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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ighttot (水晶宮的魷魚)》之銘言: : 不討論精神病 我不是醫師 : 不討論判決 我不是法官 : 我只是想問 為什麼有病可以成為減刑的理由?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 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 : 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這是法條 為什麼法條中 有病可以成為減刑的理由呢? : 說到底 刑罰的意義是? 以法律人的觀點來看; 給予一個個體刑罰(or任何罰)的時候, 首要是他的行為值不值得處罰? 比如偷隔壁同學桌上一張衛生紙,而且真的沒什麼其他因素,也沒前科, 之前也沒偷過,就是只偷這一張拿來擤鼻水。 (為什麼上面這句要這麼囉嗦就是先排除其他因素) 在刑法上就符合竊盜罪的要件; 但法律人會覺得被侵害的人失去的法益太微小了, 不值得給予刑罰來處罰他。 類似案例: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292004 於是你可以瞭解到真的完美契合犯罪的要件, 也會因為各種因素來決定一個犯罪者是否要給予刑罰,或者是否刑罰要有所增減。 --- 回過頭來講精神病患的犯罪 理論上,必須要"行為時"(也就是犯罪實行那段時間); 他的精神病使他本身不知道自己違法、或者失去他的行為能力(比如夢遊) 才能認同他這個犯罪行為不該受到刑罰。 (或者辨識力顯著降低>>減刑) 也就是他真的不知道自己在犯罪,那處罰他也沒必要。 所以假如一個精神病患,犯罪時就真的跟正常人一樣思考、並且知道自己正在殺人。 那他該受到的刑罰就要跟一般人無誤。 但可惜的是實際情況是很複雜的,因為除了上帝視角, 誰都不知道犯罪人在實行犯罪的時候在想什麼, 只能旁敲側擊推論他在犯罪時是否跟一般人一樣? 如果單純以京阿尼這個案子來說,或許兇手在事前準備的證人應對證詞, 如果足夠冷靜且行為都是趨吉避凶的話,或許要以精神疾病發作脫罪就比較困難了。 至於台灣為什麼精神鑑定很搶戲,因為台灣有簽兩公約。 不能對精神病患判處死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4.25.2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63544376.A.95A.html
zouelephant: 這是推文喔 07/19 21:53
zouelephant: 這是箭頭喔 07/19 21:54
zouelephant: 這篇要來討論R20馬 07/19 21:54
astrayzip: 假設是一個知道自己有患病且累犯過的人會怎被判刑 07/19 21:55
astrayzip: 會跟酒駕一樣加重還是減輕 07/19 21:55
Ben40: 原來台灣有簽兩公約喔 07/19 21:56
cross980115: 我記得是會以犯案當下的精神狀況去判定? 07/19 21:56
zouelephant: 台灣不是跟風兩公約而已嗎 07/19 21:56
lordmi: 那就很明確他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加油站問他為什麼買兩桶 07/19 21:56
AN94: 先進國家 07/19 21:56
astrayzip: 假設病患可預見自己時常有大機率發病,但不預防不就診 07/19 21:57
astrayzip: 不吃藥的,該比正常就診的病患更重刑罰還是更輕刑罰 07/19 21:57
Puye: 雖然有精神病 但還是要以當下的行為能力來做標準 07/19 21:57
cross980115: 台灣簽了 但被聯合國以非會員退回,只是有通過立法院 07/19 21:57
cross980115: 會,所以還是有國內法效力 應該是這樣? 07/19 21:57
Abby530424: 我以為台灣是雲簽欸 07/19 21:57
lordmi: 油,他回答要去加發電機。京阿尼和發電機完全無關 07/19 21:57
an94mod0: 自嗨公約 07/19 21:57
就陳水扁有推、馬英九有簽(但簽完被退),但憲法141說要挺聯合國, 所以兩公約常常出現在法院中重大刑案的判決書中。
LoveSports: 警察問他為何做這種事,他回因為被抄襲,這就是有動機 07/19 21:58
LoveSports: 就算是他自己誤會,那也是有行為能力之下的犯案 07/19 21:58
※ 編輯: a127 (36.234.25.222 臺灣), 07/19/2019 22:02:05
Prometheus2: 兩公約也不是只有廢死 也包含各式基本權利 如參政權 07/19 21:59
Prometheus2: 與社會權 07/19 21:59
carzyallen: 跟風是什麼啦,有就有沒有就沒有w 07/19 21:59
lovesakuya: 自主遵守 07/19 22:00
cross980115: 國際不承認台灣有簽,但有經過立法院 所以國內具有效 07/19 22:00
cross980115: 力 07/19 22:00
cross980115: 所以理論上是有效 07/19 22:00
Jimmy030489: 賣歐北共 台灣才是要看狀況 日本不行 07/19 22:01
carzyallen: 說的很像是薛丁格的內褲一樣 若隱若現的 07/19 22:01
cross980115: 沒辦法 台灣處境尷尬 這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07/19 22:01
AgoodRival: 應該說是藉由兩公約施行法內國法化 07/19 22:01
Sunblacktea: 以這篇來看 那我覺得這次減刑的機會不大了 07/19 22:02
hedgehogs: 推 07/19 22:04
charlietk3: 讀過法律的一定都知道那個為了偷一張信紙上訴到最高法 07/19 22:06
charlietk3: 院的案例xdd 07/19 22:06
dannyshan: 這個人是不是神經病有差嗎 他就算不用接受任何法律制 07/19 22:09
dannyshan: 裁 這輩子也只能在痛苦中度過了 全身大範圍燒傷要過正 07/19 22:09
dannyshan: 常日子都沒辦法 07/19 22:09
PTTjoker: 樓上說得真不錯, 想想治活他在痛苦中度過餘生, 也算報應 07/19 22:19
PTTjoker: 燒傷之痛苦可不是割什麼器官再移植就好 07/19 22:20
Orisinal: 台灣沒簽啦 立法院自己決議決爽的 07/19 22:24