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2000年新修(增)規則簡述 :
本會規則裁判技術委員會議議決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起
實施國際排球總會頒布新規則,茲將新增(修)規則條文簡述如下 :
比賽特性 :
排球比賽中,球隊贏得一球即獲得一分(得球得分制);當接發球
隊贏得一球時,則該隊得到一分並得到發球權。
1.球的標準
球的顏色 : 採用國際排球總會(FIVB)及亞洲排球聯合會(AVC)核可
之MIKASA MVL200組合色彩排球
2. 每一球隊須從12名決定名單中選出一位登記自由球員
3. 球衣胸前號碼至少15公分高,背後號碼至少20公分高,號碼筆畫至
少2公分寬。
4. 國際排球總會舉辦的世界性比賽,在右腿球褲上需繡上號碼至少4
至6公分高,寬至少1公分。
5. 教練可以在球員席前的無障礙區至熱身區之間站立或走動進行指導。
6. 犯規結果
(a)若接發球隊犯規,則發球隊得一分且繼續擁有發球權。
(b)發球隊犯規,則對隊得一分且得到發球權。
7. 勝一局
第一至第四局,先獲得25分並至少領先2分則勝一局(第五局除外),
若比數為24:24時,則必須領先對隊2分為止,(26:24;27:25…..)。
8. 局數2:2時,決勝局(第五局)先獲15分並領先對隊2分為勝。
9. 若球隊經由裁判員警告後仍拒絕出場,則宣布沒收並取消該場比賽
資格,每局以0:25及該場0:3的比數由對隊獲勝。
10. 若球隊選擇登記自由防守球員,則自由防守球員的球衣號碼必須
在第一局時與6位先發球員的號碼一同標示在陣容單上。
11.位置錯誤
位置犯規的球隊失一分並喪失發球權。
12.輪轉錯誤
輪轉錯誤的球隊應判喪失發球權,並由對隊得一分並擁有發球權。
13.例外替補
球員受傷無法繼續比賽時,應作合法替補,如該隊已無合法替補
之可能,則可使用例外替補,例外替補是指不在場內之任一球員
(自由防守球員除外)替補受傷之球員,受傷之球員該場不得再進
場比賽。
14.非法替補
非法替補判處對隊得一分且擁有發球權,非法替補期間所得分數
一律取消。
15.自由防守球員
自由防守球員於賽前必須用明顯線條標示於記錄表,號碼亦必須
於第一局的陣容單上標示。
16. 自由防守球員的特殊規定
a. 裝備
自由防守球員必須穿著與其他球員明顯不同顏色或不同樣式
的比賽服。
b. 比賽行為
1.自由防守球員可以替補任何一位後排球員。
2.自由防守球員只能扮演後排球員的角色,並且不能將高於
網上端的球擊向對區(含場內及無障礙區)。
3.自由防守球員不得發球、攔網或試圖攔網。
4.自由防守球員於前區及延長區域內,使用高手手指傳球時,
則隊友不得將高於網上端的球擊向對區。如果自由防守球
員於後區以高手手指傳球時,則隊友可以任意擊球。
c. 球員替補
自由防守球員的替補不計為合法正常替補次數;其替補次
數、對象不限,但其退場必須與原球員相互替補,再替補時
必須經過一次死球。
自由防守球員的替補只能在比賽中成死球時或在每一局開
賽前第二裁判查驗陣容單之後及第一裁判鳴笛發球之前實施。
自由防守球員替補進出只能在球員席前介於攻擊線與端線
之間進行。
自由防守球員進出場區不須經由裁判員同意,但替補時不
得延誤比賽。
d. 自由防守球員受傷的替補
經第一裁判允許,自由防守球員受傷可以由未登錄為該局先發
陣容之球員進行替補,而受傷之自由防守球員該場不得再次出
場比賽。
國際排總或洲際性之比賽,被指定替補受傷的自由防守球
員之選手,在該場所剩下之比賽中只能擔任自由防守球員。
17. 界外球
球體全部通過網下垂直面即構成界外球。
18. 不得進行試圖發球
19. 攻擊時,若觸球動作乾脆而球迅速離手,沒有推(壓)球或擲球動
作,頂球是合法的行為。
20. 攻擊的犯規
自由防守球員將高於網上端的球完成攻擊,即為犯規。
21. 攔網犯規
自由防守球員試圖或參與完成攔網,即為犯規。
22. 暫停及技術暫停
第一局至第四局共有二次技術暫停,時間各為90秒鐘,當任一球
隊先獲8分或16分時自動暫停,每隊每局另有一次暫停機會,時間為
30秒鐘
23. 延誤的判罰
(a)同一場比賽中同隊任何成員第二次延誤比賽應處以延誤處罰並
失一分。
(b)所有延誤處罰皆需記載於記錄表內,全場比賽累計。
24. 局間休息
國際性或洲際性比賽,第二局及第三局間需休息五分鐘。
25. 罰則等級
依據第一裁判的判決,不當行為的程度的判罰皆需記載於記錄表內。
(a) 警告
第一次不禮貌的行為給予口頭或手勢警告,但不立即施以處罰。
(b) 處罰
同一場比賽中,同一隊成員第二次不禮貌行為,處以對隊得一分
並擁有發球權。
(c) 驅逐出局
(a) 同(b) 一場比賽中,(c) 同(d) 一隊成員第三次不(e)禮貌行為,
(f) 處以驅逐出局,(g) 無其他判罰。
(h) 第一次冒犯行為處以驅逐出局,(i) 無其他判罰。
(j) 被處以驅逐出局球員可以坐在球員席上。
(d) 取消資格
(a) 第一次侵犯行為處以取消資格。
(b) 同(c) 一場比賽中同(d) 一隊員第二次冒犯行為處以取消資格,
(e) 無其他判罰。(f) 同(g) 一成員被處以第二次驅逐出局即視為
取消資格。(h) 同(i) 一場比賽中同(j) 一成員第四次不(k) 禮貌
行為即判處取消資格,(l) 無其他判罰。(m) 被取消資格的球隊成
員必須離開比賽區域、球隊席及熱身區,(n)不(o)得再參加該場比
賽。
26. 罰則的適用
所有處罰在全場比賽中持續有效
27. 所有處罰含警告都需記錄載在記錄表內
28. 第一次不禮貌行為的警告,視為對球隊整體的警告,其後各人再
犯時均應受罰。
29. 同一局或同一場中同一成員重複不當行為,依罰則等級漸進判罰。
30. 處罰卡
警告-口頭或手勢,不須使用處罰卡。
處罰-黃卡
驅逐出局-紅卡
取消資格-紅卡加黃卡(同時示出)裁判責任及手勢
31. 如果由第二裁判鳴笛,則第二裁判需依序作出:
(a) 犯規性質
(b) 犯規球員
(c) 重複
(d) 第一裁判手勢作出下一個發球隊的手勢,
(e)在此狀況下,
(f) 第一裁判無須作出錯誤或犯規手勢,
(g) 只作出發球隊手勢。
32. 記錄員
第二裁判需要求記錄員記載 :
例外替補(規則8-2) 復原時間(規則18-1-2) 延長中斷(規
則18-3) 外在因素(規則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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