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star (Wayne Su)
看板C_Chat
標題Re: [宣洩]關於H小站被抄...........="=
時間Sun May 27 22:59:34 2007
※ 引述《kid725 (基德)》之銘言: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526/4/ex9z.html
: 新聞如上
: 老實說關於這方面的法律真的很詭異
: 我糟糕界打滾多年 都還搞不清楚到底法律是怎麼看待這些猥褻物品的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26 條
Ⅰ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 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
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
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Ⅱ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
各款行為。
Ⅲ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第 27 條
Ⅰ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
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Ⅱ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
列
Ⅲ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55 條
Ⅰ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
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罰鍰。
Ⅱ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Ⅲ
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
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
以上為行政法,主官機關是內政部,執行是稽查員帶著警察
稽查員只能對
「沒有作好分類隔離」做出「罰鍰」的行政罰處分,不得沒入物品
至於「判斷是否沒做好分類隔離」,是由稽查員來做
被處分者可以提出訴願、行政訴訟來救濟
而比較嚴重的,則是:
刑法 第 235 條
Ⅰ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Ⅱ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Ⅲ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違反這條者,是由警察取締,但最後裁決是經法院審理後由法官來判決
處分是「刑罰」,很嚴重
若當時場所主人不同意警察搜索,則警察必須有法官開出的搜索票才能搜索
不是警察說是就是、不是警察來判斷
按照前揭法律,與其授權的行政規則分級辦法: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P0030009
電腦軟體分級辦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J0030086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P0050021
可將出版品分為
猥褻出版品 - 即所謂「逾越限制級」,是犯罪
限制級 - 必須做好分級、隔離
普遍級 - 任何人皆可閱讀
至於如何區分限制級與猥褻出版品的界限?
抱歉,法律與行政命令都沒明講,我們的大法官會議則給了個「……所謂猥褻,
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
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
風化者為限……」的模糊解釋,實際判斷仍是由法院的法官來做
請參考
大法官會議解釋
Nr.617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617
Nr.407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407
所以呢,若真的被警察來抄,就請上法庭解決吧
: 然後警察就一間一間抄 用販賣猥褻物品為由開罰並沒入漫畫
: 上面要分級 底層要業績 到最後級是分了 人也抓了 到底是分個屁
: 現在分級分到月姬也給你打18x 還是不滿意
因為主官單位、警察機關在玩弄不懂法律的人,而很多人也因為不懂法令而被玩弄
實際遇到狀況時,請參考前述法條
內容屬分級辦法中的限制級,但未分類或分類成普通級:
內政部社會局:直接開罰,(行政罰:罰鍰、勒令停業
救濟方式:訴願 -> 行政訴訟 -> 聲請大法官解釋 )
內政部警政署:無權干涉
內容達到「猥褻」程度:
內政部社會局:可能開罰,可能改找警察處理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糾舉 -> 送檢察官調查 -> 法院審理
-> 刑罰:自由刑、罰金、沒收
(救濟方式:上訴 -> 聲請大法官解釋
上面社會局開罰的都屬行政罰,違規與否由糾察人員認定,一開單就立即生效
而由警察處理的則要到審判定讞才開始處罰
2004 年底、2005 年初時,當時出版品分類辦法正準備施行
我就和幾個準備抗議但其實卻是根本搞不清楚、搞錯方向者大戰過,
有興趣請自行到 politics 板精華區 4 - 2 - 5 - 1 - 1 - 7 翻翻舊文
: 然後媒體總是在報導此類案件時 還不忘加上"伐害青少年身心"
: 聽了就幹 我人雖糟糕
: 至少身心絕對比那些用"宅男賣色情光碟"標題來扣人帽子的記者還要健全
哈! 對於台灣的媒體,連基本的沒錯字、不造假都不可得了,還能奢望什麼?
: 上次還有個白痴國中生 看了亂倫的H漫畫後
: 居然在全家聚餐時提出"全家一起來亂倫增進家族感情"的提案
: 鬧得家長去找立委還是議員之類的把賣H漫畫的書店整間抄掉 H漫畫全部查扣
: 家長信誓旦旦的說"都是這種胎歌冊教壞我囝仔"
: 人家國中生白癡是家長教育有問題 關H漫畫什麼事情?
: 還是快把這個白痴國中生送去精神病院比較快啦
家長永遠說他家小孩很乖,都是朋友/同學/老師/社會/etc 教壞的
家長永遠不會即時發現小孩的轉變
家長永遠不會發現教導比隔離更有預防效果
至於期待政客? 我看等 26x 出來還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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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民眾(選民)還是一樣沒知識又假道學,還是把阿克西斯推下地球比較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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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cerely, 2003, 2005 日本自助旅行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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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yne Su 2004 台灣東部鐵路旅行
2006 亞歐洲鐵路縱貫旅行 hk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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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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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awussica:...舉手 如非供應給青少年呢 05/27 23:01
在「未達刑法第二三五條」範圍內,供應限制級書刊給成年人不違反任何法律
如果不是「公開散佈」,要收藏多糟糕的東西都不違法
→ kgw77910:在這個法律=我說了就算的社會,任何法源都是沒用的(茶) 05/27 23:00
→ nawussica:2樓...名言: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05/27 23:04
推 wx190:推把阿克西斯推下地球比較實際XD 05/27 23:31
※ 編輯: mstar 來自: 61.229.30.168 (05/27 23:40)
推 prononhead:許大法官對235條跟617號解釋罵的可兇了...-3- 05/28 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