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C_Cha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我民法不太好,可能會有疏漏之處,還請見諒…… 最高法院33年上字884號判例: 「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所謂詐欺,雖不以積極之欺罔行為為限,然單純之緘默 ,除在法律上、契紙上或交易之習慣上就某事項負有告知之義務者外,其緘默 並無違法性,即與本條項之所謂詐欺不合。」 此處可分為: 1.表意人有詢問相對人涉及交易重要事項者: →若不告知重要事項時,極為消極隱匿事實。 2.表意人未詢問相對人涉及交易重要事項者: →於此情況下,則需依法律規定、誠信原則、交易習慣或契約之補充等等來加   以判斷。 然而告知義務的標準不能一概而定,應依照表意人與相對之間的關係,分別 適用不同的告知義務標準。   本案中當事雙方(QB與少女們)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關係,依最高法院九十 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號判決之見解,其認為,應視交易上重要事項,如標的物之 合法性或功能性欠缺等是否足以改變消費者買受之意思,若是足以影響消費者的 話,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約前據實告知相對人。   其次,於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八四四號判決中,最高法院亦明確表示,「 夾層屋」或「樓中樓」為房地產界之新興商品,對不具專業知識之一般消費者而 言,並無法分辨其細節不同。   在此情形下,企業經營者為專業之建商,對各項建築法規應知之甚詳,基於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前項規定之精神,企業經營者應更明確告知消費者、或 向消費者充分說明細節不同,將可能遭受罰鍰、勒令停工或強制拆除之處分。   另,我國民法355條第二項規定: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 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從此一條文可得知,買受人就買受之標的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行探知交易 上重要事項之義務。   然而,由實務之見解可得知(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八九二號判決、八十九年 台上字第二0二四號號判決參照),最高法院認為在如建築物施工是否合法等專業 性事項上,企業經營者之告知義務相對於消費者之探詢義務,應具有優越性。   由上述見解可得知,因企業經營者具有專業知識、技術資訊以及資本,其較 之消費者更居於契約上的優勢地位。故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課與企業經營者以 更高之誠實義務,提高其告知說明義務之程度,擴大其應告知說明事項之範圍。   而企業經營者應負的說明義務之程度,於前述之判決中,最高法院目前確立 之基本法則可整理如下: 1.推定企業就系爭買賣,已明知交易上之重大事項,負有告知消費者等資訊之義務。 2.企業經營者之告知義務相對於消費者之探尋義務,具有優越性。   於本案中,QB與少女們顯然屬於企業與消費者之關係,其於專業知識、技術 資訊層面上亦居於契約上的優勢地位;而少女們雖亦有探知交易上重要事項之義 務,但本案係屬於專業性事項,且就一般常理判斷,少女們之知識、學養背景顯 然無法深入理解其契約細節,故應課與QB較高之說明義務。   此外,QB曾明確表示知悉「魔法少女即為魔女」之事實,蓋魔法少女之性質 顯屬契約之重要事項,且此事項顯然足以改變消費者買受之意思,能否謂QB此不 為告知之緘默,非屬積極之欺罔行為,亦有疑義。 至於刑法的部份,詐欺罪最基本的就是必須QB有行使詐術。 所謂詐術,是指傳遞不實的資訊。不實資訊的傳遞,包括積極的欺騙與消極的隱 匿重要資訊(不告知重要資訊)。而此消極的不告知,傳遞了不實的資訊,讓魔 法少女們發生錯誤,係以不作為行使詐術。 而QB在劇中是否具備不作為詐欺的保證人地位(有無告知義務)? 通說認為保證人地位的類型有以下數端: 法令之規定 密切之共同生活關係(最近親屬關係) 自願承擔義務 危險共同體 危險前行為 危險源監督 場所管理者 而法令規定的部份,高等法院有一個判決也是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來延伸出企業的告知義務。 -- …これは、世界の危機に立ち向かった女神と 不死なる男、そして名もなき勇者達の戦いの記録となる。 長い戦いの中、勇者たちは出会い、別れ、愛し、愛されて、そして死んでいく。 勇者の意志は受け継がれ、思いは世代を超えて伝えられ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37.99
twowoods:QB一定不承認魔法少女是消費者(若買保險算消費者吧) 03/08 05:53
※ 編輯: Yanrei 來自: 114.43.37.99 (03/08 06:03)
belmontc:"推定"企業就系爭買賣,已明知交易上之重大事項=> 03/08 06:07
belmontc:問題是QB根本不認為是重大事項..."你沒問我當然認為你知 03/08 06:08
Yanrei:依法律規定、誠信原則、交易習慣或契約之補充等來加以判斷 03/08 06:09
belmontc:而且對沙來說契約重要事項明明是能不能醫好上條的手吧 03/08 06:10
Yanrei:重大事項不限定只有一個啊,這足以改變消費者買受之意思 03/08 06:11
belmontc:怎會是變成魔女跟魔法少女?交易習慣上他也沒有告知的必要 03/08 06:11
Yanrei:如果事先得知就不會簽下去,基本上就屬於重要事項 03/08 06:11
belmontc:你認為第四集如果QB說簽了遲早變魔女他就不簽嘛....? 03/08 06:12
Yanrei: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約前據實告知相對人。 03/08 06:12
