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ahaha99:要講實際你來說啊,馬鈴薯頭+眼睛 構不構成侵權? 11/06 22:25
→ wahaha99:所以認定標準在哪? 你說了算? 11/06 22:25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之前有需要用到一些著作權法上的知識
所以去研究一下這個東西
還特別藉著一些機會問律師這類東西。
回答「認定標準」這個問題時,他的回答很標準,就像回答申論題那樣
我記不起原本的答案,但內容大致上是這樣:
如果認定上有疑慮,在下判決的時後,法官說了算。
至於同人到底有沒有侵權?
像這個狀況,要看「改作」這個行為成不成立
還有,侵權的認定,跟是不是同人、有沒有商業營利完全沒關係
沒營利照樣能告
法律上沒同人這個東西
也就是說,如果同人攤上賣的東西合法
那我就可以光明正大的把攤上正在賣的東西,轉成商業通路來賣
因為,同人攤上賣的東西合法的話
那就是已經被認定為,跟原作是兩個截然不同的作品,而不被認定為原作的改作
除非是作者或出版社有表示「只准非商業化改作」之類的授權
這裡提供一個簡易的判斷方式:
假設你所拿到的同人作品,不是由同人攤販售,而是由另一間出版社出版
你認為原出版社、原作者會不會對他提告?會不會定罪?
雖然每個人認定可能不一樣,可能會吵起來
但即使在這裡戰出什麼結果,也通通不算數
最後還是看法官怎麼認定
而畫個馬鈴薯到底有沒有侵犯蠟筆小新的著作權
去查這方面的認定標準,可以查到什麼... 依據質跟量(略) 那種解釋
濃縮一下重點,還是:法官說了算
通常法官的認定也不會太誇張
我看過「很像」的東西被判無罪的判例 (兩篇文章都很像,但差不多都改寫過了)
但也看過連續幾十頁只是用「換句話說」,沒整句一樣的,卻被判有罪的例子
也看過有兩間參考書只因為其中一題造樣造句的解答,只差一個字告人的例子 (無罪)
以及,ptt上那些討論、引用、玩梗、惡搞等等行為
那就要看是不是屬於「合理使用」了
至於什麼樣的狀況算合理使用,雖然法條上有寫
但最後還是法官說了算
像那種「本片僅供教學使用,請於下載後48小時內刪除」的宣告
算不算合理使用呢?
嗯,還是法官說了算,等有人被告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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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3.157.157
→ acidrain:簡單來說:法官說的算(完) 看來出版社花錢去買法官投資 11/06 23:14
→ acidrain:報酬率比較高,台灣會出幾個貪污法官呢(茶) 11/06 23:15
→ LaPass:怎麼突然偏題到貪污去了 XD 11/06 23:16
→ kiddingsa:僅供教學使用 在大陸好像真的可以這麼玩 還合法 11/06 23:17
推 acidrain:因為這個命題很容易讓人聯想到落後國家公務員的行為(茶) 11/06 23:17
→ kiddingsa:看過 被歐美控制的落後國家之著作權管理相當嚴格 之說 11/06 23:18
→ kiddingsa:反而是要有一定的國力才能無視先進國家的著作權壓榨 11/06 23:18
→ LaPass:其實,同人被告的話有個很致命的地方。唯一無罪的出路就是 11/06 23:21
→ LaPass:讓別人認定「這個作品跟原作無關」,但在一般人的想法中, 11/06 23:22
推 belmontc:為啥有人老是要把這種東西偏題到法官操守 辯輸就開始亂? 11/06 23:22
→ LaPass:同人的二創,就因為他是原作二創才有人願意買啊.... 11/06 23:23
推 Yanrei:八卦版的標準流程啊 11/06 23:24
→ kiddingsa:跳針SOP 11/06 23:26
→ biglafu:因為就是要戰 重點是戰意 11/06 23:26
→ kiddingsa:戰要理性客觀 牽扯到自身利益的就不是戰了 11/06 23:28
推 biglafu:可是ptt每個戰場都不一樣啊 11/06 23:29
→ biglafu:有些是FFA, 大亂鬥沒啥規則 11/06 23:30
→ kiddingsa:我的個人感覺吧 (攤手) 11/06 23:32
→ biglafu:應該說如果要講規定的話, 在戰之前要先戰規則嗎? 11/06 23:37
→ biglafu:(好饒舌喔XDDDDDDDDD) 11/06 23:38
→ kiddingsa:那就戰吧 但有些原則還是必要的 11/06 23:38
→ biglafu:所以很多時候就大亂鬥了Orz 11/06 23:38
