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anlai0108 (伊恩)》之銘言:
: 第六條 合約終止後,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抄襲或散播甲方所使用之教案內容、
: 教學方式、教材書目或與上述雷同或相似之方法。合約期間內及合約終止後起算一年內,
: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於甲方營業處所及合作校室(含)方圓十公里內之類似收費補習
: 教育機構內任職(超過三人以上之學生家教亦含)
這是勞動契約中關於 競業禁止 的問題,
是法學上的一個爭點,
說實話,
是超過我的法學知識的。
提出一些可以注意的地方。
(1)所謂競業禁止,
是指勞工在受聘後,
獲得的專業知識或業務秘密,
我們禁止勞工離職後,
利用此知識或秘密返過頭來與原雇主競爭。
(2)這問題涉及兩個權利的衡平,
一是 勞工的工作權、勞動權,
絕不能因為競業禁止而被完全剝奪。
二是 雇主的業務秘密需要被保護,
私法自治、契約自由。
(3)競業禁止 是法理學說上討論的點,
沒有法律明文規定。
唯一規定的法 - "勞動契約法"
雖然民國25年就定了,
但是至今尚未施行。
(4)雖然沒有法律明文規定,
不過各級法院都有判決。
判決中曾有雇主勝訴的情況,
(如 - 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四四六號判決)
也不乏勞方勝訴的情況。
(如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八年訴字第二三七四號判決)
(5)勞方會勝訴理由不外乎:
原勞動契約可能完全剝奪勞方的工作權、
或勞方原工作之職位並不重要,無從獲得業務秘密~
等等。
(6)小結:
目前為止,這種案子都是法院個案判定。
: 第八條 乙方受聘期問若無法符合甲方之教學品質及遵守甲方之工作規定,願無條件接受
: 甲方之解聘,且甲乙雙方合約終止後,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給付任何津貼及退休(職)金。
: 第九條 若以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而有建反本合約第四條之約定,乙方同意該缺席課程
: 除不得支領教師費用外,亦須賠付四節課程之教師費用予甲方做為違約費用(以此類誰)
: 。
: 第十條 若乙方有違反本合約第五條之情事,除當月之薪資不得支領外,另應賠付甲方每
: 一班級所臺幣(下同)叁萬元做為違約金。若乙方達反合約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或侵害
: 甲方之權利,除願賠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做為違約金外,並受相關民刑事之法律約束,甲方
: 絕不寬貸。
違約金的部分,
我看不出有甚麼問題。
許多勞動契約都會訂有違約金,
這是私法自治的一環。
如果要打違約的官司,
就是認為這違約金不合理,
或是並不構成違約,
可能就是要在法官面前說服他。
法律的部分我了解是這樣,
不過,
真的要走到這一步嗎?
前面老師們的講法與建議我覺得還比較實際,
了解這些法律還倒其次,
又或者,
去各縣市勞工局請求協調幫助也是比較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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