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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murorei (論文是什麼,好吃嗎?)》之銘言: : ※ 引述《xtxml (xtpc)》之銘言: : : 或許今天用妨礙風化來抓爭議很多,但是就算有爭議,盜版的販賣卻是完全確定的, : 部分文恕刪 : 今天H小站被抓主要是因為他販賣猥褻物品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才被抓吧 : 應該沒有提到侵犯著作權法的問題 : 事實上 : 如果我沒LAG太久 : 臺灣的實務見解是認為「色情、猥褻性言論」不受著作權法保障 : 因此沒有什麼侵權、盜版的問題 : 理由是因為「沒有文化、藝術、發現真理」之類有的沒的價值 : 滿好笑的 其實這部份好像就滿簡單的兩種分法,不管怎界定,販賣盜版A光一定違法: 1.界定為 限制級物品 => 受智慧財產權保護 => 盜版違法 2.界定為 猥褻物品 刑法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 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而A片H卡通長久以來的判例就是都歸 猥褻物品 ,所以今天的例子其實到滿正常的 並不是為了H小站首開的特例吧 (簡單說猥褻物品只能私自收藏,一旦意圖散佈就會觸法) 以上是我對法律的淺顯了解,有錯請指正 -- "Hero" includes two words...... "H" and "er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55.43
LOVEYUI: 反正只准立委幹架 不准百姓糟糕就對了 05/28 17:21
xtxml:百姓可以糟糕,但是不能散播= = 05/28 17:22
LOVEYUI:唉...以後不能放無預警測試了 05/28 17:23
gtomina8810: 反正只准立委互幹 不准百姓糟糕就對ꐠ 05/28 17:24
nawussica:猥褻物界定太廣泛了吧 只憑檢調判斷 嘖嘖 05/28 17:23
gtomina8810:推歪了XD.. 05/28 17:24
HELLDIVER:大法官在釋字617自圓其說 只要封面有加適當保護 05/28 17:25
HELLDIVER:就不算猥褻物(限軟芯) 不過對照條文的文義解釋 05/28 17:26
HELLDIVER:大法官的解釋根本就是硬掰 我個人比較支持不同意見的 05/28 17:27
HELLDIVER:許玉秀大法官的不同意見 05/28 17:29
HELLDIVER:刑法235是一條早就過時 應該刪掉的條文 05/28 17:30
Zzell:刪掉..我想光是提案就會被輿論轟死吧.. 05/28 17:42
WiNGtT:沒辦法,現在輿論的人都不是我們這一輩的 05/28 17:46
WiNGtT:這方面的法令一直很模糊,就跟當初大法官解釋援交方面判例 05/28 17:47
WiNGtT:說出的結果一樣可笑不合現實 05/28 17:48
xtxml:不過我想表達的是,盜版,猥褻物,兩者必罰其一,沒有安全過關的 05/28 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