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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rton (研究助理)》之銘言: 憲法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我的問題是,在課本中看到這麼一句話,不可誹謗他人名譽,是為了避免妨礙他人自由, 請問,所指「自由」是哪一種自由呢?煩請高手解答,謝謝。 一點拙見: 自由權的定義 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41700377 自由權之內容,可以分為兩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精神自由: 包括思想與價值觀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言論出版自由、隱私權(包括祕密通訊自由) 、集會結社自由,以及身體自由(包括不受軍事審判自由)等。 第二部分是經濟自由,包括契約自由、工作自由、 經營自由,以及財產權之保障等。 所以名譽可以先被歸納到第一部份的精神自由。名譽可視為人格尊嚴之延伸。 主要會有疑議的應該是有關於人身自由之論述: 據憲法第八條與第九條有關於人身自由的論述,第八條所闡釋的人身自由權 主要是保障於不受他人拘禁的權利,及其第九條是不受軍事審判權。 另據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憲法之保障。 所以我覺得這裡所指稱的名譽,不能被歸類到六大基本自由權內, 但是依然受到憲法第二十二條之保障。 -- 從舊時代的灰創造新國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160.89
merton:感謝分享。 ^_^ 03/06 0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