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醫學大學學生議會組織綱要
第一條 本校學生議會依暫行條例第廿一條及本校學生自冶會章程第
十九條訂定本綱要。
第二條 學生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之。議長
對外代表學生議會,對內召開及主持常會、臨時會。
第三條 議會設一決算審計委員會,為一全體委員會。於學期終了審
查學生自治部門收支帳冊。
第四條 學生議會設常設委員會知下:
程序暨記錄委員會,編定議會程序及確認會議記錄。
社團暨活動委員會,審核學生會活動之執行。
法制委員會,審查各項自治法規之文字及適法性。
紀律委員會,處分議員失職之行為,同意議事員之聘用,並
收受議員請假單。
監事委員會,處理學生申訴案收受,監察學生會各部之行政
,但學生會活動部及社團部不在此限。
第五條 學生議會議員應於當選公告發佈日十四日內辦理登記,並擇
一參與委員會。委員會人數不足分配時由秘書處代為抽簽。
第四條所列各款委員會,由議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並得聘
秘書一名。委員會召集人由各委員會委員自行推舉之。
第六條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其下分
設文書組,總務組,議事組,公關組及新聞組,各置組長一
人。正、副秘書長及各組組長由議長提名,經大會同意後任
命之。
第七條 學生議會於新任議員產生後於十四日內舉行第一次會議,新
任議員不得缺席。
第八條 學生議會議員有下列情事之一,送紀律委員會懲處:
一、開會無故缺席三次以上者。
二、會議期間,不遵守會議規範,惡意中傷他人者。
三、會議期間,公然侵犯他人身體者。
前項所列行為,紀律委員會得依下列方式建議處罰之:
一、公開道歉。
二、停止發言若干天。
三、褫奪議員資挌,並公告其姓名。
四、函送校方議處。
本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處罰方式,經紀律委員會提
出後,須經學生議會議員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議員
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