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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醫學大學學生自治會章程 871008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中山醫學大學(以下稱本校)學生自治會為本校學生最高 自治團體,本章程位大學法及本校學生會組織章程暫行條 例制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學生自治會由學生會與學生議會組成,其他學生自治 組織不得與其牴觸。 第 三 條 學生自治會權利源自全校學生之付託。 第二章 學生權利及義務 第 四 條 凡本校在校學生(不含見、實習學生)均享有選舉權(含 被選擇權)、罷免權及參與學生會及學生議會活動之權利 。 第 五 條 本校學生享有全校投票權利。 第 六 條 本校在校學生應盡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之決議。 二、繳納會費。 第三章 學生會 第 七 條 學生會為全校學生自治組織最高行政機關。 第 八 條 學生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各部會幹 部若干人。 第 九 條 學生會正、副會長由全校學生選舉之。 學生會一級幹部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 第 十 條 學生會會長任期一年,期滿得連選連任一次。 學生會正、副會長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 學生會會長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辭如下: 「余誓以至誠,向全校學生宣誓,余必盡忠職務,無負同 學之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學校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十二條 學生會會長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之。副會 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秘書長代理之。 會長、副會長出缺時以三十日為限,並應於代理期滿前十 四日內辦理正副會長補選。 第十三條 當新任會長無法產生時,原會長應繼續行使其職權,直到 新任會長產生為止。 第十四條 學生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校學生,對內掌理學生會務。 第十五條 學生會依下列規定,對學生議會負責: 一、學生會有向學生議會提出活動方針及報告之責。學生 議會議員在開會時,有向學生會會長及學生會各部會 首長質詢之權。 二、學生議會對學生會活動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學生 會變更之。學生會對學生議會之決議,學生會會長得 移請學生議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 維持原決議,學生會會長即應接受或提出於全校投票 。 第十六條 學生會於學生議會第一會期開始前十日內,應將下學期活 動案及預算案提出於學生議會。學生會於學生議會第三會 期開始前十日內,應簡明表冊,提出決算及活動檢討報告 於學生議會。 第四章 學生議會 第十七條 本校學生議會為本校學生自治組織最高立法、監察機關。 學生議會組織綱要另訂定。 第十八條 學生議會由議員組成,議員依規定由在校學生選舉之。 第十九條 學生議會的設置各種委員會,並按學生會各部會之工作分 設委員會,調查一切事務。 第二十條 學生議會設正、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之。 第二十一條 學生議會會期,每學期三次,自行集會,第一次於開學 後十日內召集,第二次於期中考後十日內召集,第三次 於學期終了前十日內召集。 每會期以六日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之。 第二十二條 學生議會於下列情事之一,得開臨時會議。 一、學生會會長之咨請。 二、學生議會議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 三、監事委員會咨請。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會預算案須經學生議會三讀通過。學生議會應於學 生會提出決算案三十日內完成審計程序。 第二十四條 學生議員於議會所做言論應受保障。非經議會函送,學 生議員應於會議上所做之言論及行為不得為議處學生之 依據。 第二十五條 學生議會議員不得兼任學生會一級幹部及各系學會幹部 ,唯各系學會監事委員會不在此限。 第五章 學生投票 第二十六條 本校學生可經由全校學生之投票變更學生會與學生議會 之決議。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會會長得將學生議會否決之覆議案交付全校學生投 票,經全校學生二分之一以上投票過半數同意而通過。 若否,則學生會會長應接受或辭職。 第二十八條 全校學生投票,由學生會依規定辦理之。 第六章 解釋及修改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如有解釋不明之處,由各系系學會合議。 第三十條 本章程之修改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議員總額五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其出席 議員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全校學生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投票人數二分之一贊成 ,得修改之。 前項第二款之全校投票應由下列程序提出之。 一、學生會會長之咨請。 二、在校學生兩百人以上連署為之。 第七章 命令辦法及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校學生自治法規,經學生議會制立者,稱綱要、辦法 或細則。 學生會得自行定立命令,唯不得與綱要、辦法或細則牴 觸。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會與學生議會應將其任期內之活動造冊存檔五年, 以供參考。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通過,送學生事務委員會議審核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