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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HCCH (嵐風之子)》之銘言: : 著作權法: : 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 第五十五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 :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 :        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以案例魔女的考驗來說,在CN卡通頻道公開播映。應該屬於他人已公開發 : 表之著作。 : 小學生也只有連結,連結也沒有向點閱者收取費用,非營利之目的,沒有直 : 接間接收費。 : 我很好奇!對方的法務是用哪一條控告的? : 還是跟某大電子公司一樣,以訟為商戰,不管會不會告成功先告再說? 首先要以「播映權」來看 著作權法名詞解釋部分: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者,亦屬之。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 流通。 第24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 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 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 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上面這幾條表示,除非特殊狀況,負責都是「只有」著作人「有權利」決定 作品公開的場合與媒介,不管是否營利,未授權的情況下都算是侵權。 當然放在網路上也算是重製、未授權的公眾播放,因為原作者並沒有授權 並且在放網路上播放也不是22條所提的「不可避免之現象」。 (至於google的暫存網頁算不算不可避免之現象呢...XD?) 總之,所謂播放權,並不是說「電視上播了」或是「公開過了」 就可以在另外平台中播放, 而是要把想法改成「因為我有買,所以我可以放」, 相對的「我沒付錢,所以我不能放」。著作權的原則是這樣的。 如以下這條法令: 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 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 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 ,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 得行使權利。 以及 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 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所以說,到頭來還是要看著作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狀況 才能去判定這項著作物是否為「合理使用」 就大部分購買播映權的電視台而言 皆不願意看到其他平台的重製、播映 像這次的案例,其實並沒有直接損害到製作公司的權利, 因為已經將播映權或重制權賣出,但是損害到代理公司的權利, 他花錢買來的授權,被別人「播映」了。 小妹妹的問題不是出現在播映, 而是在「散佈」。 所以呢,說真的製作公司的確有他的法源, 不然某釣魚公司也不會釣得那麼快樂。 -- 但是我本人是覺得... 找小妹妹開刀「非常不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6.112.68
rave760422:我是覺得營利取向才是重點吧...有拿去營利才要法辦吧 07/09 22:05
longwind:的確 先不論法律的問題 欺負蘿莉是會犯眾怒的XDDD 07/09 22:05
sakuran:營不營利真的不是重點,而是「侵不侵權」 07/09 22:06
shaiking:不過她是台灣三次元蘿莉 能不能萌的起來沒圖沒真相 07/09 22:06
sakuran:就算是為了教育或公益,也不能隨便超過一定比例的重製的 07/09 22:06
rave760422:找蘿莉開刀真的很誇張耶...這樣算是殺雞儆猴嗎? 07/09 22:08
sakuran:算是自毀品牌形象吧(?) 07/09 22:09
kene:這裡頭除了"大砲打小鳥"不太適合外, 其實代理公司是立於不敗 07/09 22:10
prononhead:散佈裡面的"流通"有做解釋嗎? 07/09 22:10
kene:之地的. 至於形象嘛, 老實說今天之前我對這公司完全沒印象 XD 07/09 22:11
longwind:+1同上 07/09 22:11
shaiking:這公司的形象 以前:沒聽過 現在:名字很工口 07/09 22:11
sakuran:流通我理解成使其有管道擴散的意思(思) 07/09 22:14
mstar:貼連結算不算是「散布」就是很有爭議的地方 07/09 22:14
kene:這就要看到底是傾向限縮解釋還是擴張解釋了. 只是就過往的類 07/09 22:17
kene:似案例來看, 只能說廠商目前占上風. 一般人該低調還是要低調 07/09 22:19
mstar:如果要以刑事處理,那就該「罪疑為輕」,但... ╮(′~‵〞) 07/09 22:23
PHCCH:解釋詳盡,推一個!不過也該知道以後要絕對萬分謹慎 07/09 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