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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kawa (ZARD Forever you)》之銘言: : 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文(節錄):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 : 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 : 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 : 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 : 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 : 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http://nw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 首頁 --> 點選「判解函釋」 --> 點選「司法解釋」 --> 字號:「釋」 : 有需要的人可以把解釋文印出來拿給警察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asp 可以到這邊來挑自己喜歡的字號(啥 事實上這號解釋一點用處都沒有Orz 即使把他拿出來,警察應該還是照樣把你抓走 解釋本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 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 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 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 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 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你覺得你看完能夠有什麼預見?||| 滿足和刺激性慾有可能「客觀上」嗎?那明明是很主觀的…… 一幅圖畫可能有人會被滿足,也有可能有人不會被滿足,誰知道呢? 「引起普通人羞恥或厭惡感」,普通人是誰?誰知道啊? 要如何去判斷那普通人的群集在哪?以及普通人到底對哪些東西不會有厭惡感? 解釋理由書: 是前開規定第一項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物品,或以他法 供人觀覽、聽聞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 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 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 措施(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而為傳布,使一般人 得以見聞之行為。 這也還是很抽象,所謂未採取適當措施到底該到什麼程度? 照解釋本文的程度判斷,應該是得要處於一般人無法任意觀看的程度 好比說在租書店隔出個隔間,上面標明就叫18禁區之類的…… 這時候一般人就不會莫名擅闖,知道那區裡面放啥之類的 = 說穿了……這號解釋什麼都沒解釋到啊…… 只是把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句子,從很短變很長,是會有差嗎Orz 可以參考林子儀大法官的部份不同意見書,裡面寫的比較合理點 不過不同意見書沒啥用處就是了(汗 許玉秀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中提供了德國的審查標準: 「不論是保護兒童青少年的立法目的,或是保護社會大眾突然面臨到的不愉快,這 二者都與性自主決定權無法分離。申言之,對於色情的定義仍然要『依照性自主決 定權來加以界定』。因此所謂的色情書刊,指以泯滅人格的方式描述性行為,其內 容的人格意義與社會意義完全或幾乎脫離,而且這種表達呈現了不是人格的相互承 認關係,也就是主體與主體之間的關係,相反的是主體與客體的支配關係。」 這相對上還清楚許多。不過是外國法制,也沒啥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12.242
ocean11:你法律要重修了 主觀跟客觀分不清楚 08/28 11:36
F23:樓上,能為沒讀過法律的人解說一下嗎? 08/28 11:40
F23:很多別人會覺得糟糕的東西,我看了沒感覺...難道我不是普通人? 08/28 11:41
GALINE:相關議題可搜尋「假分級」,能找到不少資料 08/28 11:52
GALINE:台灣現行的分級審查本來就是笑話,就算明確標示十八禁,警 08/28 11:57
GALINE:察還是可以來查你的色情書刊。 08/28 11:58
mepass:為了顧選票 是不可能有人出面改這些法律的 08/28 12:02
mepass:深深體會到台灣離法治還有好長一段距離 08/28 12:03
GALINE:國民黨立委缺乏年輕腦袋,民進黨的年輕腦袋全被被搞掉。 08/28 12:03
GALINE:我以前把希望放在鄭運鵬身上啊,這對兄弟宅得很 XD 08/28 12:04
mepass:興趣跟政治是兩回事.... 08/28 12:07
fenixkimo:我把主客觀搞錯了@@? 麻煩1f詳細指正一下Orz 08/28 12:08
scotttomlee:講白的刑法235條 就是禁書的意思啦~ 跟限制級不同 08/28 12:08
qazws08:鄭以前好像有提案要廢刑235條...至少能期盼一下啦 08/28 12:09
GALINE:他是的確是有在立法院推過刪除刑法235,但沒成功 08/28 12:09
F23:有沒有想搞政治的人,衝一下這一條吧! 08/28 12:17
F23:公投有沒有可能刪刑法啊? 08/28 12:17
mepass:公投有點殺雞用牛刀了吧 08/28 12:18
chiyosuke:台灣實際上的法治要從戒嚴後開始算,自然就...很囧 08/28 12:28
mepass:主要是政黨惡鬥太誇張了 以至於一些比較敏感的話提沒人敢動 08/28 12:35
fenixkimo:想了想,1f是不是把刑法的主客觀跟法解釋的主客觀搞混了? 08/28 12:37
kayama:一樓說的有點問題,因為同樣的疑問在407號解釋中蘇俊雄不同 08/28 13:25
kayama:見書也有.給猥褻定一個客觀標準,實際上操作卻很難期待不陷 08/28 13:26
kayama:於主觀恣意評價,實有違法明確性. 08/28 13:27
kayama:另外講一下實務,實務上抗辯除非可以凹成藝術性或醫學性的 08/28 13:28
kayama:出版物,否則在猥褻定義上打轉幾乎都是自討苦吃.通常都是從 08/28 13:30
kayama:軟蕊猥褻物下手,然後抗辯有完善隔絕措施.不過說真的,還是要 08/28 13:31
kayama:看檢察官大爺採不採信,要是到了法庭.....唉...... 08/28 13:32
sandwichpope:哇咧~看到好熟的名字...許玉秀..=w= 08/28 13:35
pipi5867:三明治 就靠你去當下一個阿扁了(拍 08/28 13:37
pipi5867:阿..還有這類事情 隔個幾年就會來一次 08/28 13:37
pipi5867:都只是作秀...風聲過去就... 08/28 13:38
aobocean:三明治加油(?) 08/28 13:39
kayama:許玉秀大法官的釋字617不同意見書非常精采,把那些假道學的 08/28 13:40
kayama:其他大法官罵個痛快,堪稱近期解釋書的佳作. 08/28 13:41
sandwichpope:幹嘛幫我加油,衣洗哇A老蘇啦... 08/28 13:49
aobocean:所以才更要加油 看看二十年後能不能看到你XDD 08/28 13:56
fenixkimo:感謝k大的解釋,我差點以為我要重修了(汗 08/28 14:21
fenixkimo:硬蕊、軟蕊上課時老師有說過,不過聽著聽著就忘了XD 08/28 14:21
應原推文者要求,修一下(羞 ※ 編輯: fenixkimo 來自: 61.229.105.61 (08/28 14:45)
scotttomlee:公投廢刑法235條應該算很合理阿~因為那是權利問題... 08/28 18:09
scotttomlee:這時代還有禁書這種東西不是很可笑嗎? 08/28 18:09
sekwisd:不過問題是...台灣的公投制度 什麼也沒辦法通過....... 08/28 19:36
fenixkimo:樓上的不會是學長吧 囧 08/28 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