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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以供學術討論 2003.05.30 中國時報 公民投票的內外條件 ◎周陽山(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中山所教授兼所長) 最近(五月十二日)波海三國之一的立陶宛,舉行了公民複決。投票的主題是針對加 入歐盟一事,由於歐盟(EU)已允許該國加入,為了得到民意支持,立陶宛政府乃舉行 複決。結果投票率為百分之六十四,在投票者當中,則有百分之九十支持加入,較民意測 驗事先推估的百分之七十五還要高。今年稍早,馬爾他、斯洛文尼亞和匈牙利等三國均已 舉行了公民複決,結果都是「同意加入歐盟」。下個月波蘭也將舉行是類投票。由於波蘭 人口眾多,幅員廣闊,如果波蘭也順利通過的話,歐盟東擴(共十個新的成員國)的前景 ,也就不再是遙遠的夢想了。 無論是公民投票或創制複決,都是直接民主的表彰,也是中山先生所倡導的「直接民 權」的具體內涵,絕不是什麼洪水猛獸,當然應該積極推動。在目前立法院審議的各種相 關草案版本中,無論是稱之「公民投票法」或「創制複決法」,內容大抵相近,都是對代 議民主和議會政治的一種「補充」(而非「取代」)。換言之,即在議會與政府的決策之 外,由直接的民意決定重要的政策走向。但是,其中也有一些重要的差異,不能不注意。茲舉其要點分析之: 第一,如果是以一般的公共政策為對象,其內容不應包括具爭議性的財稅議題(如停止徵 稅)和義務關係(如取消兵役制度)。否則的話,政府可能就無法徵稅也無義務兵可以保 衛國家了。基於此,完全不設限的公投法草案,恐怕是不恰當,也難以實施的。 第二,依據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之規定,「政府之共和政體不得作為修憲之議題」,同 條又規定「修憲案須經公民複決同意後,始告確定」。據此,一般民主國家實施公民投票 或複決,均不以「變更民主共和政體」列為其範疇。因之,如果實施公投的目的是「推翻 民主共和,建立專制威權」,恐怕只會造成自由民主的毀棄,而不是強化「直接民主」。基於此,任何將導致共和憲政體制崩解的公投法草案,恐怕均非憲政民主之福,實不足取。 第三,如果公投的性質是「展現國民總意志,凸顯國民主權」,據此並可超越憲政規 範,凌駕憲政體制,則依據西方之實踐先例,此應係指「住民自決」(plebiscite)而非 公民複決(referendum)。嚴格說來,「住民自決」既然可以凌駕憲法,則根本無需「法 源」,只要政治實力夠,什麼樣的議題(如「總統終身制」或「建立新國家」)都可以自 行決定,甚至連憲政制度也可以推翻再自行創建。既然無需法源,也就無所謂住民自決「 法」了。因此,立法院實在不應,也無需訂定一部住民自決性質的法律。 但是,如果我們真是要訂定的是一部足以解決當前重大爭議的公民投票法(或創制複 決法),卻不能忽略下述幾項國內外條件: (一)國際組織的應允與接納。如前所述,立陶宛等國的公投是歐盟接納在先,各國 政府在決定加入後,舉行公民投票,以掌握民意動向。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話,則只有 放棄加入歐盟。但是目前扁政府擬舉辦之公投,卻是一個不讓我國加入的WHO。換言之 ,即使舉辦公投之結果是百分之九十九的民意要求加入,世衛組織還是可以把我國排斥在 大門外,這恐怕就變成自取其辱了。 (二)美國及列強的支持。前述東歐各國都是在美國及西歐列強支持加入歐盟的前提 下,舉行公投。但是扁政府現在所擬舉辦公投的第二個項目─核四公投,卻牽涉到美國的 核能利益。如果公投的結果是「停建核四」的話,美國廠商肯定會損失重大利益,並對我 再行施壓。這豈不是對當前的政府施政與對美外交,形成雙重的壓力?這樣的公投,究竟 是為政府解套呢,還是治絲益棼? (三)兩岸關係的互動。如果公投法實施的範圍包括「統一」或「獨立」的選項在內 ,則不僅牽涉到與大陸中共當局的互動問題,美國方面是否支持恐怕也是重要考量。如果 在二○○四年的總統大選中,同時舉辦統獨公投,正式向大陸攤牌的話,則不僅兩岸的「 和」與「戰」將考驗著全體選民,陳水扁總統個人的政治智慧與抗壓能力,也將面臨新的 試煉,至於成敗,更是難料了。 既然公投牽涉到這麼多的國內外複雜因素,朝野各黨的菁英,不妨敞開天窗說亮話 ,把自己真正的底線,都攤開來吧。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3053000207,00.html (030530) -- 領導人的平庸 是精英們的懦弱所造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4.2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