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uey: $$$$$$$$$$$$$$$$$$$$$$$$$$$$$$$$$$$$$$$$$$$$$$$$$$$$$$$$ 05/22 19:58
→ keyman616: 吉田就餓鬼裝小利阿 05/22 19:59
推 scotttomlee: 畢竟這樣一樣是收留未成年 幫忙出錢不就同罪嗎? 05/22 19:59
日本法我不知道
台灣的和誘罪依實務判決
吉田被判無罪的機率還不小
※ 編輯: qize1428 (1.173.129.135 臺灣), 05/22/2021 20:00:36
→ scotttomlee: 現實就有類似案例了(好像是教房地產的? 05/22 20:00
→ linceass: 你是想被房東報警嗎? 05/22 20:01
→ ccjg4673: 日本房租很貴 05/22 20:01
推 gzzzneww: 日本房租應該不低 05/22 20:02
→ keyman616: 每年幾百例只講得出一個教房地產就把他當常態? 05/22 20:02
「倘未滿16歲女子之脫離家庭純係出諸己意發動,並非源於行為人之勸導誘惑,抑且,與行
為人彼此間尤各具自主權,並不受他方支配,來去儘有自由,皆不與焉。」
「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
立要件,如果在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下之人,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私行出外與人同居,即
與被誘之條件不合。」
※ 編輯: qize1428 (1.173.129.135 臺灣), 05/22/2021 20:04:34
推 grandzxcv: 工具人轉職喜當爹 05/22 20:03
→ scotttomlee: 就因為不是常態還被判刑 所以才要拿出來講啊 05/22 20:03
→ Nuey: 順帶一提房地產那個也是被判有罪好嗎== 05/22 20:04
推 suits890726: 同居才能做菜啊 想什麼 05/22 20:04
→ theyolf: 可以參考某V?未成年跟男性同居 讓對方幫租房子? 05/22 20:05
→ scotttomlee: 而且那位還算是真的在教對方 而不是單純收留而已 05/22 20:05
→ scotttomlee: 跟那位相比 吉田相對做的事情就不多了 05/22 20:06
幫她租房子然後放牛吃草
在台灣是很難被判和誘罪的
日本法就不知道了
→ yuizero: 東京都的房子很貴阿 05/22 20:07
→ Wardyal: 笑死 將心比心 05/22 20:07
→ Wardyal: 你會把一個可愛的女孩子留在家裡還是租房子給他 05/22 20:07
→ Wardyal: 就算沒要打炮有一個可愛的女傭在家裡有多爽 05/22 20:07
→ scotttomlee: 如果房地產那位是常態的話 那這作品就不會有話題了 05/22 20:08
→ yuizero: 再說 房子是登記在你名下 讓未成年寄住還是一樣是和誘罪 05/22 20:08
並不會
上面判決已經寫得很清楚了
更何況是租房她自己住
在事實上根本沒有支配關係
※ 編輯: qize1428 (1.173.129.135 臺灣), 05/22/2021 20:09:50
→ scotttomlee: 而且吉田大概是被酸也沒教她謀生能力之類的(X 05/22 20:08
→ yuizero: 哪不會 你的房子登記名下還讓無關別人住 要不是他被判 05/22 20:11
→ yuizero: 不法入侵(提出和自己無關) 若是你提出他認識自己 那就是 05/22 20:11
→ yuizero: 和誘阿 不會因為是分居就把誘拐這事實抹消 05/22 20:12
我想你對法律有些誤會
第一 租房不等於房子登記在你名下,房子還是登記在房東名下
第二 她跟你認識不代表和誘,除了上面判決寫的「出於己意發動」不算和誘外,和誘還有
