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C_Cha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C0000001 第 221 條 Ⅰ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Ⅰ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Ⅱ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 1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6 條 Ⅰ 犯第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上是「硬上」 底下這個是針對「對方同意」的情形 第 227 條 Ⅰ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俗稱「兩小無猜」條款 第 228 條 Ⅰ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0 條 Ⅰ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Ⅱ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Ⅲ 1;31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Ⅰ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上之和誘,係指被誘人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者而言;如施行詐術等 不正當手段,反乎被誘人之意思,而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則為略 誘,而非和誘。 第 243 條 Ⅰ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 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50023 (96/6/14 三讀通過修正的第 28 條要等總統公布才實施) 第 22 條 Ⅰ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 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第 24 條 Ⅰ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 萬元以下罰金。 Ⅱ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下罰金。 Ⅲ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Ⅳ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Ⅴ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5 條 Ⅰ 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 交付或收受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 詐術犯之者,亦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Ⅲ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Ⅳ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Ⅴ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 條 Ⅰ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Ⅲ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Ⅳ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 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Ⅴ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Ⅵ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28 條 Ⅰ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 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新修正條文 ↓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 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無正當理由持有持有」.... 第一次只是「輔導教育」,第二次就要上法庭了 第 34 條 Ⅰ 犯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其姓名 、照片及判決要旨。 Ⅱ 前項之行為人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35 條 Ⅰ 犯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罪,經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輔 導教育;其輔導教育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Ⅱ 不接受前項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50035 第 36- 2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公布)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50001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 26 條 Ⅰ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 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 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 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Ⅱ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 各款行為。 Ⅲ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第 27 條 Ⅰ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 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 列。 Ⅱ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P0030009 電腦軟體分級辦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J0030086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P0050021 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遺棄。 二 身心虐待。 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一○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一一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 、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 品。 一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一四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 55 條 Ⅰ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 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Ⅱ 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罰鍰。 Ⅲ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Ⅳ 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 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 第 58 條 Ⅰ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 姓名。 Ⅱ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 Sincerely, 2003, 2005 日本自助旅行紀錄 http://mstar.myweb.hinet.net/JPtour Wayne Su 2004 台灣東部鐵路旅行 2006 亞歐洲鐵路縱貫旅行 hk cn mn ru by pl de ch fr mc it va li uk http://www.pixnet.net/mstar http://blog.pixnet.net/mstar next will b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6.13
abdj0025: 我喜愛蘿莉是精神上的層次! 06/16 13:36
mepass:催眠術已經算是符合現代科學的犯行了嗎? 06/16 13:36
Teak:XDD法律系的推一下... 06/16 13:37
Devarena:都很重啊..樓下小心 06/16 13:38
Teak:我幫補位當樓下好了...XD 06/16 13:38
lordyamato:嘶............這個嘛...... 06/16 13:39
sixpoint:那用宗教名義的是算哪一種? 06/16 13:40
comsboy:所以只要是18歲以下的,不管如何都會被罰囉?有沒漏洞case 06/16 13:41
shingatter:沒關係,我做的事情還沒被發現過~ 06/16 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