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nixkimo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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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連結YouTobe卡通,小六女生挨告
時間Thu Jul 10 03:59:03 2008
跟強者我學長研究出來的結果,沒興趣的就跳出去吧XDD
有錯也麻煩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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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假定案件事實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易字第 187 號》的一樣
小蘿莉在blog上面貼了來自youtube的影片超連結,接著被抓了。
小蘿莉的行為應該是該當著作權法第92條公開傳輸,因為她把那個沒版權的影片
放在公開環境下供大家點閱。
但是真的實行公開傳輸行為的,應該是那個上傳影片去youtube的人
因為他才是真的把無版權的影片上傳,而達到公開散佈、傳輸效果的人
小蘿莉充其量只是幫助了這個上傳者侵害著作權的程度擴大而已
而不是真正執行公開傳輸這個上傳動作的人
所以小蘿莉頂多成立公開傳輸的幫助既遂犯,而不可能成立公開傳輸的正犯
基於幫助犯的從屬性,幫助犯之罪名必須要從屬於正犯
也就是說,如果不知道正犯犯啥罪,根本無法成立幫助犯
因此,在不確定原始上傳者是不是真的有犯罪的情況下,去抓那小蘿莉很謎
唯有在確定原始上傳者成立了什麼罪名後,才能進一步去確定小蘿莉會犯啥罪
代理商應該要先去找那個原始上傳者,而不是去找小蘿莉開刀
連原始上傳者的上傳行為是不是合法都不清楚的情況下,要怎麼去判小蘿莉呢?
即便假定那個上傳者真的違法的話,幫助犯需要具有雙重故意
也就是要故意去幫助那個上傳者,而且也故意要使那個上傳者犯罪既遂
在故意幫助上傳者方面,是一定成立的
因為一定會意識到這樣的動作會讓可看到的人變多
但是在故意要使上傳者犯罪既遂上,可能就不會成立
基於故意犯要主客觀構成要件範圍一致的情況下
小蘿莉除了客觀上實行了幫助行為,主觀上也得要有幫助上傳者犯罪既遂的故意
所以,小蘿莉可以主張法律錯誤,也就是小蘿莉認為這個轉貼行為不是違法的
此時,小蘿莉就構成了禁止錯誤,接下來要判斷是可避免的還是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
在綜合判斷小蘿莉的各種狀況下,一個12歲的蘿莉怎麼可能會知道貼個超連結會違法?
如果檢察官認為小蘿莉一定知道的話,檢察官反而要負舉證責任,證明小蘿莉是故意的
依照刑法第16條,即可以年幼無知為正當事由,而阻卻違法
在這種情況下,小蘿莉的這個貼超連結行為,根本不違法。
同樣的狀況下,youtube應該也會構成公開傳輸的幫助既遂犯
首先,因為youtube提供了一個公開平台給予使用者使用
而使用者也利用了這個公開平台從事了非法公開傳輸
但是,youtube應該不能主張他們僅是一個媒介平台,屬於中性行為而免責
以P2P為例,因為P2P設計者對於程式使用者無法去管理、審查到底傳輸什麼東西
而可以以中性行為來免責
但是在youtube的情況下,youtube實際上具有管理、監控整個網站的能力
而負有避免盜版物出現的監督義務
可是youtube卻縱容這個使用者任意上傳盜版物,而未盡監督之責
在可預見使用者可能會用此一平台進行非法公開傳輸,卻容任其行為的情況下
youtube應該也會構成公開傳輸的幫助既遂犯(間接故意)
但是代理商卻挑上了小蘿莉,而不去找youtube算帳,很明顯是吃軟不吃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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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那個小蘿莉根本沒犯著作權法啊……
那個法官認為「女童觸犯《著作權法》的行為輕微」,應該算判決違誤,乾脆上訴算了
接著,叫小蘿莉的媽媽去申請精神鑑定,看小蘿莉有沒有因為年幼出庭而心神受創
這樣的話,在面對代理商的民事求償情況下,看能不能損益相抵,擋掉民事賠償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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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基本上,貼盜版物的超連結應該是違法的,貼超連結的行為應該是構成幫助犯
而要從屬於正犯的罪名判斷
但是目前台灣好像都直接處以正犯論了?連是不是幫助犯都不管了
如果是外國人所上傳的,台灣人再轉貼超連結,應該是不犯法的
因為台灣根本沒辦法對那個實行犯罪行為的外國人怎樣
既然那個外國人連管都不能管,台灣人的共犯罪名所無從從屬起
嚴格上來說,應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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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錯麻煩指正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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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123999015:21 07/10 04:03
推 sifun:好嚴厲的評分 ... 07/10 04:04
推 wahaha99:真專業 大推 跟我想的意思一樣 07/10 04:05
推 s123999015:我是指蘿莉出現了21次 :P 07/10 04:08
推 wahaha99:可以借轉LAW嗎 07/10 04:09
→ fenixkimo:會不會被鞭死啊 囧a 我隨意啦 07/10 04:11
※ wahaha99:轉錄至看板 LAW 07/10 04:13
推 wahaha99:3Q 07/10 04:13
推 inewigkeit:看西恰長知識._./ 07/10 04:33
推 lordmi:不過我最大的問題是,一個小六生在法律上還沒有行為能力吧 07/10 09:43
→ lordmi:14歲以下,刑法不罰,民法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這樣還成立? 07/10 09:46
→ fenixkimo:責任能力是屬於罪責的部份,得先討論完行為不法的部份才 07/10 09:47
→ fenixkimo:會去考量罪責。另外這是少年事件,12~18就可以送少事庭 07/10 09:48
→ fenixkimo:了,另外依少事法第三條第一項觸犯刑罰法律者歸少事庭管 07/10 09:49
推 deepwild:搞不好那家公司會得不償失喔 07/10 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