另一個不成文構成要件是要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對離家出走的事實有所貢獻跟
將人至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下,完全是兩回事。
推 yas241520: 日本好像是有罪推定論? 05/22 20:13
→ yuizero: 你上面提出案例有一大前提 "脫離家庭" 也就是父母或是 05/22 20:14
→ yuizero: 監護人須放棄撫養 監護權 只要沙優哥哥或母親提告你誘拐 05/22 20:15
→ yuizero: 不管你如何辯解有沒有同住 有沒有作 就是誘拐事實 05/22 20:15
推 iwinlottery: 讓她能夠不回老家就有罪了吧 05/22 20:15
→ yuizero: 作品中 沙優哥哥是有給她30萬要她去住旅館的 並無法放棄 05/22 20:16
→ yuizero: 無同意她和別人居住 05/22 20:16
→ yuizero: 我覺得 是你本身誤解太大 不管如何作 誘管事實就是 05/22 20:17
→ yuizero: 成立 也不會因為另外登記房子就有有所改變 05/22 20:18
我覺得,從你一直講登記房子,就知道你根本不知道我在講什麼==
→ iwinlottery: 認真說不像樓上講的那樣罪名更難成立的話纘法律漏洞 05/22 20:18
→ iwinlottery: 被誘拐的少女只會更多 05/22 20:18
推 scotttomlee: 以台灣來說的話 未成年租房子不是要有成年人保證人做 05/22 20:19
※ 編輯: qize1428 (1.173.129.135 臺灣), 05/22/2021 20:20:09
→ chan324: 有一個超大奶上司 對女主角沒感覺 好像可以理解 05/22 20:19
→ chan324: 重點是上司也喜歡男主 05/22 20:20
→ scotttomlee: 擔保之類的嗎? 05/22 20:20
推 WLR: 實務上你如果家住海線做消波塊,24小時有小弟站對方家門口噓 05/22 20:20
→ WLR: 寒問暖,一點事也沒有,還會成就一段佳話,席開上百桌 05/22 20:20
→ class21535: 你乾脆說房子給沙優住 吉田去上司家住比較快 05/22 20:21
這的確是更好的解決方案
→ yuizero: 你講的很容易理解阿 "如何抵銷誘拐的事實"阿 實際上除非 05/22 20:21
→ yuizero: 交給社會.警察 或是帶她去找監護人說清楚外 其他都是誘姦 05/22 20:22
→ yuizero: 除非就讓她去住個不是自己名下的房子或房間 像是旅館 05/22 20:22
先不講為什麼又變成誘姦了
然後如果你要說的「誘拐」跟我說的「和誘」是同一件事情的話
我只能說要構成和誘有一定的要件
並不是你幫助她離家出走就是和誘
何況是原本就已經離家出走的人
舉個例子
假如我有間房子屏東
我人在台北
屏東的房子借給一個離家出走的少女住(前提是她離家出走是出於己意)
她要幹嘛就幹嘛我不會管她(我人在台北也管不到)
這在台灣100%不會成立和誘罪
有沒有其他法律責任我就不敢說了
推 scotttomlee: 不 就算房子給她住 也是你這租屋者同意的 05/22 20:23
→ scotttomlee: 還不如給她錢讓她自己去住旅館(這就跟她哥類似了 05/22 20:24
→ yuizero: 簡單一句話 犯罪事實終究是犯罪事實 05/22 20:28
→ yuizero: 要不犯罪 旅館就是最佳解 05/22 20:29
簡單一句話,不會構成犯罪的事實就不是犯罪事實
「倘未滿16歲女子之脫離家庭純係出諸己意發動,並非源於行為人之勸導誘惑,抑且,與
行為人彼此間尤各具自主權,並不受他方支配,來去儘有自由,皆不與焉。」
判決就是這樣寫
如果你看不懂自主權、支配、來去自由,那我真的沒轍
→ yuizero: 問題是你說的是台灣 日本就小說中 主角帶沙優"踏入家門 05/22 20:33
→ yuizero: 那一步起" 就已經構成犯罪了 05/22 20:34
本文本來就有寫說台灣法是這樣
日本法怎樣我就不知道了。
僅依台灣法也不會留宿離家出走少女「那一步起」就構成犯罪
