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cjosh (pcjosh^^)
看板CVS
標題Re: [問題] 大家有注意到關東煮成分嗎?
時間Sat Jan 29 00:20:20 2005
※ 引述《oronepho (飄羽)》之銘言:
: 好像沒什麼人會特別提起這個問題
: 看來看去,也看不到標示成分材料,
: 甚至添加物,保存等問題也不得而知
: 這應該也必須受食品標示的相關辦法約束並且要讓消費者充分知情才是吧
: 還有點想請消基會大人去[關]注一下了
我引述一下《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 三 章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第 17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
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 品名。
二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
明。
三 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 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
話號碼及地址。
五 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
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
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內容好像偏重於"有容器""有包裝",有錯還請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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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5.21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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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ronepho (飄羽) 看板: CVS
標題: Re: [問題] 大家有注意到關東煮成分嗎?
時間: Mon Jan 31 18:05:17 2005
※ 引述《pcjosh (pcjosh^^)》之銘言:
: ※ 引述《oronepho (飄羽)》之銘言:
: : 好像沒什麼人會特別提起這個問題
: : 看來看去,也看不到標示成分材料,
: : 甚至添加物,保存等問題也不得而知
: : 這應該也必須受食品標示的相關辦法約束並且要讓消費者充分知情才是吧
: : 還有點想請消基會大人去[關]注一下了
: 我引述一下《食品衛生管理法》
: 第 三 章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 第 17 條
: 內容好像偏重於"有容器""有包裝",有錯還請各位指正!!!
〔前文恕刪,先強調,並非要挑起筆戰也不是要刻意營造不安氣氛混淆善良風俗視聽,只
是誠心地說說自己的感覺罷了,而且我相信在台灣的不肖商人應該比對岸少
(至少人數啦xD)。〕
沒錯,而且未煮的關東煮在其包裝上的確有標示,但在<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
還提到補充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食品添加物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使用經依本法第十二條公告之食品添加物品名或通
用名稱。
二 屬調味劑 (不含人工甘味料、糖醇、咖啡因) 、乳化劑、膨脹劑、酵
素、豆腐用凝固劑、光澤劑者,得以用途名稱標示之;屬香料者,得
以香料標示之;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
三 屬防腐劑、抗氧化劑、人工甘味料者,應同時標示其用途名稱及品名
或通用名稱。
而食品業者未必將上述所提皆標示,此時就只有仰賴消費者保護團體機構,而原po也就是我
本人提到的[請消基會大人關注],並不是指沒看到標示就要[告他]的那種申訴,因為那是比
較具體涉及損害賠償的事件處理,而且那種事件也是要照程序來辦理,而這裡指的比較是屬
於對消費疑慮的請願,是要讓消保團體能對於包羅萬象的消費世界得到充分的資訊並整合
專業,經驗審慎評估各消費情形,做出適當層級及程序的處理,所以[大人]不會馬上理我滴,
但這卻能對危機四伏的消費權益做出一點點貢獻,也讓忙碌的消保大人不至於在包羅萬象
的消費世界疲於奔命來累死。只要每個人多注意一點就能避免掉很多危害消費者權益的事
件了。
除了關於原製造商法條之外,這裡也陳述一下便利商店在販售煮好的關東煮於法律上之效力
:凡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 服務內容者,實已變更原來之商品或
服務,已非單純之經銷。尤其 該等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之經銷業者,常亦肇致
或增加原商品或服務之安全或衛生上危險,消費者對之亦具有與對從事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相同之安全或衛生上之期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規定
,應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你在便利商店吃到劣質的關東煮而拉肚子或身體不適,即使你申訴成功,
即使是便利商店在衛生品管上可能的瑕疵造成,便利商店業者也可依此法條只負責賠償事宜
,你也不太能拿他怎樣,這還不把消保法第二章第七條及第八條提到的如果企業經營者有辦
法柪出上述無過失的證明,法院還可減輕其賠償責任情形算在內,但,為什麼消保法或相關
法令也未必保障我們權益呢?
