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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應徵一間補習班 其中一條內容是 離職後的三年內不得於同一區進行教學活動 ~~關於這一條內容的用意 就是不要有學生被你帶走之現象發生 但是~~~身為跑班教師...這是否太不顧及我們的工作權呢 是否要簽約呢???(猶豫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166.66
feelingdupom:我也滿想知道的,如果改成"不得教授於離職前所教授 09/17 11:36
feelingdupom:的學生"不知道班主任同不同意 09/17 11:36
OD1109:這是競業條款.很常見..不教之前的學生 那萬一自己跑來報名? 09/17 13:06
huwnhi:簽這種約,只是官樣文章,只求心安!沒有威脅性 09/17 21:49
huwnhi:你表現不好,他照樣砍人,他待遇不好,你照樣走人,很公平 09/17 21:51
Jennycheng:很想知道法律有補教條款嗎?這種限制有法源根據嗎? 09/17 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