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erton:感謝分享。 ^_^ 03/06 05:51
※ 引述《merton (研究助理)》之銘言:
憲法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我的問題是,在課本中看到這麼一句話,不可誹謗他人名譽,是為了避免妨礙他人自由,
請問,所指「自由」是哪一種自由呢?煩請高手解答,謝謝。
一點拙見:
自由權的定義
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41700377
自由權之內容,可以分為兩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精神自由:
包括思想與價值觀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言論出版自由、隱私權(包括祕密通訊自由)
、集會結社自由,以及身體自由(包括不受軍事審判自由)等。
第二部分是經濟自由,包括契約自由、工作自由、
經營自由,以及財產權之保障等。
所以名譽可以先被歸納到第一部份的精神自由。名譽可視為人格尊嚴之延伸。
主要會有疑議的應該是有關於人身自由之論述:
據憲法第八條與第九條有關於人身自由的論述,第八條所闡釋的人身自由權
主要是保障於不受他人拘禁的權利,及其第九條是不受軍事審判權。
另據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憲法之保障。
所以我覺得這裡所指稱的名譽,不能被歸類到六大基本自由權內,
但是依然受到憲法第二十二條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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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舊時代的灰燼中,創造新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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