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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疑惑.... 以著作權法的內容來看。 首先是第 4 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 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 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 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 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 享有著作權者。 不過我是比較喜歡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 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但是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 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 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以節目來說,一兩個小時的節目用幾秒鐘,對原曲數百秒來說,也不 到 10%,是不是有可能用來閃躲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149.121
Dnight:X 10/12 22:23
dulinove:糸色望:為什麼...為什麼大家都漏了我... 10/12 22:23
armuroray:我對這個板上系色望拉 (死 10/12 22:24
Naca:絕望那個只能說不入流,很難告抄襲吧 10/12 22:24
Dnight:44~63條裡面並沒有電視台可以引用的條文 10/12 22:25
Dnight:44條:立法或行政需要 10/12 22:26
Dnight:45條司馬程序:例:證物 10/12 22:26
Dnight:46~47 教學或教科書 10/12 22:26
Dnight:48條:圖書館或博物館 10/12 22:26
Dnight:49條:新聞目的 10/12 22:27
Dnight:50條:中央發表之著作 10/12 22:27
Dnight:51條: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使用 10/12 22:28
Dnight: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 10/12 22:28
Dnight:好累喔= =剩下自己去看 10/12 22:28
oichi:45條 司馬程序 是指放招示的擁唱時間嗎..(星落? 大誤) 10/12 22:29
mackywei:可是還是有 "其他合理使用" 啊.... 10/12 22:30
mackywei:如果把 OP 那15秒當作獨立的音樂就是100%了。 10/12 22:31
Dnight:司法程序= = 10/12 22:32
Okawa:把別人原創的東西當作自己想的 絕對不會是合理使用 10/12 22:32
Dnight:另外剩下的合理使用都沒有讓他可以使用的方法 10/12 22:32
cooljoe1985:商業播放能當作合理引用嗎? 電視台不賣廣告的? 10/12 22:32
Okawa:好歹打上原作者原出處 尊重一下著作人格權吧 10/12 22:32
Dnight:唯一一種不會犯法的只有取得授權 10/12 22:33
arrakis:翻到合理使用的條文很正常, 但又是一個非常麻煩的判斷 :P 10/13 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