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XX:收養後應該就可以哩 收養:把外面生的接回家中並合法化 09/08 09:06
在婚姻狀態下受胎的孩子:婚生
不在婚姻狀態下 :非婚生
非婚生(或者你要說外面生都好),沒有合法化的問題。因為合法化只適用在
非法的情況;而非婚生只是表明非婚生子女和生父之間在法律上並無任何關係。
牽扯到繼承問題而已。充其量也只是「權利有無」之別!你沒有權利賣我的筆,
難道你就違法了嗎?
出生時為非婚生,如何取得繼承資格?方式有二,「但就是沒有叫做收養」
其一,認領;其二,準正。經此中認一手續之後,取得與婚生子女同一地位。
收養,螟蛉子。是根本沒有血緣關係之下過繼過去,通常是為了避免無後,
繼承家業之用。
例如:日本戰國時代的西方不敗「立花宗茂」
生父為吉弘鎮理,為了立花家有人能夠繼承,而把兒子過繼給立花道雪。從
此改姓為立花,並繼承立花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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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學弟寫收養就被親屬法老師當掉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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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9.3.126
→ smallnei:在臺灣,收養的法律應該是有改過的,因為我在十幾年前 09/08 14:41
法律本來就是會一直修改沒有錯。
→ smallnei:被生父用收養的形態入戶口(我出生時,母親尚未和前夫離婚 09/08 14:43
→ smallnei:,六歲讀書報戶口只能先入前夫的),當時就算我們確認有血 09/08 14:44
→ smallnei:緣關係,可是法院仍是以"收養"的方式,我的戶口名簿上到 09/08 14:45
我幫你算二十年。翻開法典可以看到歷次刪、改紀錄。20年前是民國78年,於是我們上溯
修改紀錄到那年即可。有關準正、認領,在民法第1064、1065條定有明文。
從78年之後,這兩條沒有任何刪改紀錄。但是國家考試倒是考到瘋狂…
也就是說,比較合理解釋有幾個:
1.你記錯用語
2.法官為了便宜行事想辦法把法律語言轉換成你能懂得語言,結果講錯了。
3.戶政機關疏漏
※ 編輯: loveSabina 來自: 114.39.3.126 (09/08 14:49)
→ smallnei:現在還是養女 = ="""""" <害我娘每次看戶口名簿就唸> 09/08 14:45
去改吧…
收養規定在1072條,剛開始幾個字就令人發毛:「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
※ 編輯: loveSabina 來自: 114.39.3.126 (09/08 14:51)
推 rescueme:我們施老師就是寫收養就當的...... 09/08 15:59
推 HighMe:原來是這樣啊! 我之前是在戶政機關實習時戶籍員跟我說的XD 09/09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