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CSCommunit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本文轉錄自 NTUND90 看板] 作者: aswing (劉屏殺手) 看板: NTUND90 標題: 我對公投法的整理 時間: Fri Nov 28 16:21:33 2003 對於新通過公投法,對人民權利多所限制、造成立法權的擴張,也與公投為彌補代 議之不足精神相違反,並且造成民意機關審查民意的亂象,長此若民意無從彰顯、行政機 關毫無因應能力,可能引發「憲法政變」,因此我強烈主張行政院應即提出覆議。 新憲法的最終同意權,在於人民。而新進通過的《公投法》,排除了制定新憲法的 可能,只留下修憲的複決權力。甚且,這樣的權力,若不經由立法院提出,則必須透過門 檻過高的公民投票提案、經過依照立法院政黨比例組成的審議委員會同意,才能開始幾近 百萬人門檻的連署工程。 試問,公投若因彌補代議政治不足而生,何以新進《公投法》處處受限立法院多數 黨「審查」?何以《公投法》中的立法權限反而較原先的代議制度更為擴張?此舉是否違 反公投為彌補代議之不足而生的理據? 又,公民投票既為國民主權以民意展現之姿,立法機關亦做為民意展現之處,公民 選出的民意機關以何理由審查公民提出的民意?代議政治或者國民主權的展現過程中,豈 有民意代表審查民意之理? 因為行政機關可能濫權,我同意行政機關不應擁有公投之發動權。唯,憲政的實際 運作上,行政立法既為制衡關係,行政機關被限制無法發動無強制力的「諮詢性公投」, 是否意味著可發動公民投票的立法機關在此權力上獨大? 為證明現實的《公投法》之所以為立法獨大,可以如下例:有一法案,行政機關自 忖可得多數民意之支持,但缺乏比例代表精神的立法機關卻橫出力阻。這時行政機關不得 提出公投、也不得提出諮詢性公投,透過執政黨立法委員提出公投可能遭拒(提案遭拒, 三年內不得就同案再提公投),只有藉由發動發動民間公民投票連署。但民間公民投票提 案必須經過由立院比例選出的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同意,才得以連署。設若立院多數黨繼 續拒絕該案,民意何從發揮? 要解決以上民意機關審查民意的僵局,只有通過行政機關舉行諮詢性公投,與公民 投票審議委員會改為類似中選會功能,只就資格作為審查,非以議題作為審查,才得以解 決。 簡言之,日昨通過之《公投法》,問題頗多,違反公民投票之精神與讓民意機關審 查民意尤惡。在這樣的《公投法》下,新憲法成為不可能出現的夢想。在台灣中華民國新 共和時期,需求具代表性新憲法恐急的狀況之下,此公投惡法可能導致違憲制憲的「憲法 政變」發生。 東歐經驗中,「憲法政變」都涉及了國家體制的整體變化,也就是從社會主義體制 轉型為民主政體。但是台灣的民主化進程已達十年,足堪憲法政變的憲政時刻早已消逝, 此刻發生憲法政變,甚難保證民主進程是否會受到波及。為避免類似狀況,我強烈主張 行政院應就《公投法》版本提出覆議。並且,我也認為立法院多數黨既自認為主流民意 ,就不應在民主政治裡顯得畏懼民意,應即修改《公投法》內審查民意的惡法主張,做好 準備以迎接台灣中華民國第二共和的來臨。 -- 真正尊重別人價值的人決不說什麼解放某人, 尊重自己價值的人必不甘受人解放. 唯有自己解放自己,才是真正的解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70.142 ※ 編輯: aswing 來自: 218.167.170.142 (11/28 16:22) ※ 編輯: aswing 來自: 218.167.170.142 (11/28 16:35) -- 真正尊重別人價值的人決不說什麼解放某人, 尊重自己價值的人必不甘受人解放. 唯有自己解放自己,才是真正的解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48.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