立法及增修條文有時會參照一些學者,專家,企業聯盟相關公司行號負責人意見,甚至還要經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以法條是人訂的啊,偶爾還可用來打打嘴砲消遣時間,其最根本的還是
法條的經神,所以消保法特別在其總則第三條規定政府為達成本法目的,應實施下列措施
,並應就與下列事項有關之法規及其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
一、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
二、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益。
三、確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符合法令規定。
四、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廣告,符合法令規定。
五、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度量衡,符合法令規定。
六、促進商品或服務維持合理價格。
七、促進商品之合理包裝。
八、促進商品或服務之公平交易。
九、扶植、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
十、協調處理消費爭議。
十一、推行消費者教育。
十二、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
十三、其他依消費生活之發展所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政府為達成前項之目的,應制定相關法律。<=最後又說要制定法律來落入前面程序的迴圈,
法律很難完備尤其又易隨時代環境漸失其法理,所以常說情理法必須兼顧.有人說外面賣吃
的店家都沒有標示什麼成分單就便利商店要求是否誇張,不合理甚至找碴,但小弟認為此二
者原本就是不同性質吧,無論在營業額,營業時間,連鎖規模,影響範圍,服務性質,店家
營造的印象甚至繳納的稅款,方式等等都不一樣又怎能一以論之?當然此意涵並非指格調
衛生的不同,而是雙方需要的方式不太相同,而且若是在有需要的狀況下一樣是可以對一般
商家進行抽檢的.
再列出消保法總則第四第五條供參考
第 四 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
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
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第 五 條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
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http://home.ubbn.net/qwer4412/life2-44.htm
這是有關統一7-11的商品說法,應該類似ꨊ的可以找到很多,也讓很多人不敢買或完全不考慮購買,其中光是便當飯糰防腐劑我就不知
道聽過多少種故事版本,然而後來消基會的人去抽檢便利商店便當,統一的7-11還曾因此光
榮地成為唯一全數通過檢驗的便利商店(雖然之後還偶爾被檢查到有不合格的),便當飯糰
的標示比起關東煮,包子,熱狗等都還要清楚明顯了吧,相對的感覺也比較安心,而且外面店
家賣的便當飯糰也沒標示啊,難道可說消基會竟然會理這種雞毛蒜皮小事?而現在疑慮漸冰
釋,便利商店便當在消費者心中也已漸被接受,對於業者是銷售的佳音,對於民眾是多了選
擇性與方便性,所以檢驗查核對於業者和民眾而言是創造雙贏的重要機制.當疑慮被攤在陽
光下檢視,就可以把一些因疑慮而產生誇大給蒸發光了。如果各位版友爬文應該也可看到
對於關東煮的討論,也是很多人覺得很髒啊,也有人說吃關東煮還是喝關東煮的湯會頭痛
,而那正是對於高味精攝取的一個可能反應,之前好像也聽聞到一小陣7-11說他們保
證不添加味精之類的廣告文宣,那不就正好可利用公正的第三者檢驗來映證說法(當然除
了抽檢還有其他把關的機制)。統一最近出了慶祝過年期間的10元關東煮的〔多功能〕
銷售策略,所以買得就較之前頻繁,以前也有時會去買關東煮來吃,但總是會因有的門市
報廢率的問題而買不到要吃的,感覺那台關東煮機有點變成了瑟縮在店角的失寵小白,雖
然它不是黯然銷魂飯,但我還是會怕我以後再也吃不到了怎麼辦?答案當然不是找食神嘍
!其實說來說去就是要讓消費者吃得安心,買得放心,只要消費者能多注意,人人都是食
神,並且是便利商店的食神。
食神小叮嚀:過新年,吃好料,也別忘了吃的健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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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熱愛法律--法文的韻律,當它從許瑋倫口中流瀉出可人的韻律
我痛恨法律--法文的慍律,當它從投機者心中熔蝕出惱人的慍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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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起故雲湧,我簽故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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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inetic9137:1000 好樣的! 140.112.211.188 01/31
噓 weipaula:看到你的排版就暈了 還有法律人不等法條人 61.228.221.133 02/03
→ oronepho:看來樓上似乎還是和原PO處於無交集狀態... 140.137.49.17 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