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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搞昏頭了,所以重新發一篇 單純的給連結行為,應該不構成重置吧? 簡單來說,應該要處罰的是 "上傳" 這個 "重製" 行為 單純提供連結,應該不會構成重製,要也是click這個連結的user吧? 在user click下去之前沒有重製行為,當然也沒有重製物 符合什麼定義要件? 公開播送嗎? 上面很亂,下面舉個例子 有人盜版一份xx著作放在一台影印機裡,但在沒有人按下COPY鍵之前, 除了這位盜版xx著作後放進影印機的人以外,應該沒有人犯法吧? 提供連結的行為不是只是跟別人說 "按下COPY鍵會得到xx著作副本一份" 嗎? 除非有足夠客觀條件可以認定說,跟別人說的人,就是盜版xx著作後放進影印機的人, 不然到底是要告什麼...... -------- 以上,該補眠不補眠胡言亂語i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1.203
shaiking:真想知道法官聽到後的反應 07/09 20:02
FlyinDeath:給連結不是重製,是散布 07/09 20:03
十一、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提供 "影印機copy鍵在那" 的行為是否構成 "將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 如果是這樣,那不是可以無限上綱了.... 以後跟朋友說 "oo夜市有在賣盜版" => 提供公眾交易流通 這是清代文字獄吧... (而且看起來100%符合要件的你管反而沒事...) 絕望啊! 我對這麼奇怪落後離譜的國家法律感到絕望啦!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218.166.51.203 (07/09 20:09)
FlyinDeath:這裡完全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灰色地帶 很恐怖的... 07/09 20:10
wahaha99:是全世界都這樣還是獨有台灣啊... 07/09 20:11
awashharp:感覺就像是把T病毒放在百貨公司門口的感覺?(吧?) 07/09 20:11
wahaha99:樓上,那樣是公共危險(無誤 07/09 20:11
mstar:個人也認為提供連結不該有事,除非自己就是上傳者 07/09 20:11
mstar:不然很多狀況要是都如此處理,那台灣沒有人沒刑事前科了 07/09 20:12
wahaha99:以後丟一句 "oo的盜版不要找我拿,自己去P2P找" 07/09 20:13
wahaha99:=>構成散佈...幹 XDD 07/09 20:13
FlyinDeath:所以說這很恐怖 因為法官自由心證的情況下你根本不知 07/09 20:13
FlyinDeath:道那些行為犯法那些行為不犯法 這是典型的人治... 07/09 20:13
Gunslinger: 人誅 (誤 07/09 20:14
linjrming:你的說情況不會發生 只是資訊的流通 沒有"散布"的事實 07/09 20:16
wahaha99:那同理啊 我提供聯結也只是說 "那邊有盜版" 07/09 20:16
wahaha99:何來構成散佈.... 07/09 20:17
linjrming:給連結就跟給盜版是一樣的啊 07/09 20:18
linjrming:如果說"YouTube上有這個東西" 才是你說的"那邊有盜版" 07/09 20:19
wahaha99:為什麼跟給盜版一樣? 我沒有重置行為喔 07/09 20:20
wahaha99:要也是點連結的人才有重製行為,我什麼也沒 "給" 啊 07/09 20:20
linjrming:就是散佈的事實啊 連結點進去就是證據了 07/09 20:21
linjrming:有 你提供了盜版的連接加以散佈~ 07/09 20:22
shaiking:何必落人口實 謹言慎行不是很好 07/09 20:22
wahaha99:這是哪個法律大師的見解....你們老師的? 07/09 20:22
linjrming:點連結的人無罪 那個有例外條款 某些重置行為是無罪的 07/09 20:22
shaiking:不然原po貼個連結 然後找人檢舉 你解釋給法官看看 07/09 20:23
linjrming:因為之前被某公司寄警告信過 所以學校有老師指導XD 07/09 20:23
linjrming:如果這個判決是無罪的話 事情可能會更大吧 07/09 20:25
wahaha99:我在law問 #18TAxgGA 看有誰要去回答吧...不在cchat扯... 07/09 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