提案、經過依照立法院政黨比例組成的審議委員會同意,才能開始幾近
百萬人門檻的連署工程。
試問,公投若因彌補代議政治不足而生,何以新進《公投法》處處受限立法院多數
黨「審查」?何以《公投法》中的立法權限反而較原先的代議制度更為擴張?此舉是否違
反公投為彌補代議之不足而生的理據?
又,公民投票既為國民主權以民意展現之姿,立法機關亦做為民意展現之處,公民
選出的民意機關以何理由審查公民提出的民意?代議政治或者國民主權的展現過程中,豈
有民意代表審查民意之理?
因為行政機關可能濫權,我同意行政機關不應擁有公投之發動權。唯,憲政的實際
運作上,行政立法既為制衡關係,行政機關被限制無法發動無強制力的「諮詢性公投」,
是否意味著可發動公民投票的立法機關在此權力上獨大?
為證明現實的《公投法》之所以為立法獨大,可以如下例:有一法案,行政機關自
忖可得多數民意之支持,但缺乏比例代表精神的立法機關卻橫出力阻。這時行政機關不得
提出公投、也不得提出諮詢性公投,透過執政黨立法委員提出公投可能遭拒(提案遭拒,
三年內不得就同案再提公投),只有藉由發動發動民間公民投票連署。但民間公民投票提
案必須經過由立院比例選出的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同意,才得以連署。設若立院多數黨繼
續拒絕該案,民意何從發揮?
要解決以上民意機關審查民意的僵局,只有通過行政機關舉行諮詢性公投,與公民
投票審議委員會改為類似中選會功能,只就資格作為審查,非以議題作為審查,才得以解
決。
簡言之,日昨通過之《公投法》,問題頗多,違反公民投票之精神與讓民意機關審
查民意尤惡。在這樣的《公投法》下,新憲法成為不可能出現的夢想。在台灣中華民國新
共和時期,需求具代表性新憲法恐急的狀況之下,此公投惡法可能導致違憲制憲的「憲法
政變」發生。
東歐經驗中,「憲法政變」都涉及了國家體制的整體變化,也就是從社會主義體制
轉型為民主政體。但是台灣的民主化進程已達十年,足堪憲法政變的憲政時刻早已消逝,
此刻發生憲法政變,甚難保證民主進程是否會受到波及。為避免類似狀況,我強烈主張
行政院應就《公投法》版本提出覆議。並且,我也認為立法院多數黨既自認為主流民意
,就不應在民主政治裡顯得畏懼民意,應即修改《公投法》內審查民意的惡法主張,做好
準備以迎接台灣中華民國第二共和的來臨。
--
真正尊重別人價值的人決不說什麼解放某人,
尊重自己價值的人必不甘受人解放.
唯有自己解放自己,才是真正的解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70.142
※ 編輯: aswing 來自: 218.167.170.142 (11/28 16:22)
※ 編輯: aswing 來自: 218.167.170.142 (11/28 16:35)
--
真正尊重別人價值的人決不說什麼解放某人,
尊重自己價值的人必不甘受人解放.
唯有自己解放自己,才是真正的解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48.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