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上
醫院存在之主要目的為滿足社區民眾的醫療需求,其目的有(1)提供生病者和受傷者內科
和外科診斷及治療的服務;(2)在治療期間的住宿;(3)其他諸如體檢和生育等方面的服務
。
而診所應該要發揮其「可近性」、「方便性」、「連續性」的特性。診所只提供
專一的門診,並且不提供住宿服務。
組成元件上
台灣醫院組織大多是採階層與委員會的混合式組織,階層組織以院長為首(有的醫院上面
有董事會、基金會等),院長之下設有副院長,副院長之下設有秘書。階層組織一般又可
分為醫療部門及行政管理部門,醫療部門主要包括醫療各科、檢驗、放射、護理、藥劑等
單位;行政管理部門主要包括人事、財務、企劃、資材、事務等單位。委員會一般亦可分
為醫務及行政兩大類,醫務類委員會包括醫療品質管理、病理組織、藥事、輸血、感染管
制、醫務執行、醫學教育等委員會;行政類委員會包括院務、行政執行、勞工安全管理、
員工教育、職員獎懲等委員會。
由於診所之設置標準、經營型態都與醫院不同,其組成元件當然也與醫院有很大
不同,比起醫院簡單許多。有基本的診療儀器、執業之醫事人員和護理人員,其行政業
務多由醫事人員兼辦,而聯合診所其部分人員會共用以節省成本。
功能上
醫院基本的功能為提供門診、急診、住院的診斷、治療、復健、照護等功能,還有從事健
康檢查、產前產後檢查、健兒門診、慢性病防治、職業病防治、社區健康教育等社區預防
保健服務,另外應兼具教學和研究的功能。
診所和醫院同是服務病人使其恢復健康,雖然其資源比醫院少,例檢驗、檢查方面
,大部分診所有提供基本的檢查,較精密的檢查項目則只有大型醫院有相關的儀器,但診
所屬於基層的醫療單位,能即時提供服務。民眾應養成小病去診所、大病去醫院的觀念,
才能有效利用醫療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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