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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法官的問題了 台灣的律師全都是由法律本科(?)出來的 可是各行各業都有其專門的知識 外國的學程就是大學修完自己所選修的本科內容(比如電子、醫學、或保險) 還要從事過實務,再來修法律的課程 這樣才可以判這種專門的案件 (詳細的我並不清楚 如果這個案件的法官根本沒有資訊相關的知識甚至常識都沒有 這樣判是很正常的 所以早期台灣才會有很多畸形的法律觀念 醫療糾紛一定是醫生輸(? 保險糾紛一定是保險公司輸 大車和小車相撞一定是大車錯 這些都是法官判出來的 ※ 引述《GALINE (我是CQD,不是cqd)》之銘言: : 老師,我要提問 ._./ : ※ 引述《sakuran (S.y)》之銘言: : : 首先要以「播映權」來看 : : 著作權法名詞解釋部分: : :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 :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 :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 : 者,亦屬之。 : 對於重製的定義 : :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 : : 流通。 : 所以要有「重製物」才算散佈 : : 第22條 : : [中略] : :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 : : 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 「瀏覽」Youtube的行為,完全符合這項但書的定義。 : 不符合的應該是「錄製後上傳」的部份。 : 那要抓的應該是上傳者,不是網頁內嵌影片的人 : 這樣說起來,我是不是可以說貼影片連結並沒有「散佈」的問題,因為沒有法律所定義 : 的「重製物」出現,那就當然沒有散佈了。 : 至於公開播映的部份,網頁上的的影片就算屬於非法公開播映,也不干這小妹妹的事情? : 一樣,我不懂法律,以上推論可能有瑕疵。 : 希望有法律相關人士出來解釋有沒有機會這樣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0.105.226
mikageQF:最近的法官都怪怪的 貼連結算散佈 舌吻摸胸摸臀不算猥褻 07/09 23:10
mikageQF:連常識都沒有的法官可以來判案 我來判都比他正確 07/09 23:11
z3728:其實不是沒常識,應該說那是法匠,依法論法,不管有沒有道理 07/09 23:15
kene:依法論法才是法官應有的行為啊, 真要講也只能說法律有缺陷~~ 07/09 23:17
shaiking:說不定是檢察官引用法源錯誤 不如說大家被記者牽著走 07/09 23:17
mikageQF:我不反對依法論法 但是法律可以不用改條文卻可依情況而 07/09 23:18
mikageQF:判出合宜的案 07/09 23:18
shaiking:每個案例都是雙方各說各話 你要怎麼下判斷 07/09 23:20
mikageQF:既然要當法官就要有本事判斷 不然也不要去當啥法官了 07/09 23:21
sakuran:我覺得這個法官判由父母管教即可很適當阿 07/09 23:21
shaiking:所以它今天作出合理判決啦 07/09 23:21
sakuran:問題是後續片商動作吧 07/09 23:21
linjrming:司法就是建立在法官的判決之上 07/09 23:22
Gunslinger:不是建立在立委的拳頭上嗎(誤 07/09 23:22
shaiking:但就是有人不相信專業 07/09 23:23
mikageQF:專業如果可以什麼事情都作的好 科技官僚就不會失效了 07/09 23:24
kene:因為在台灣技術官僚不是負責決定啊, 只是負責做而已 (笑) 07/09 23:29
mikageQF:樓上可以去看一下美國的例子 給科技官僚權力照常失效 07/09 23:31
mstar:一樓,你那說法是被媒體騙了 法官的判斷沒錯 07/09 23:44
GALINE:樓上能解釋一下嗎? 07/09 23:55
joie65:樓樓上應該是想說告的時候告錯法,像是有人打你,你告殺人 07/09 23:56
mikageQF:剛看了下各家報導 先向前面的大大道歉 的確被媒體誤導 07/10 00:04
nbook:那是記者故意誤導大眾 好製造話題 真的很沒品 07/10 2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