belmontc:我在這邊想先打個問號 因為交易重大事項是不確定法律概念 03/08 06:12
Yanrei:這就難說了,你能肯定她"絕對會"簽嗎? 這可能要問虛淵XD 03/08 06:13
belmontc:如果依法律誠信原則跟交易習慣 對QB來說從來不認為重要 03/08 06:13
belmontc:包括連靈魂之石不能距離超過100碼 03/08 06:13
Yanrei:他不認為,不見得代表著他不知道人類覺得這很重要 03/08 06:15
Yanrei:因為它也說過:你們人類"總是"這樣…… 03/08 06:15
Yanrei:代表著他前面交易的經歷常發生這種事 03/08 06:15
Yanrei:只是個人情感上不認同這個原則跟習慣而已 03/08 06:16
Yanrei:照他的說法應該說是:他沒有情感XD 03/08 06:16
belmontc:這就是種族理解上的問題了啊XD 對他來說他們的交易習慣 03/08 06:16
belmontc:這東西一直都不是必要之點啊 03/08 06:16
belmontc:而且今天要約是少女方提出來 他只是要約之引誘 要約人沙 03/08 06:18
Yanrei:如果要硬把非人的差異加進來的話,那又要跳回去了…… 03/08 06:18
belmontc:更應該要對此提出他認為的交易習慣跟重要事項吧 03/08 06:18
belmontc:而且就學姐淨化靈魂寶石 按文意解釋本來就是靈魂封存之物 03/08 06:20
belmontc:他卻事後被拋棄後才來坳為啥QB沒有跟他說...? 03/08 06:21
Yanrei:我個人是認為QB從頭到尾都是邀約…… 03/08 06:22
Yanrei:就學姐淨化靈魂寶石是指哪一段?? 03/08 06:23
belmontc: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你認為QB會把自己限於這樣的 03/08 06:26
belmontc:立場? 聰明的出賣人會提出要約之引誘讓消費者成為要約人 03/08 06:27
belmontc:第二還是第一級介紹的時候吧 那時候就有說用悲嘆之種淨化 03/08 06:27
belmontc:靈魂寶石了 03/08 06:28
Yanrei:先不論聰明與否的問題,從頭到尾QB一直要少女們來跟他簽約 03/08 06:28
Yanrei:而麻美死的時候,QB甚至還說 "現在馬上跟我簽約!" 03/08 06:28
belmontc:QB如果是要約人就算對方80歲老太婆要簽約他也要受拘束XD 03/08 06:29
Yanrei:如果心靈80歲、肉體是14歲的不知道能不能…… 03/08 06:30
belmontc:那一段我承認他是要約人 問題是當下被中斷 自不能認為他 03/08 06:30
belmontc:永遠都是要約人啊XD 醫院那邊怎麼看都是沙才是要約人XD 03/08 06:30
belmontc:心靈80歲、肉體是14歲 蔥頭老師裡面好像有歲數差更大的XD 03/08 06:31
Yanrei:這就是認知不同了XD 我是把它當作沒有承諾期限的要約 03/08 06:31
Yanrei:醫院的時候砂等於是過去簽名而已XD 03/08 06:32
belmontc:況且用交易習慣跟誠信原則撤銷前 怎不想違背善良風俗呢? 03/08 06:32
Yanrei:因為QB也常常講:等你想簽的時候再來找我吧~ XD 03/08 06:32
Yanrei:那是大絕招,不能用的 03/08 06:33
belmontc:醫院之前QB就說妳們不簽那我就去找別人了 效果已經中斷 03/08 06:33
belmontc:自故不能認為有無承諾期限知要約 且口頭要約時效很短的 03/08 06:34
belmontc:按照一般的法律規定 必須即時承諾才有效 怎會無限期呢? 03/08 06:35
belmontc:這就是QB聰明的地方 不設期限每次都口頭而不書面 讓你找 03/08 06:36
belmontc:不到盲點+他是外星人 一整個現代法律對他無用武之地XDD 03/08 06:36
Yanrei:因為它每次看到人就要提一次啊 XD 03/08 06:37
belmontc:廣告當然要一直打啊 不然消費者哪會上鉤? 03/08 06:38
先刪掉 ※ 編輯: Yanrei 來自: 114.43.37.99 (03/08 06:46)
belmontc:刪掉就不好玩啦XD 先出門吃早餐了 =3=\~/ 03/08 06:51
belmontc:剛要出門才想到 這性質其實比較偏向勞務契約... 03/08 06:54
belmontc:婀 也不對...不應該用勞務 03/08 06:55
deepmilk:而且這跟一般民眾對魔法少女的認知也不同,用魔法少女這個 03/08 07:21
deepmilk:名詞來包裝誘拐少女上鉤.... 03/08 07:22
RWAllenL:沙耶加問QB淨化靈核重不重要時QB顧左右而言他這樣算嗎 03/08 07:22
deepmilk:有種掛羊奶牌賣牛奶的感覺,話說這本來就是劇組的目的就是 03/08 07:24
deepmilk:我覺得算啊,不過那時都已經簽下去了,早就沒救了QQ 03/08 07:30
lidj:一大早就看到對QB開法庭XD 03/08 08:07
m0630821:歐~~~為什麼到這裡來還會看到法條XD 03/08 08:27
moonfunss:不需要用人類得價值觀形成的法條投射在外星人的QB上吧.. 03/08 08:29
Santarosa:人類的價值觀不適用於QB啊 wwwwwww 03/08 09:32
q0r0p:為甚麼要用台灣法律打日本的動畫 而那位甚至不適用地球法... 03/08 09:33
mark4664:QB既非法人 也不是自然人 03/08 09:51
tsunamimk2:法律只對禁制力能延伸的範圍有效 以人類社會叫作主權 03/08 10:35
probsk:就當作是被外星人綁架吧 03/08 10:36
tsunamimk2:以QB...除非人類可以和QB一族簽外交條約(這還不保證 03/08 10:36
tsunamimk2:能夠履約...) 不然QB連嘲笑這法律都省了 03/08 10:36
tsunamimk2:所有權力的背後本就是暴力嘛(茶 03/08 10:38
ukwjason:QB只是物,也非營業、更非買賣契約,亂寫一通 03/09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