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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文順便留個證據,晚點再自刪。 ※ 引述《zeolite (沸石)》之銘言: : ※ 引述《wizardfizban (瘋法師)》之銘言: : : 舉證原則呀! 證據只能由正反雙方提出,法官判定證據有效性,陪審團只負責判定結果。 : : 所以就是....... : : 有效 : : 證據 ───── 法官鑑定有效性 ──────→ 加入陪審團的可用資料之中 : : │ : : │ 無效 : : └─────────→ 消滅,不得再用。 : (恕刪) : 想賣弄,以博得[博學]威名之前 : 請先檢視自己,是真懂還是假懂 : 離題的是你,不是我,我只是跳出來澄清而已 : 錯很大 : PDF檔,證據法,很簡短,http://tinyurl.com/q9p354 這份補習班講義徹頭徹尾看不到任何足以支持你說法的地方。 : 證據也好、證詞也好,必需由警調機關認可 請你告訴我台灣刑事訴訟法哪一條這樣寫,或是哪一本教科書 這樣寫。或者,有那個國家的法律這樣規定。要跳出來澄清別 人講錯的東西,這一點小小的要求不過份吧? : 審判時,「與案件有多大的關聯」的程度,才能受理 對,你會講關連性,問題是關連性之有無,由誰判斷?如果不 是法官,請問是誰?檢方嗎? : 若一切皆由審判一手包辦(古代衙門制),比如九品芝麻官 : 一開頭時偽證一堆,若與審判打好關係,想陷人於不義時,就很容易。 紮個稻草人自己打是很爽沒錯。但是,關於某些證據可不可以 使用,法律當然設有規範,就像你下面提到的「傳聞法則」, 也早就已經增訂在我國法律裡面了。問題在於,誰來判斷可不 可以用?不是法官,又會是誰? 如果擔心法官亂判,我們還有上訴制度。如果你連上訴制度都 不信任,那麼,你發明一個更好的制度來吧。 但我可以百分之百肯定,由檢警來認定哪些證據可以用,絕對 不會比較公正。 : 包青天的故事和[官場現形記],就是血淋淋的例子 : 收錢辦事不可怕,至少不會搬到檯面上 : 可怕的是自以為不收錢,就可以亂來 對,是很可怕,但請問一下,把這種權力交給擔任控訴方的檢 警,難道會比較好嗎? : 可回去參考 #1A3DWXJj : 講過,[傳聞法則]無法成為證據 再講一次,誰來認定是不是傳聞? : 另一方面,被告於審判時,當庭否定錄供,是可以的 廢話,因為只有在法庭上經過嚴格證明程序調查過的證據才能 用。更何況你回這句根本文不對題,沒人在跟你討論這個。如 果證據可不可以使用,由檢警來認可,檢警難道會否定自己問 出來的自白嗎? : 這次扁案因為審檢合一(衙門制),弊端太多,不適用這些原則 好大的一枝筆啊~ : 另有[證詞(自白)可以不必證自己罪行]原則 : 對自己不利的事,可以不講 : 不在此討論範圍 這枝筆也很大啊~ -- 傲嬌是一種萌要素 傲嬌的特色在於心口不一 傲嬌的萌點在於害羞&臉紅 傲嬌的糟糕點在於口嫌體正直 傲嬌的代表人物是........才、才不是我呢,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0.123
sandwichpope:推專業文... 05/18 19:25
arrakis:突然想起當年恨板的永邦手動備分...XD 05/18 19:28
zeolite:我是以[證據有無效力]來討論,其中包含[來源]和[認定] 05/18 19:28
zeolite:[認定],原告、檢控方早就做好準備,免得上法院被律師打槍 05/18 19:29
zeolite:另提扁案,就是因為審判長不認同,所以檢控可任意徹換判官 05/18 19:32
Okawa:你告訴我檢方有何能耐可以「任意撤換」法官 05/18 19:33
Enrik:zeolite你重點到底是啥?不要借這個一直講扁案如何好嗎.... 05/18 19:34
bladesinger:審判長屬於檢方嗎?..... 05/18 19:35
zeolite:周占春被寫入DN?蔡守訓從天而降?審判人員怎麼替換的? 05/18 19:35
ncyc:麻煩一下,請去找「併案審理」 05/18 19:36
Enrik:光是你講要「警調認可」就.... 05/18 19:38
zeolite:就說是被ACG的導致的誤解,在上一篇文已提出,並致歉 05/18 19:40
marksein:離題離很大........... 05/18 19:47
Okawa:致歉你個鬼 那你一開始那麼嗆是憑什麼來的啊? 05/18 19:59
Nashooko:致歉可以,但你的致歉讓人感覺很有針對性耶...... 05/18 20:07
rexgp02a:很明顯就是挾帶私人恩怨啊…。 05/18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