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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
(四)大專團體組:A、B組,除社區大學(學院)外,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日夜間部
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部學生、五專院校日夜間部後二年學生及研究生;五專團體組
若採一至五年級混合組隊者,必須報名本組。
三、分組注意事項:
(一)A組為音樂班組,B組為非音樂班組。
(二)非音樂班之學生可報名個人組A組,但音樂班之學生不得報名個人組B組(如個人
組A組無音樂班之學生報名,則非音樂班之學生不得報名該組)。
(三)報名團體組A組者,音樂班之學生人數不得少於該團隊成員三分之一;報名團體組
B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音樂班學生。
肆、比賽項目:
一、團體組:室內樂合奏及國中組以上之管弦樂辦理全區決賽,餘均辦理分區決賽。
(四)管樂合奏:辦理團體組各組別比賽,分室內及室外兩種演奏型式,每一種型式再區
分為男隊及女隊,男女混合隊併入男隊,但每一位學生僅得報名其中一隊。以使用管樂器
及有關打擊樂器為限,不得使用電子琴或其他弦樂器,但鋼琴、低音提琴及豎琴不在此限
。
伍、比賽規定:
二、決賽:
(一)團體組:
1、除管樂合奏(室外)項目無指定曲外,其他各項應演奏(唱)2曲,第1曲指定曲、第
2曲自選曲,演奏(唱)時間總和不得超過20分鐘。
2、參加人數:
(1) 管樂合奏(室外行進樂隊) 以10人至210人為限(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2) 每隊人數均含指揮及伴奏在內。
3、所有演出人員應於演出前集體上台,演出時可依樂曲之實際編制變換隊形與座次,但
不得於賽程進行中上下舞台更換演出人員。
4、如以候補人員遞補參賽者,請於報到時以書面告知大會。
(四)違反相關比賽規定者:
1、違反前項演奏(唱)曲目順序及時間規定者(以按鈴3次為準),扣除總平均分數0
.5分。
2、演奏(唱)曲目與指定曲目或報名曲目不符者,一律不予計分。
3、指定曲應依規定版本之原譜演奏,不得擅自更改。若經舉發查證屬實者,一律不予計
分。但藝術歌曲准許移調演唱。
4、違反本要點第參點第三項比賽組別之分組注意事項規定,如經舉發查證屬實者,一律
不予計分。
5、違反本點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參加人數之規定,人數超過或不足各項目最低與最高人
數者,每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6、違反本要點第肆點第一項各款使用樂器規定者,扣除總平均分數0.5分。
陸、比賽方式:除本實施要點特別之規定外,分初賽及決賽兩階段。
二、決賽:
(三)參加對象:
1、大專團體組及大專組男、女生獨唱項目:凡在臺灣區域內,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各公私
立專科學校、大學院校學生,均得直接報名參加。每校所參加之每一項目概以一隊(人)為
限,但設有分部或校園遼闊而各院系不在同一郵遞區域範圍者,得另組隊參加。所有參賽
學生,應均為就讀該院校具有正式學籍之在校學生,於參加比賽當日應隨身攜帶學生證,
俾便檢驗。
※參加大專組男、女聲獨唱比賽、大專團體組各項目比賽及特殊學校、大陸台商子弟學校
參加團體組各項目比賽者,請至本館網站(http://www.nhcsec.gov.tw/)-全國學生音樂
比賽-音樂比賽報名系統項下報名後,列印一份紙本報名表經就讀學校加蓋印信,於94年
12月25日前(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寄(送)達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始完成報名手
續。
(四)報名地點:
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
聯絡地址:新竹市武昌街110號
電話:(03)5263176轉33、30
傳真:(03)5261347、5213104
網址:http://www.nhcsec.gov.tw
(五)報名日期:
1、民國94年12月15日起,至12月25日截止(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訂於95年1月
19日以電腦亂數抽籤排定出場次序並上網公告。抽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賽程或更
改指定曲及自選曲,否則不予計分。如公告資料與原始報名表有誤,應由參賽者於95年1
月25日前(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以書面提出勘誤申請。
2、報名後如有特殊原因需更換參賽人員,至遲應於領隊會議前向本會提出正式書面申請
,如係經初賽評選之決賽代表,該申請並應副知各該初賽主辦單位。
3、相關比賽秩序冊及賽程,請各參賽團體及個人直接於網路上列印所需,或另向本會索
取。
(六)比賽地點:
個人組暨全區團體組集中於桃園縣舉行(詳細地點另行公布)。
(七)決賽日期:
全區決賽預定自95年3月1日起辦理。
柒、附 則
二、參加比賽之團體與個人對於下列各項,應切實遵守。
(一)填寫報名表時,請確實依照填表注意事項辦理。
(二)個人或團隊參加2項以上比賽者,請於報名表上註明。
(三)所需伴奏人員,應先自行安排,若演奏無伴奏曲,則須在報名表上註明。
(四)參賽者均須於各項各場開賽前10分鐘完成報到手續。各參賽者應派代表於會場聆聽
大會報告及注意事項。唱名3次不到以棄權論。如有不可抗力之偶發情況,經大會同意者
不在此限,但必須按出場順序與賽,且不得延誤賽程。
(五)除本會指定曲外,自選曲請參賽者於比賽時自行攜帶自選曲曲譜1份,供評審委員
參考。樂隊(包括兒童樂隊、管弦樂、管樂、弦樂、室內樂、國樂、絲竹室內樂、直笛、
口琴),應檢送總譜1份,以便參考。上開曲譜應於辦理報到時繳交。
(六)大會僅提供一般演奏用椅、合唱台、鋼琴,其他所需之譜架及樂器請參賽者自備。
(八)凡比賽用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使用之樂譜,若有違反規定者,其法律責任自
行負責。
(九)在比賽進行時,其領隊、指導老師或監護人員,均不得在比賽臺上出現,以免影響
秩序。
(十)在比賽時不得接受獻花或贈送紀念品。
(十一)應服從本會的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須由領隊以書面提出;抗議事項,以
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前為之(如對團體組參
賽人員資格提出抗議,應於該參賽隊伍離開比賽臺前為之),逾時不予受理。對評判委員
所為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
(十二)凡參賽人員身分證明未帶者,若經舉發後1小時之內未能補繳驗正,則該團體或
個人之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
(十三)大會有權錄製比賽實況錄音、錄影,以作為推廣教材及存檔之用:
1、大會為辦理推廣音樂欣賞教學之需要,得選定各類組優勝團隊之演出節目,製作非營
利性質之欣賞教學錄音、影帶或光碟,分送各級學校及社教機構,作為音樂欣賞之教材。
2、團隊及個人凡報名參加本項比賽即視同無條件將演出授權大會編輯、製作欣賞教學錄
音、影帶或光碟。
(十四)比賽會場開放參賽者自行錄音、錄影(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報到處換取錄影證
),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者,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大會概不提供相關
設備與資料,如參賽者不欲他人錄音錄影,請於報到時向大會申明,俾便於播報注意事項
時特別宣布。
(十五)比賽會場嚴禁以閃光燈攝影。
捌、本實施要點由委員會議決議,經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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