→ LaPass:前一篇還在繼續.... orz.... 11/06 23:39
→ kiddingsa:開始扯公務人員素質 真是夠了.... 11/06 23:40
推 biglafu:因為BBS戰場無限增值的關係 所以常會這樣... 11/06 23:41
→ biglafu:平行次元戰術? 11/06 23:41
推 Yanrei:八卦戰文萬用解就是公務員啊XDD 11/06 23:43
→ kiddingsa:世界線變動率上上下下左左右右AB的後果就是這樣吧~ 11/06 23:43
→ biglafu:其實常見戰法就那些沒錯啦...都可以自己模擬出招拆招了 11/06 23:44
→ biglafu:(地獄戰神?) 11/06 23:44
推 godivan:反正就這樣 扯一堆發現沒用就開始質疑素質很差 11/06 23:47
→ godivan:然後認為公務員沒資格過問 11/06 23:47
推 biglafu:我覺得奇怪的地方是 難道不會膩嗎..... 11/06 23:47
→ biglafu:來來去去一直重複啊.. 11/06 23:48
→ kiddingsa:就像打OS一樣阿 每次都會有新發現 11/06 23:48
→ kiddingsa:以前我開分身 操作議題 模擬多種立場框架&人格上八卦戰 11/06 23:49
→ kiddingsa:現在知識比以前長進不少 可以玩單兵作戰 都很有趣的 11/06 23:49
推 wahaha99:belmontc, 11/07 00:48
→ wahaha99:我找不到你那一千多項的"判決" 11/07 00:48
→ wahaha99:可以麻煩給個連結嗎? 11/07 00:49
→ wahaha99:平成十年到今天,用同人誌只有找到兩份判決... 11/07 00:51
→ SALLUNE:樓上的案例都跟二創無關...一個是盜用遺稿 一個是盜商標 11/07 01:18
→ wahaha99:這是日本法院的判決書檢索系統啊 他說有一千多個hit 11/07 01:19
→ wahaha99:是用同人誌檢索出來的 我不知道啊 11/07 01:20
→ SALLUNE:用同人兩字去搜 可以有一千多個 11/07 01:27
→ belmontc:SALLUNE,他連關鍵字是啥都不會用就別教他了..教等於白教 11/07 01:35
推 wahaha99:同人=同人誌? ..... 你要不要去查察同人是什麼意思? 11/07 01:40
→ SALLUNE:俺只能說 判例中的同人誌 是指日本最早的同人誌定義 11/07 01:41
→ wahaha99:還有二次創作,我也蒐不到東西,你要不要貼一下? 11/07 01:41
→ SALLUNE:至於樓上的發言喔 畫馬鈴薯頭+眼睛 自然無礙 11/07 01:42
→ SALLUNE:但如果公然用蠟筆小新這名字 自然就有差別了 11/07 01:42
→ SALLUNE:所以有些APH的同人 都不用國名 都用魔王設定的姓氏 11/07 01:43
→ belmontc:我懶得聽你鬼扯,就算用動画漫画也找得到,你要瞎掰就繼續 11/07 01:49
推 wahaha99:用同人搜尋1108件也是有史以來 裡面點進去幾乎都無關 11/07 01:49
→ wahaha99:今年也只有13件 說好的一年一千多件呢? 11/07 01:49
→ wahaha99:鬼扯被戳破要烙跑了?wwww 11/07 01:50
→ belmontc:反正大家都知道你跳針王了 你就算說我鬼扯也隨便你:P 11/07 01:50
→ belmontc:更正 不是跳針王,GPL王wwwwwwwwwwwwwwwwwwwwww 11/07 01:51
推 wahaha99:說好的一年一千多項判例呢 ( ′-`)y-~ 11/07 01:51
→ wahaha99:所以現在是要跟我比跳針嗎ww 11/07 01:52
推 belmontc:法律人GPL王您繼續吧 我明天下午還有會議要出席 不陪了 11/07 01:55
推 wahaha99:慢走不送 ._. 下次找到連結記得給我 11/07 01:55
推 wahaha99:樓上...現在討論的是日系ACG界面對二創的心態問題...orz 11/07 02:00
→ wahaha99:而且用一年一千多件來論證日系ACG界痛恨二創的是他... 11/07 02:01
→ SALLUNE:沒看到痛恨的說法啊... (上邊文也看過了) 11/07 02:15
推 wahaha99:有人說二創一年到頭挨告 我說證據呢 他就說一年一千多件 11/07 02:23
→ wahaha99:就這樣 11/07 02:24
→ wahaha99:如果真的二創在日本 一天被告三件 應該沒有不被原創痛恨 11/07 02:26
→ wahaha99:的道理 11/07 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