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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anlai0108 (伊恩)》之銘言: : 第六條 合約終止後,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抄襲或散播甲方所使用之教案內容、 : 教學方式、教材書目或與上述雷同或相似之方法。合約期間內及合約終止後起算一年內, :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於甲方營業處所及合作校室(含)方圓十公里內之類似收費補習 : 教育機構內任職(超過三人以上之學生家教亦含) 這是勞動契約中關於 競業禁止 的問題, 是法學上的一個爭點, 說實話, 是超過我的法學知識的。 提出一些可以注意的地方。 (1)所謂競業禁止, 是指勞工在受聘後, 獲得的專業知識或業務秘密, 我們禁止勞工離職後, 利用此知識或秘密返過頭來與原雇主競爭。 (2)這問題涉及兩個權利的衡平, 一是 勞工的工作權、勞動權, 絕不能因為競業禁止而被完全剝奪。 二是 雇主的業務秘密需要被保護, 私法自治、契約自由。 (3)競業禁止 是法理學說上討論的點, 沒有法律明文規定。 唯一規定的法 - "勞動契約法" 雖然民國25年就定了, 但是至今尚未施行。 (4)雖然沒有法律明文規定, 不過各級法院都有判決。 判決中曾有雇主勝訴的情況, (如 - 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四四六號判決) 也不乏勞方勝訴的情況。 (如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八年訴字第二三七四號判決) (5)勞方會勝訴理由不外乎: 原勞動契約可能完全剝奪勞方的工作權、 或勞方原工作之職位並不重要,無從獲得業務秘密~ 等等。 (6)小結: 目前為止,這種案子都是法院個案判定。 : 第八條 乙方受聘期問若無法符合甲方之教學品質及遵守甲方之工作規定,願無條件接受 : 甲方之解聘,且甲乙雙方合約終止後,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給付任何津貼及退休(職)金。 : 第九條 若以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而有建反本合約第四條之約定,乙方同意該缺席課程 : 除不得支領教師費用外,亦須賠付四節課程之教師費用予甲方做為違約費用(以此類誰) : 。 : 第十條 若乙方有違反本合約第五條之情事,除當月之薪資不得支領外,另應賠付甲方每 : 一班級所臺幣(下同)叁萬元做為違約金。若乙方達反合約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或侵害 : 甲方之權利,除願賠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做為違約金外,並受相關民刑事之法律約束,甲方 : 絕不寬貸。 違約金的部分, 我看不出有甚麼問題。 許多勞動契約都會訂有違約金, 這是私法自治的一環。 如果要打違約的官司, 就是認為這違約金不合理, 或是並不構成違約, 可能就是要在法官面前說服他。 法律的部分我了解是這樣, 不過, 真的要走到這一步嗎? 前面老師們的講法與建議我覺得還比較實際, 了解這些法律還倒其次, 又或者, 去各縣市勞工局請求協調幫助也是比較可行的。 -- 歡迎來到 yon 侯文詠討論版~ CS_TEACHER 補習班老師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37.227 ※ 編輯: longbow2 來自: 218.161.37.227 (01/03 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