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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宮前加奈子在七月二日上午一點二十分,咬傷了與那國的臀部及腿部。 試問: 一、宮前加奈子可否主張緊急避難? (一)加奈子可能主張緊急避難 1. 依劇中加奈子已挨餓數天之情形,以及其所面臨的危險急迫程度觀之 其對狗(與那國)之行為,應屬有效之避難行為。 然而,依行為之補充性原則,必須沒有其他方法可避免緊急危難時 方可主張緊急避難,而於學生寮中應有許多可供食用之食物存在,故加奈子之行為 不符合必要性之要求,不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2. 若不考慮避難行為之必要性,此危難係加奈子自行招致,屬於過失的自招危難,依 我國實務見解,認為可規責於自己之行為不論故意或過失,均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故加奈子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通說見解則認為,僅排除欠缺避難意思之故意之自招危難,而本案中加奈子因無不 法目的,而生命法益亦高於財產法益,故仍得主張緊急避難。 (二)精神狀態方面 1. 行為人於行為時處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狀態下,並因此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故而阻卻罪責。然而,前項之規定於過失或故意而招致者不適用之,因此在 可規責於自己之情況下,仍應例外的加以處罰。 2. 加奈子雖得主張心神喪失,但此精神障礙之情況,乃由於自身之絕食行為,稱為「 原因自由行為」,於學說上可分為三說: (1)例外說: 於此案,加奈子雖無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之意圖,但仍應有預見可能性, 故仍有過失,而屬過失可規責於己之情況,應例外的加以處罰,不得適用19條 之減輕,仍成立毀損罪。 (2)前置說: 學說上則認為,絕食之行為,與毀損之行為,應視為一整體行為,因此在可規 責於加奈子之情況下,可例外的將毀損時欠缺之責任能力,由絕食行為時補齊 ,但因絕食導致心神喪失之結果屬於過失,故僅得論以過失毀損,而毀損罪不 罰過失犯,故加奈子不構成刑事責任。 (3)先行行為說: 因絕食行為僅屬過失,故僅得論以過失毀損,因毀損不罰過失犯,故不構成犯罪。 (……這邊我忘光了) 二、茉莉花所主張之正當防衛是否有理? 依據社會大眾一般的通念,狗因未栓狗鍊,極有可能會造成咬傷人之結果,可是寮 長先生卻自認為不會發生,而沒有先作防範,造成他人的傷害,構成過失傷害,故 與那國攻擊加奈子之行為,屬於現在之不法侵害,加奈子之反擊亦符合適當性與必 要性之要求,自得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其實這邊有很大的問題 一來,加奈子並不具有防衛意思,應屬偶然防衛而不得主張阻卻違法 二則是加奈子屬有意圖的挑唆防衛(她先對與那國造成威脅),故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不過因為鞠也沒辦法舉證(與那國不會講話),所以…… 看有沒有錯,說實話我很多地方的印象都很模糊 XDD -- 結果無價值理論學者:「我、我才不重視結果呢!你們可別誤會了!」 行為無價值理論學者:「別、別搞錯了……行為什麼的,最討厭了!」 「民明書房-【 我們的刑法哪有這麼傲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68.167 ※ 編輯: Yanrei 來自: 114.25.68.167 (05/01 01:28)
alan99:這一季動畫不只有管理學 經濟學 竟然還有法學.... 05/01 01:28
synparabola:看瑪狂學法律 一兼二顧wwwwww 05/01 01:29
belmontc:賣來亂XDDD 05/01 01:31
belmontc:是說我沒追 所以我也不知道你寫的地方符不符合本案XD 05/01 01:31
Yanrei:事實應該是沒問題,只是印象有些模糊,涵攝可能會用錯…… 05/01 01:33
belmontc:還有自醉行為那邊三個說你要選擇其中一種或通說才能繼續 05/01 01:35
belmontc:討論下去,這樣只寫三個出來卻沒通說或提出見解很容易失分 05/01 01:36
Yanrei:反正考試就選通說啦(問題發言) 後面懶得繼續掰所以就end 05/01 01:36
Yanrei:換去正當防衛那個問題,前篇文剛好有人提到 05/01 01:38
belmontc:考試本來就是選通說(無誤發言) 不然來個少數說怎能服人 05/01 01:38
belmontc:少數說通常是學術研究用來討論符不符合現實生活以及法理 05/01 01:38
Yanrei:去年國考刑法有題,出題者給的答案就是超少數說XD 05/01 01:39
belmontc:偶爾會有那種變態老師不意外 研究所考試更多那種考題... 05/01 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