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33356:這個標準是美國的一個最高法院判例(相當於我們)發展出來的07/27 21:25
→ a33356:具體哪個案子想不起來,要找一下07/27 21:28
大法官的分類標準應該是參考了以下這個很有名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有相當於我國
釋憲的效力):1973年的Miller v. California案
該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淫穢(obscene, 或翻"猥褻")性物品不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
保護,而何謂淫穢性物品呢?最高法院給出了以下三個定義:
(1) 系爭物品經整體觀察,依據當地社區一般人之標準,主旨係在激發淫亂、好色興趣;
(2) 系爭物品以明顯冒犯之方式描述或形容現行法律所定義之性行為;
(3) 系爭物品經整體觀察,欠缺重要之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價值。
三個標準之後被稱為Miller test,必須三要件皆符合才能稱為淫穢,
而所謂"冒犯(offensive)"通常是指上述的硬蕊,也就是當地社會大眾的標準來看感覺
被冒犯,所以普通的A片不符合冒犯性要件,屬於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保護範疇。
→ toyamaK52:益可膚:那我應該早就被盯上了 (胯下癢.胯下癢.來擦...07/27 21:40
以美國標準來講,益可膚廣告之主旨並不會在一般人標準中激起淫亂好色興趣,也並未
描述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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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跟ACG比較有關的兒童色情(Child Pornography),大家都知道在美國這是非常觸動
神經的敏感議題,因此聯邦最高法院在1982年的New York v. Ferber案判決,基於保障
兒童的利益,兒童色情不需達到Miller案的淫穢標準才可禁止。
但須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的立場是對於兒童色情的禁止僅限於實際剝削虐待兒童,由合法
蘿所拍攝或電腦合成的虛擬影片仍受言論自由保護(2002年的Ashcroft v. Free Speech
Coalition案)
PS: 但後來美國國會好像又立了另外的法規限制未成年人性行為的影像和圖片(包括電腦
合成ˋ卡通和繪畫),所以大家不要因為聯邦最高法院這樣說就興沖沖的帶著蘿莉(或
正太)作品去美國測試人家的底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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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69.112.242
→ attacksoil:專業耶 07/27 22:40
→ a33356:之前美國憲法剛好有唸到,出來認真一下 XD 07/27 22:45
推 metalfinally:專業推 07/27 22:45
推 babylina:美國最高法院與國會的關係和我們立法院與大法官有點差異 07/27 22:46
推 ZMTL:坦白說上次帶筆電去美國玩一個月我一直很害怕 07/27 22:46
我有朋友說他在美國連視線都不敢停留在小蘿莉身上超過三秒
我:你太誇張了吧
友:長的像蘿莉控難道是我的錯嗎 http://i.imgur.com/giAeUyT.jpg
我:不要引用這張圖自暴啊!
推 z3728:專業推 07/27 22:48
推 wuliou:以後去美國麻煩的東西要用truecrypt加上超長密碼才行 07/27 22:51
去歐美最好還是都別帶了吧,記得之前在澳洲有人因為持有小妖精的裡作就被逮捕了...
推 sakubo:美憲...是英美必修的那間嗎? 07/27 22:52
淚推正解......orz
※ 編輯: a33356 來自: 219.69.112.242 (07/27 23:08)
→ tonyxfg:加密碼被搜到會被更加懷疑吧 07/27 23:09
→ a33356:可以參考銀魂最新的一話(咦 07/27 23:11
推 sakubo:....各版都遇的到學長姐.... 07/27 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