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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五十五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        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以案例魔女的考驗來說,在CN卡通頻道公開播映。應該屬於他人已公開發 表之著作。 小學生也只有連結,連結也沒有向點閱者收取費用,非營利之目的,沒有直 接間接收費。 我很好奇!對方的法務是用哪一條控告的? 還是跟某大電子公司一樣,以訟為商戰,不管會不會告成功先告再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76.61
shaiking:去法律版問可能比較快 07/09 19:20
shaiking:嗯 還真的有人去問了XDDD 07/09 19:20
NSyaoRan:我只知道 告小學生 而且是動畫公司 加起來等於 喪盡天良 07/09 19:20
FlyinDeath:可是小女孩並非在活動中播放 而是放在網頁上 07/09 19:21
TsukimiyaAyu:但是blog也算是空開場合了,記者所謂的連結, 07/09 19:22
NSyaoRan:不知道他們哪天會去抄同人誌會場? 07/09 19:22
TsukimiyaAyu:搞不好就是崁入。 07/09 19:22
FlyinDeath:這邊的活動應該指的是音樂會、社團成果發表之類的場合 07/09 19:23
FlyinDeath:或者是詩歌朗誦大會等等 跟網頁差很多吧 07/09 19:24
TsukimiyaAyu:這點我持保留,法律上很多名詞不是我們能想像的意思. 07/09 19:27
FlyinDeath:著作權法裡面並沒有對「活動」做出定義 因此這裡的 07/09 19:30
FlyinDeath:活動可以按照一般用法解 07/09 19:31
longwind:著作權法中的公開傳輸 前例有96年度易字第187號 07/09 19:32
TsukimiyaAyu:假使這條無法成立,那我也很好奇 韓愈 是用哪條告成 07/09 19:32
z3728:智財法院七月一日開張期待專業審判,這法官根本不懂連結定義 07/09 19:32
NSyaoRan:不從法律面 從良心面看來 他可以挑大人告阿 莫名其妙 07/09 19:32
TsukimiyaAyu:如果挑到了滿18歲的,那前科紀錄大概就會有了。 07/09 19:33
TsukimiyaAyu:不過我不懂的是,廠商為什麼不先要求Youtube刪除影像 07/09 19:34
rave760422:請問蕃薯藤天空那種影音呢? 還有某部落閣很多動畫... 07/09 19:35
TsukimiyaAyu:,如果到今天這影像還留著,我很好奇廠商的心態。 07/09 19:35
andy80209:7382+撈錢 很好猜阿 07/09 19:35
rave760422:嵌入語法不就是方便轉錄用的嗎? 如果用嵌入也犯法嗎? 07/09 19:36
andy80209:唱片業這方面的龍頭 好像叫國際 還會把紀錄放在網站上 07/09 19:36
TsukimiyaAyu:前幾篇有人提到,提供連結也犯法。 07/09 19:36
rave760422:換個方式說...小女孩可以向公司索取廣告費用嗎? 07/09 19:37
rave760422:報章雜誌的新聞那種也犯法嗎? 一般也要標註轉錄來源吧 07/09 19:38
KUSURI:報章雜誌要採用資料應該都要徵得所有權人的同意吧 07/09 19:57
FlyinDeath:新聞不得主張著作權 所以轉錄新聞是可以的 07/09 19:58
FlyinDeath:不過要注意新聞 =/= 社論 07/09 19:59
FlyinDeath:雖然說現在的新聞每一篇看起來都像記者自己寫的小社論 07/09 20:08
FlyinDeath:囧rz 07/09 20:08
rave760422:科科 作者要客觀 很難 作到客觀的才是好記者 07/0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