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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做一點補充(我不修改原文, 以方便大家留意加入的地方): "自由"是由"權利"和"義務"組成的. 當某人獲得非他原本應得的權利時, 某些"其他人"的"權利"必然減少. 程式碼的原作者本身有"絕對權利" (也就是沒有其他人可以用到他的source code, 只有作者自己可以). 作者可以把"權利"賣出去, 也可以作為"競爭力"留為已用. GPL的授權你可以看成作者把原有的"絕對權利""分享"給"其他人". 既然原作者也就是最大貢獻者願意"分享"自己的"權利",而"其他人" 可能只是剛巧路過看到合用而取得一份"權利", "其他人"就不應抱怨 得到的"權利"是大是少了. 請把以上作為對上文第3段關於"權利"和"義務"的討論的詮解. ===================我是正文分隔線========================== [承上文] 關於軟體衰替, A' 因為比 B 優勝而阻礙的 B 及其衍生產品的誕生 的立論也有不妥. 由於Open Source除了上文談及的2頂"義務"外幾乎不設限制. 你不 爽 A' 時你可以用 A 加上你不滿的改進而推出 B , 而受到公罛認可 後來就可能有人建議把 B 加上" A' 比 B 好的地方"而形成新的軟體 C . 再不濟時新功能也可能會被加到 A'而形成A". 由於不論 A", B 或 C 都可以不用由頭開始, 因此軟體工業的發展就得以加快了. 你也可以看到不論 A', B 或 C 其實都是 A , 因此在討論有沒有獨佔 也是沒有意義的. [註: 在遵守GPL的前提下, 衍生軟體改名推出也是合法的.] 還有CLE當初多人用是因為其他的沒有它好用, 這在任何軟體市場 都是定律, 跟是否Open Source無關. [quote: reader] 你看,這裡就顯然把程式碼的再利用稱為 "投機", 並站在 "私有軟體" 的 對立面,把軟體的加值行為描述成不堪的錯誤作為。 [/quote] 為"公眾"開放的程式碼的再利用時也應該為"公眾"作出貢獻. 只希望 "獲得"圖利而不希望"付出"的人在我看來跟利用"社會福利法案"的漏洞 謀取"公眾"的利益的人沒有任何差別. 因此稱呼為"投機者"也並不為 過. [quote] 而有某社群意圖將這些人收編至其社群名下,只為其社群貢獻,並幾近 永久地收編 [/quote] 這並不正確. 所有國家的知識產權法案都會明文規定作者擁有的著作權 的年限(為著社會發展的因素, 沒有那個國家不會有這規定). 一旦過期, 任何附加的授權條款都會失去約束力. (合約跟法律有抵觸者無效) GPL下多作者的軟體的情況就是, 當中有關作者著作權過期的部份失去 保護, 但其他部份仍然受GPL保護的. 因此只是軟體的"整體"會被 (可能)永久地收編, 但不是程式碼各部份本身. (當然20年以上的年份 的源碼你有沒有用或會不會想用就是另一回事了) [quote] 這種提證據的事,我不在行,所以您有證據,那就是你對好了,這我沒有 多餘意見。網路的討論,我最不喜歡的做法之一,就是搞到大家拚資料, 那根本就不是重點。 [/quote] 關於GPL的功過這種沒有絕對答案的題目, 誰都可以有自己的見解. 提 不提證據其實也不太重要. 不過不是建基於事實(facts)的討論將流於 空泛, 更可成為罵戰之先. 不可不防. ============================================== 隨意就有意見的地方發表意見, 好像兩邊的人也都打到了(雖然其中一 面的多一些). 不過反正不常來也就算了. :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18.197.66
dken:還 ok 啦,重點是有些事實,該點出的就點出來,對大 220.136.75.121 07/14
dken:家都好,以免流於人云亦云...:) 220.136.75.121 07/14
Platin:說的比我清楚多了! 18.74.7.234 07/15
ykjiang:大家把想法各自攤出來,問題的全貌就慢慢浮顯了220.132.186.233 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