→ yuizero: 你不是一直在問日本嗎? 為什麼要用台灣法律去套? 05/22 20:35
我只有說依台灣法不構成和誘,日本我不確定
但台灣刑法繼受德國及日本
許多犯罪的構成要件都是一致的
如果你確定在日本也是犯罪
那應該拿出日本刑法的條文來說為什麼有罪
而不是靠感覺。
→ yuizero: 所以就回你標題的 主角無法用自己名義幫沙優租房子 05/22 20:36
→ yuizero: 不管如何 犯罪事實就是成立了 05/22 20:37
※ 編輯: qize1428 (1.173.129.135 臺灣), 05/22/2021 20:38:06
→ Stat14: 所以日本法條怎麼寫的? 05/22 20:38
→ yuizero: 刑法224条から229条 05/22 20:46
→ yuizero: 未成年者を略取し、又は誘拐した者は3月以上7年以下の 05/22 20:47
→ yuizero: 懲役に処する 05/22 20:47
感謝提供日本刑法條文
但如何定義誘拐
也就是怎樣的行為才算誘拐
那就需要實務補充了
像台灣的「和誘」定義上面已經寫得很清楚
我沒有日本實務判決的閱讀能力
就不獻醜了
※ 編輯: qize1428 (1.173.129.135 臺灣), 05/22/2021 20:49:16
→ yuizero: 未成年者の自由のみならず、保護者の監護権も含まれます 05/22 20:48
→ yuizero: 略取および誘拐は、未成年者を場所的に移転させることを 05/22 20:48
→ yuizero: 要するとしています 05/22 20:48
推 yuizero: 那我簡單說 在日本 未成年作任何事 都要"監護者"同意 05/22 20:55
→ yuizero: 所以 小說中 她哥哥在當下沒同意沙優住進剛認識的主角家 05/22 20:56
→ yuizero: 而主角帶到家中 沙優以"家事"作回報 就已構成"未成年 05/22 20:57
→ yuizero: 誘拐" 也就是 犯罪已經發生 從太正開始 判例就如此 05/22 20:57
→ yuizero: 刑法224條的《未成年者誘拐罪》處理,即使雙方同意,但若 05/22 20:58
→ yuizero: 沒有經過監護者的同意,也算犯法。 05/22 20:58
→ yuizero: 深夜帶青少年外出而沒有正當理由,也會依「東京都青少年 05/22 20:59
→ yuizero: 保護育成條例」處以罰款。 05/22 20:59
噓 b85040312: 不這樣要怎麼演下去 05/22 21:02
→ yuizero: 而且 光日本刑法244條還沒講到未成年作愛的事 僅僅只是 05/22 21:02
→ yuizero: 勸說帶走就成立了 05/22 21:03
推 scotttomlee: 所以之前有人說都犯罪了還沒上的吉田腦袋有問題根本 05/22 21:05
→ yuizero: 此外 日本沒有像台灣一樣可以自願離開父母監護 05/22 21:06
→ scotttomlee: 兩回事 畢竟罪刑不同 是多一條罪刑不是同樣罪刑 05/22 21:06
→ yuizero: 在日本保護條例下 子女只要離開父母(監護人)監護範圍 05/22 21:06
→ yuizero: 也必須獲得父母許可 小說中 沙優哥哥"只"同意沙優到旅館 05/22 21:07
→ yuizero: 這樣 非常明白了吧 05/22 21:07
→ yuizero: 那我繼續回標題 可不可以幫沙優租房? 可以 但主角最優先 05/22 21:10
→ yuizero: 就是要先告知沙優哥哥和母親 告知有這件事...... 05/22 21:10
→ chocopie: 與其說日本有罪推定,不如說日本沒有所謂交保,警察可以 05/22 22:45
→ chocopie: 羈押你到你自己「認罪」為止 05/22 22:45
推 SpiritWalker: 其實從主角住的地方就能看出來了吧 .. 大概並不優渥 05/23 14:40
→ SpiritWalker: 突然要再負擔一間房租主角不一定能承受 05/23 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